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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行政机构
1980年设立阜南县司法科,不久改称司法局,内设宣传股、行政股等股、室。同时成立阜南县法律顾问处、阜南县公证处,隶属司法局管理。
二、法制宣传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县人民法院、县妇联会作为主要宣传任务,特别是1953年,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大张旗鼓地掀起宣传婚姻法运动,使家喻户晓,人人明白。短短几年,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旧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被摧毁,新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日益为人民群众所接受而形成习俗。1960年,处于三年自然灾害困难时期,针对当时形势需要,举行法律演讲1078次,绘制宣传画19套,举办小型罪证展览66次,印发张贴大字布告16次、8400余张,书写大幅宣传标语5.87万张,化妆宣传28次。1973年,司法机关配合宣传部、妇联会、“五·七”办公室、公社人保组、大队调解委员会,运用办报、办专栏、有线广播、开大批判会等形式,全面宣传保卫上山下乡运动、落实《婚姻法》、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召开法纪宣教会120余场次。1979年8月20日至9月20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七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宣传活动月,县成立宣传法律办公室,编印下发了《法律知识》、《典型案例》数千册,文工团、文化馆、广播局等单位密切配合,掀起宣传高潮。1981年1—6月份,先后在学校、工厂、商业和粮食部门对《刑法》、《刑事诉讼法》、新《婚姻法》等作了8次宣传报告。1982年,围绕开展严厉打击经济领域内的犯罪活动,进一步深入宣传《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对新《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宪法修正草案》、《公证条例》等也同时作了广泛宣传,效果良好。《安徽法制报》曾两次刊登阜南县法制消息。1983年2—3月份,全省开展新宪法宣传月活动,司法局购发翻印学习材料5400份,下发到各乡、村。县、区、乡层层培训宣讲骨干,运用有线广播、幻灯、图片、专栏、墙报、流动宣传车、报告会、文艺节目等多种形式,掀起宣传高潮。同年6月,开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宣传月”活动。8月,配合“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斗争”,司法局把中共中央书记处编写的《宣传提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及《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作为重点,广泛深入地宣传。是年,群众写出检举揭发犯罪分子信件1942件;有10人大义灭亲,送子、送夫归案;有40名犯罪分子投案自首。1984年12月,是全国规模的法制宣传月,县成立法制宣讲团,分组、分片包干到农村、基层企业,配合区、乡和县直各单位,上好法制课。地城区洪河桥乡一李姓青年,听了法制宣传教育,主动投案,交待了开假发票在粮站冒领900多斤小麦的违法行为,退还了赃物。1985年,县司法局根据中宣部、司法部《关于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通知》,制定了“普法”五年规划。同年6月,县成立普法领导小组,区、乡和县直各主管部门也成立相应组织,成员800余人,购买转发各种法律常识读本27590册,编印《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经济合同法》、《婚姻法》等宣传材料2882份,培训宣传骨干7350人次。分别在县农业银行、油厂、麦豆良种场、文化馆和中岗区马棚乡、中岗回民小学进行普法试点,取得经验,为普法工作的全面展开创造条件。
三、人民调解
1950年秋,乡、村普遍建立调解小组,土地改革中、在调解民事纠纷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1952年,全县建立基层调解委员会120个,选出调解委员1264人。同年末,县人民法院召开全县调解委员会主任会议,传达、学习调解工作的准则、工作方法及注意事项。1953年,全县198个乡全部建立调解委员会。1954年3月政务院公布《人民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通则规定: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调解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与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其任务是调解一般民事纠纷与轻微的刑事案件,并通过调解进行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1957年改调解委员会为调处委员会,一般由11—17人组成。1958年,全县有调处委员会(生产大队一级)161个,委员1102人;调解小组(生产队一级)1139个,成员4582人。调解(处)委员会深受群众好评,有民谣相传:“调委会,好处多,社员们,没话说。不误工,不花钱,论好处,说不完。调处员,真能干,劳动守法是模范。调处纠纷办法多,害的啥病用啥药。”赵集乡东风公社小朱庄,由于封建残余影响,宗派观念严重,长期存在吵嘴多、打架多、纠纷多,邻庄人称它“小鬼庄”,常说“家有一分钱,不跟小朱庄缠”。调处会通过深入调查,抓住主要矛盾,做耐心细致的工作,晓之以理,明之以法,一个矛盾一个矛盾地解决,使这个闹事的庄成为“红旗庄”。《人民司法》杂志报道了小朱庄调处会的经验,并加编者按语,向全国推荐。调处会主任李登榜出席了全国公、检、法联合召开的先进代表会。
“文化大革命”冲击了基层调解组织,一度陷于瘫痪,1975年才逐步恢复。县司法局成立后,把人民调解列为主要任务之一。1982年初,对全县调解组织进行整顿,在各区人民法庭的配合下,全县660个大队、3个居委会全部建立健全了调解委员会,有成员7978人。同年3月,对调解委员会成员逐一登记,并举办了法律学习班,提高了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1983年、1984年再次整顿调解组织,使之进一步巩固、完善。调解员以社会安定为目标,化解群众之间的矛盾,减少了诉讼累讼。朱寨区朱寨乡先生村农民朱永久的养女朱洪霞,因不满养父母包办婚姻,于1983年5月自行脱离收养关系,回到颍上县生父母家,宁死不回养父母家,朱永久夫妇思念养女,痛不欲生。区司法助理员得知后,把双方找到一起,宣讲婚姻法有关规定,指出包办婚姻是违法的,养女不同意包办婚姻是正确的;但养女自行脱离收养关系也同样违法,且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通过说服教育,双方都主动承认错误,养父母表示婚姻由女儿作主,不再干涉,养女高兴地回到养父母身边。
1985年,司法局增设调解股。全县85个乡镇全部建立调解领导小组,有成员622人;715个村民委员会全部成立调解委员会,有成员4179人;8025个村民小组,有调解员24000多人,已初步形成三级调解网。
四、法律顾问
1956年设法律顾问处,有律师2人。1956—1958年,共解答法律咨询189件次、代写法律文书503份,提供法律意见书25件、代理民事诉讼7件、出庭刑事辩护183件、法律演讲11次。1958年,律师被错划为“右派”,法律顾问遂中止。
1980年重建阜南县法律顾问处,先后配备律师、实习律师和法律工作者7人。1980一—1985年,累计担任15个单位常年法律顾问,解答法律咨询3636件、代写法律事务文书868件、代理民事诉讼94件、出庭刑事辩护229件、非诉讼调解1件,共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98.3万元、避免经济损失166万元。
五、公证
1956年5月,县人民法院设公证室,当年公证各种合同、契约共19件。1957年,公证室积极开展业务活动,当年公证456件,其中公民权利义务类140件、经济合同类316件。1958年,公证员被错划成“右派”,公证业务由法院会计室代办。1957—1962年,共办理公证1033件,其中公民权利义务类329件、经济合同类704件。1963—1976年,公证业务停办。
1980年,重建阜南县公证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对外开展合同、委托、遗嘱、继承权、财产赠与、财产分割、收养关系、身份、学历、经历、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对于追偿债务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全证据、保存遗嘱或其他文件等公证事务。1983年,公证处实行岗位责任制,在县直和部分区聘请8名公证联络员。1980—1985年,累计办理公证3823件,其中公民权利义务类219件、经济合同类3604件。1985年,县公证处被评为省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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