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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国前的税收
明、清时,征收漕粮、人丁银(又叫“地丁”)。漕粮直接交入国库,人丁银用于兵役和地方开支。另有商业税银、水脚银、船料旱脚银、草场租田银、武场协济银、知县各种官员和工役俸薪、铺驿、递夫、孤贫口粮银、儒学教谕训导俸银、县岁贡考贡盘费、举人会试盘费、儒学廪生廪粮银、乡饮酒席银以及时宪书银等。每年征收税银达1.5万两以上。民国初年至27年(1938年),颍上县先后设厘金局、烟酒公卖局(负责征收烟酒税捐),契税局和税捐稽征处。民国28年(1939年),设税务局,所有捐税统一征收。民国31年(1942年)秋,增设田赋粮食管理处,税务局把田赋、契税划归田粮处办理。民国初,仍沿用清末税制,并开征契税、牙帖捐、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印花税、烟酒牌照税、盐税。民国16年(1927年),相继增加甲捐、富户捐、货物税、营业税、行商所得税、使用牌照税、房捐、迷信捐、筵席捐、娱乐捐、土产运输税、自治户捐、户口捐、壮丁捐、厘金税及遗产税。民国27年(1938年),又先后增加硝磺税、大包军麦、汤豫粮、县级公粮、公教人员公粮麦、乡丁服装费、伙食费、乡保办公经费、枪炮子弹费、临时送货费、马草麸料费、做工捐款,娼妓卖淫者也要缴花捐税。民国29年(1940年),田赋由征收银改征实物,全年应缴的田赋,统于麦收后完全缴纳麦子。
二、建国后的税务
税务机构1949年3月,成立颍上县工商行政事务管理局,下设1个税务组,负责税收征管。1950年4月,工商行政事务管理局改称工商税务局,下设5个税务所。1956年,税务所增至8个。1959年,财政、税务合并,称财税局。1961年,财、税分家,重建税务局。1962年,税务所增至11个。1976年,财税再次合并为财税局,下设的税务所改称税务组。1973年,税务组改称税务所。1977年,财、税再次分家,建税务局,下辖21个税务所。1976年,税务所减至16个。1981年,增设县直税务所,撤渔业税务所。1984年,增设渔业税务所。
主要税种1950年,根据中央政务院颁发的“工商业税条例”,颍上县开征的有货物税、工商业税(营业税和所得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特种消费行为税8种税收。到1952年,新开征娱乐税、商品流通税、停征特种消费行为税。共开征10个税种。1958年,国家颁布工商统一税“草案”,将商品流通税、营业税、货物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共开征7个税种。1963年,调整工商所得税的负担,改变个体经济的负担轻于集体经济,合作商店的负担轻于其他集体经济的不合理状况,并相应地改革征收办法。1973年,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屠宰税合并称为工商税,并把其中的原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改为仅对非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1981年4月,对机器机械及其零件、钢坯、钢材、电风扇、农机产品等12个税目改征增值税。1983年6月1日起,执行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第一步。凡盈利的大中型企业,征收其利润55%的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一部分上交国家,一部分留给企业;凡盈利的小型企业,按利润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1984年10月1日,执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工商税按照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增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到1988年止,工商税共设有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建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筵席税、奖金税、烧油特别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印花税等26项税种。
税务管理颍上对税务管理采取两种办法:城镇税源,分行业结合地段,实行各税统管;农村税源,按区设所,税干划片包干,实行集、乡各税统管。50~60年代,对商品流通税、货物税的征收方法是:重点货源较大的场坊(厂),税务机关派员驻厂征收。货物出厂对外运销时要到税务所办理纳税手续随同货物外出,并在货物包装上加盖查验戳记方准货物起运外销;较小的厂、作坊,进货进料必须登记,然后依料推产查定征收。对商业零售单位采取查帐征收、纳税户按月自报销货额,然后由工商联纳税评议委员会民主评议应纳税金和按月按季查定应纳税额3种方法。这些管理方法一直沿用至今。工商所得税的征收可分三个阶段:1950~1951年,按所得额依率计征;1953~1955年,用所得额乘以使用税率等于应纳税额;1956~1987年,采取查帐、核实营业额,其他销货收益和费用额依率计征。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颍上采用两种方法:国营公司、供销合作社,一律实行印花总贴,于月终汇总缴纳,并于每件凭证上加盖“印花税汇总缴纳戳记”,不再贴印花税票,对私营工商业户使用的各种凭证,实行贴印花税票,并在税票上加盖图章或画押,以防重用。对小板车、马车、三轮车、机动船、木帆船等交通工具,征收车船牌照税,其中船只半年征收一次,车辆按年征收。1978年,停征此税。凡屠宰猪、羊、牛、驴、骡、马等牲畜均应按规定交纳屠宰税(机关、团体、学校、群众自养自宰自食者免税)。1949年,税率为8%,1960年,为10%。1955年,改为按标准重量征收,即按头征收,同时废除“三自”免税,至今未变。
1949年,开征牲畜交易税,税率为3%,按牲畜成交额依率计征,由买主缴纳。1975年,停征此税,1982年4月20日,重新开征此税,税率为5%。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但时征时停。文化娱乐税于1951年8月开征,税率为20%、25%、30%3种。对进步戏剧、影片给予减征15—20%的照顾,1953年停征此税。1956年再次开征此税。1967年停征。1986年7月1日,执行国务院于1986年4月21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按其规定管理征收各种赋税。
1949年,工商税收计划以粮食分配到各所(以小麦折款计算)。1950年,取消分配后,曾一度没有计划数字,收多少,是多少。1952年,按年分季下达计划。1953年,税务局内设计划股,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各税务所首先编报工商税收计划上报税务局,县局根据各所报来的计划,结合平时调查掌握的情况加以分析考核,汇总上报地区、省,再由省、地区确定年度税收任务,然后县局将任务分配到各所。
税务检查包括对内监督和对外检查双重任务。1952年,专管员吕××因贪污380元税款被判刑3年。1953年,杨湖工商联合会主任樊××因偷税被判刑2年。1954年,润河马××侵吞代扣行商税款350万元(旧币),被判刑3年。1970~1984年,重点检查30次,清查出企业偷、漏、欠税款7850户,清查入库税款540多万元。其中1983年初,对19个基层供销社清查结果,核增税款8.48万元,接近申报应纳税款的2倍;5月,清查584个纳税户,补征漏交税款12.5万元。1985年,通过自查,国营企业有问题的108户,占自查的97.3%;集体企业有问题的210户,占自查的79.2%;个体经济有问题的280户。共自查出偷、漏、欠税13万元。组织人力抽查和重点检查280户,户户有问题,查出偷、漏、欠税83万元。1986年,5117户工商业户,自查和检查补缴工商各税73万元。有问题的3户,多征税款1户,0.23万元;少征税款2户,0.78万元。对194户企业事业单位和1583户个体工商业户进行重点检查,有问题的1777户,补缴税款73万元。1987年对集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做了检查,审增利润34.03万元,审增所得税10.54万元,查补其他工商各税20.75万元。共补征税款37.97万元。对847户工商业户进行自查和重点检查,补缴工商各税88万元。重点抽查161户,其中有问题的133户,占检查户的82.5%,补缴税款83万元。
税收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新税制。1949年,采取“按亩分等计征”办法。1950年6月,颍上县根据政务院颁布的《新解放区征收公粮实施办法》,试用“评查田亩,固定亩产,评定常年产量,按夏季实收产量计算征收”的办法,并对军烈属和孤寡老弱予以减征或免征。同年9月6日,政务院公布《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每人平均农业收入累进计征。人均收入不足75公斤者免征。农业地方附加税,不超过正税的15%,随同正税一起征收入库。1952年,实行金额累进税制,取消地方附加。1953年,改按户征收为按社征收,并执行“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农业税政策,同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了《农业税灾情减免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凡遭受水、旱、虫、风等自然灾害,使农业歉收的歉收户,依该户常年产量,视其歉收程度,按受灾轻重以5个等级进行减免到户。社会减免主要照顾老幼、孤寡、残疾、无劳力或缺劳力,生活有困难的农户;无劳力革命烈士、革命军人家属、残废荣军、复员转业军人及新安家的转业军人;终年患病或传有地方病丧失劳力,而生活困难者;遭受意外灾害或由于其他原因而纳税确有困难的农户。在农业合作化后,国家主席令公布了全国统一的农业税法,在灾情减免方面,执行“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政策,歉收不足三成者,按歉收成数减征;歉收三成以上不足四成者,减征四成五,歉收四成以上不到五成者,减征六成;歉收五成以上者,全部免征。社会减免,在依率计征税额的2~4%之内逐级掌握,统一使用。对困难户多的社队可以多减,对困难户少的社队少减,反之不减。其减免税额由社并入公益金内统一使用。对幼种畜优待,凡不满1周岁的幼畜和专为配种用的公畜,每头全年照顾20个税额。1962年按照《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对社员自留地实行免征农业税。1963年,全县农业税社会减免比例定为计征税额的3%。1979年,国家为照顾贫困地区,支持、扶植其生产发展,制定了起征点减免照顾办法。起征点减免标准:稻谷地区常年口粮达不到200公斤,杂粮地区常年口粮达不到180公斤的均可享受减免。1982年秋季,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省规定减免指标与社会减免统一使用,原《起征点减免照顾办法》从1983年起停止执行。
1985年,省核定颍上特困减免381万公斤,行洪减免115万公斤;1986年特困减免381万公斤,行洪减免115万公斤;1987年特困减免326万公斤,行洪减免115万公斤。
1962年8月停征育林费。1966年由于农村经济形势发生了新的变化,停征了集市交易税。1967年停征了文化娱乐税。1977年根据《安徽省农村工商税收办法》第五条规定,对全县各窑厂自投产之日起,给予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年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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