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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8月成立县人民检察署,1954年12月更名为县人民检察院。1968年下半年被县革命委员会人保组所取代。1979年3月恢复检察院。
一、刑事检察
对于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于1954年9月由公安局移交检察署办理。11月由地委审批,同年底放回县委。1957年审查批捕权下放,由县委委托分管县长决定。1958年,公、检、法实行联合办公,提出“大跃进”办案,削弱了检察工作职能。当年批捕率60%,出庭支持公诉率100%。1963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批捕起诉、出庭公诉的规定,实行专人审查,集体研究,检察长决定的办案制度。1965年批捕率80%;出庭支持公诉率63%。1967年实行军事管制以后,检察院职能为军管组所代替。1979年3月恢复检察院工作,1980年批捕率100%,出庭支持公诉率74%。1983年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依法从重从快审查批捕,由政法委员会决定批捕。1983年8月至1985年底,批准逮捕人犯工作仍由检察院直接办理,批捕的严重刑事犯罪占同期批捕的46%。在起诉工作中,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二、法纪检察
1953年2月起,凡脱产干部犯罪,均由检察署侦查起诉。1954年检察署成立监督组,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决定、决议、命令、措施是否合法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公民守法实行监督,1958年撤销。50~60年代,突出的是干部强迫命令、违法乱纪案件。1965年受理法纪案件18件21人,其中侵权案件6件6人,占30%。1979年以后,渎职罪案件增多。1980年成立法纪检察科。1981~1983年,在受理的12件15人法纪案件中,犯玩忽职守罪的10件13人,占83.3%。1983~1985年,受理法纪案件31件42人,其中刑讯逼供3件7人,占9.7%;诬告、报复6件7人,占19.4%;非法拘禁3件4人,占9.7%。
三、经济检察
经济犯罪案原由法纪部门办理。1966年以前,主要是贪污、挪用公款案件。1962年,受理贪污案件12件18人,挪用公款案件5件5人。其中立案处理的12件14人,占70.6%。1965年受理的贪污案件13件13人,占经济案件的57%。1981~1982年,受理贪污案件17件22人;挪用公款1件1人,分别占经济案件的31%和2%。1980年以后,偷税、抗税、贿赂、假冒商标等经济案件增多。1982~1985年,受理偷税、抗税案件10件11人,制造冒牌卷烟案件4件14人,依法逮捕犯罪分子7人。5年共追缴赃款50万元,挽回经济损失100万元。
四、监所检察
1954年9月试行监所监督制度,11月检察署会同公安局、法院对看守所、劳改场全面检察,与看守所、劳改场订立处理犯人申诉的工作制度,要求接到申诉后3天内转交检察署审查。对在押犯人及其亲属的申诉、劳改、教育实行监督,并对监外执行的判处管制、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取保候审的人员进行检察。1982年,对24名监外执行的人员进行两次检查,表现好的8人,占33%;一般的13人,占54%;较差的3人,占13%。1985年,对40名监外执行人员的改造情况进行检查,表现好的15人,占37%;一般的22人,占55%;差的2人;重新犯罪1人。1985年成立监所检察科,7月派驻劳改场检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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