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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制度
民国时期,实行薪金制,薪金标准与数额前后变化较复杂。民国32年(1943年),各县县长月薪340元法币,二等以上秘书为200元,其余为180元,下至一、二等录事只有45元。民国后期,物价膨胀,公教人员月薪比抗战前提高2倍,物价是战前的百倍,很多人的收入只能维持最低生活。
解放后,多次改革了工资制度,1948年至1952年,全区部队和机关、企事业的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根据职务和参加革命工作年限,供给不同等级的伙食、服装、津贴和保健费、小孩保育费、保姆费、老年优待金及高干特别津贴等。1951年全区享受供给制的各类干部13465人。其中地直1059人;县、市12406人;政法2757人;工业496人;交通119人;农、林、水、牧223人;财贸5436人;文教卫生804人;其他3630人。教师实行包干,每月大米90公斤。
1952年秋,对全地区区政府以上的行政干部进行级别评定,实行工资分制,教师也实行工资分制,乡干部仍实行包干制,全区实行工资分制的干部占总干部数的20%。
1956年秋,改工资分制为货币薪金制,取消子女保育费和保姆费,工资制共分30个等级,当年全区乡以上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工作人员全部实行了货币薪金制的工资。
二、工资调整
1953年,第一次工资调整工作是在1952年工资改革的基础上,本着“一般不动,个别调整”的精神,全区共调整升级1177人,其中县以上干部47人,占同级人数的22.5%;区级干部128人,占同级人数的8%;一般干部752人,占同级人数的7%以上。调整后共增加工资2367万元(旧币)。
1954年,第二次工资调整,全区按2.45%的控制数调整级别。
1959年,第三次工资调整工作,国务院规定升级面控制在1—2%以内,结果,地直机关和阜阳等县实际升级面占2%以内,而蒙城县超控占5.4%。
1963年,第四次工资调整,仍根据工作人员现职,以德才为主,适当照顾资历,升级面为40%。17级以上干部升级119人,占同级总人数的24.4%;18级以下干部升级24866人,占同级总人数的44.3%;工人升级4543人,占工人总人数的32.8%。
1971年第五次工资调整,主要是调整工资低的人员,以参加工作时间作为是否升级的唯一标准。除犯错误者外,凡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都可以调升一级;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都可以调升两级。由于企事业单位的工人和区乡(公社)级干部过去工资起点低,调资机会少,工资水平上不去,这次调资幅度较大,职工生活水平均有所提高。
1977年,第六次工资调整,又一次低工资调整。凡是1971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以及同他们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企业、干部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都属于死杠子升级条件,不计40%升级面内;对于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行政18级及其以下的其他职工。要优先考虑贡献大、工龄长、工资偏低的生产、工作骨干和科研技术人员,升级面不得超过这部分职工人数的40%,中专毕业生升级的级差可按7元增加,其他人员升级的级差小于5元的,可按5元增加,大于7元的,只能增7元。
1978年,又有2%的干部调升一级工资。
1979年,第七次工资调整,升级面仍是40%,并规定在1977年、1978年调资中连升两级的干部,在这次工调中,无特殊贡献的不再升级;同时从严掌握重复面一般在15—20%为宜。结果实际升级人数全区为53079人,占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职工总数的42.1%,每月增加工资总额为324416元。
1981年至1984年,第八次工资调整,吸取前几次调资经验教训,采取“分批切块”进行的,政策制定具体明确,不采取群众评议的方法,自行对号入座,既减少了矛盾,又加强了团结,有利于工作。1981年,教育、卫生、体育3个系统的工资调整先进行。1982年国家机关和其他系统再进行工资普调,这次工调,每个职工一般升一级,“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工资级别在行政21级及其以下的现任正副处级干部和1966年以前参加工作,工资级别在23级及其以下的现任公社正副主任,可以升两级。”1960年以前毕业的大学本科生工资相当行政20级,大专毕业相当行政21级,高级中专相当行政22级的都可以升两级。
三、工资制度改革
1952年秋,第一次工资制度改革,是区以上行政干部由供给制改为工资分制,将工作人员按职务分成30个级,最低级85分,每一个分值0.2309元。这次全区有20%人员改革了工资。
1956年,第二次工资制度改革,这次工资制度改革,首先取消工资分制度和物价津贴制度、包干制度,统一实行以货币为主支付手段的职务等级工资制。国家机关行政管理人员工资分为30个等级;工程技术人员分为18个等级。
1985年,第三次工资制度改革,对全民和集体单位职工的工资进行第一阶段改革,即是国家机关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均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按不同职能可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包括教、护龄津贴)和奖励工资4个组成部分。全区参加工改的机关党派团体27801人,增加月工资为688916元,人均24.78元;事业单位33023人,增资为697469元,人均21.12元;企业管理性公司127人,增资2729元,人均21.49元。总计60951人,月增资1389114元,人均22.79元。
四、工资基金管理
1984年前,工资基金全部由劳动局管理,1984年2月,根据省计划委员会、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厅和人民银行联合通知精神,行署劳动局和人事局商定从1984年3月1日起,由劳动局管理的工资基金中划出43个国家机关、党派和61个事业单位,合计7234人,月工资总额443388元,由行署人事局进行管理。各县市也相应划交,至1984年6月初,全区工资基金交接工作基本结束,计交人事部门管理的82095人,月工资基金4742688元。并为工资建立了档案。
五、大、中专毕业生工资待遇
1950年政务院规定:大学毕业生每月小麦120公斤,研究生每月150公斤。
1953年,阜阳专署规定:研究院毕业的研究生及五年制以上的医学院毕业生,初期临时待遇210分(每一工分值0.2181元,折算为45.8元,下同)。四年制大学本科毕业生190分(41.44元)。大学专科毕业生180分(39.26元)。中等技术学校、师范学校毕业生170分(37.08元)。初等技术学校毕业生150分(32.72元)。
1956年,全国工资改为货币工资制后的规定:修业在四年及其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一般定行政21级,月工资57元;修业在两年以上不足四年的大学专科毕业生,一般定行政22级,月工资51.5元。不久又调为研究生,修业四年的临时工资58.5元,定级20级,月工资64.5元;修业不满四年后,临时工资53元,定21级,月工资57元。其后大学本科毕业生临时工资42.5元,定行政22级,月工资51.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临时工资36元,定23级,月工资45.5元;高级中专毕业生,修业四年的,临时工资29.5元,定25级,月工资34.5元;修业三年的,临时工资25.5元,定26级,月工资30元;初级中专毕业生临时工资21元,定27级,月工资27.5元。
1966年至1976年“文革”时期的大中专毕业生,总的分为“老五届”和“工农兵”两大类。“老五届”是指1966年至1970年的毕业生,一律按临时工资标准发给,不实行一年以后转正定级的办法。至1973年才恢复转正定级的办法。
工农兵大学生,一般不再实行见习期,1972年开始,每人每月工资36元,1977年1月算起,统一调为40元。1980年全区工农兵大学生定级1763人。
1985年工资改革后,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工资待遇;除国家正式职工上学毕业(含大集体正式职工和下放知青)外,均实行见习期一年,其临时工资:中专毕业生45元;大专毕业生50.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56.5元。
六、浮动工资
从1983年开始,在县以下区、社一级直接从事农、林、牧、渔、农垦、农田水利、农业机械化等事业部门工作的,具有大、中专毕业学历或技术员以上职称的干部,考虑到他们工作的特殊环境,给他们向上浮动一级工资,从1983年6月1日算起,连续工作5年的,以后作为固定级别,从第六年起再向上浮动一级,正常升级不受影响。对未转正的大中专毕业生,按定级工资给予浮动。全区至1985年5月共审定享受浮动工资的1656人,月增资14651元,平均每人每月增资8.85元。
七、福利
1、福利费
1954年全区用于福利费补助的127239万元(旧币),其中:专直机关13531万元,县级每人平均11.5万元。专署级每人平均12万元。专直及多数县在春荒,年关时下发一次,每次人均8万元,个别特殊困难户可达25万元。
1958年,福利费按工资额的1%提取,全区全年计提出100973元,其中用于临时困难补助1331人,补助款29412元。
1964年,按总工资数的2.5%提取,全区共提取福利费款182259元,省临时又增拨8802元。地区福利委员会决定,常年生活费不足8元的工作人员,给予经常性补助。
1966年,按工资总额的2%提取,按每人每月1.5元下拨分配,余额集中统一调剂使用。
1979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人头提取,每人每月1.5元,全区共提取福利费300423元,用于补助个人困难11230人,补助款259152元,用于集体福利40287元,占福利费总数的13.5%。
2、遗属补助
1957年以前,国家工作人员死亡,只发给死者亲属丧葬费和抚恤金。对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如何解决,还未有明确规定。1957年至1963年,规定从机关福利费中酌情给予临时性补助或定期补助,1963年全区立户补助865人次,补助款34327元。1964年,又改为从行政费事业费总开支内解决,地直补助51户,补助费9225元。
1974年2月,省规定,对因公死亡的职工,其子女如有符合当工人条件的,允许吸收一人次。
1977年规定:遗属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15元左右;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8元左右,对老红军的遗属,标准可略高于上述标准3—5元。
1984年调整为遗属吃农业粮的每人每月补助16元,吃非农业粮的每人每月22元。全区计补助遗属3157人,年补助金额462407元,其中地直89人,16794元。
3、年休假制度
1985年1月1日起,实行年休假制度,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凡参加工作满5年不足15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满15年不足30年的,每年休假20天;工作满3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25天。在休假期间,照发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但年休假以不影响正常工作为原则,由所在单位领导根据工作情况,适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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