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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度演变
民国时期的婚姻制度,比清朝略有改进,法定一夫一妻制。但包办婚姻仍为主要形式,只有城市里出现了自由结合并举办过文明婚礼。民国20年(1931年),国民政府制订了《民法》规定婚龄男18岁,女16岁,安徽省颁布《改良风俗规则》,要求彻底废除封建陋习,但豪绅官吏仍有纳妾讨小的现象,农村时有买卖婚姻、抢亲等现象发生,寡妇改嫁、离婚等仍受干涉和歧视。
建国后,于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龄为男20岁,女18岁,实行婚姻自主,废除封建买卖婚姻。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得以确立。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婚姻法,各县、市成立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以后几年里,抽调大批机关干部,深入农村及城镇街道,广泛宣传,1953年3月,作为《婚姻法》宣传运动月,县、区、乡都召开代表会议,并通过各种文艺形式,报纸、广播等广泛宣传活动,使新的《婚姻法》达到家喻户晓,新的婚姻制度得以贯彻执行。在宣传新《婚姻法》过程中,各县区乡都有不少青年举行新式结婚典礼,不少人解除了旧的包办婚约,阜阳县在当年有1231对男女解除了包办婚约,童养媳全部回了娘家。
1966年以后的“文化大革命”中,对《婚姻法》的宣传工作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旧的婚姻陋习,像包办、买卖婚姻、换亲、早婚等在农村部分地区有不同程度的出现,特别是要彩礼、喜事大操大办之风,城乡都有抬头。
1980年,中央颁布新《婚姻法》后,将婚龄改为男22岁,女20岁,各级政府利用“三八”妇女节和各种会议,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宣传贯彻,通过宣传贯彻,新的婚姻社会道德风尚和家庭观念得到较好树立,不少地方拒收彩礼;举行集体婚礼;寡妇改嫁,特别有的子女帮助寡妇母亲改嫁,受到社会公众的赞扬。但乡村要彩礼,换亲、早婚和城乡婚事大办之风,仍未杜绝。
二、婚姻登记
1950年《婚姻法》颁布,为确保婚姻自由。全地区各县、市实行了婚姻登记,登记的程序是:①结婚、离婚、复婚的双方携带申请、户口证明及所在单位介绍信,至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1956年改为乡(镇)人民委员会,1958年为人民公社管委会,1984年为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城市区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②受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对申请登记双方进行审查;对申请结婚者,审查其是否自愿,是否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是否重婚,是否有呆痴和不适于结婚的疾病。系申请离婚者,则审查是否自愿,是否有痴呆的不适于婚姻生活的疾病和生理方面的问题;③系结婚、复婚者,双方自愿,符合法定年龄,无呆痴和无不适于结婚疾病者,则准予登记(复婚者,要在登记表上注明“恢复婚姻”字样,同时收回其离婚证书),发给结婚证书。若不符合结婚之法定条件者,不予登记,要向婚姻当事人耐心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系离婚者,双方自愿,经调解无效,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书;若一方坚持离婚,另一方坚持不离,经调解无效,转交法院(法庭)依法判决。
据涡阳、蒙城、利辛、太和、阜阳县、阜阳市6县市统计自1951年至1985年结婚登记的212411对,其中:初婚210414对,复婚1716对,再婚281对,不予登记5302对,离婚的23745对,其中经法院调解或判离婚的1198对,1980年新《婚姻法》贯彻后补办结婚登记的7.83万对。
如阜阳县,自1952年至1985年,全县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为11.531万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进行结婚的男女为4.332对;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为1743对;经调解无效,准予办理离婚登记和依法判决离婚的男女4397对,1980年后,经宣传贯彻新《婚姻法》,教育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3.83万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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