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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全区均实行土葬。清康熙年间,对火葬死者的家属治“不孝”之罪。民国时期,安徽省曾制定《市县筹办公墓办法》和《各县设置公墓实施办法》,要求利用荒山荒地,建造公墓,禁止民众在公有或私有田亩内造坟。但全区各县均未实施。只有民间用小片荒地,抛葬婴儿或无地无主尸体,称为乱葬岗。一般人家,除为亡人备棺木,扎设活,请阴阳先生看风水外,还大换孝、广待客,富裕人家,还找来和尚、道女诵经超度,认为为老辈做丧事大操大办,方是尽孝,浪费再多,也不吝惜。
建国后,由于进行了一系列社会改造,殡葬改革也在不断深入,建国初期,阜阳、亳县、涡阳等县都在郊区,建起公墓,阜阳县在九里沟建革命烈士公墓地。在城西南和南郊划地建城市公墓地,1965年5月,安徽省民政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县民政部门选择1—2个生产大队,在不防碍生产的地方建立公墓,并强调平除无主坟墓。此后,各县、社都建有群众公墓。在操办丧事上,提倡俭办,废除了诵经超度仪式,逐渐以黑袖章代替孝服,以花圈、輓联代替设活。1976年,阜阳县开始建火葬场,实行火葬,1979年,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转发民政厅党组报告,要求各地加强对殡葬改革的领导,积极推行火葬。1983年,安徽省民政厅转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批准民政部党组(关于共产党员应简办丧事,带头实行火葬的报告)》。中共阜阳地委、行署也通过文件和会议多次部署,要求党员和国家机关干部做改革殡葬的带头人,规定:党员、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死后一律火葬。实行火葬者,可以开追悼会,发给500元的丧葬费,遗属可以享受生活补贴,并一次领取死者10个月工资额的抚恤金。不实行火葬者,取消以上待遇。还要求市民、农民死后也要实行火葬,更不准将骨灰入棺土葬。农村不愿实行火葬者,必须平坟深埋,不留坟头,并征收土地占用费,现有坟头不得再行修包,使其逐步自然消失。这些规定为全区殡葬改革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在地委、行署的支持下,全区先后建成了火葬场11座,遗体火化率逐年提高,近几年来,凡党政机关、行政单位、工厂、学校、企事单位的干部、职工死后90%以上实行了火葬,市民和郊区农村农民有部分实行火葬的。阜阳县,自1976年至1985年,共火化共产党员、国家干部遗体984具,占共产党员、国家干部死亡数的91.2%;火化工人遗体394具,占工人死亡数的32.1%;火化市民遗体409具,占市区死亡数的11.3%;火化农民遗体178具,占农民死亡数的0.02%。多数市民、农民对死者仍实行土葬。并有少数看风水、扬幡、烧纸人、纸马等活动。丧事大办现象,时有发生。殡葬改革,仍须继续加强领导,深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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