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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国时期的优抚
抗日战争期间,国民政府曾颁布抚恤伤亡军人家属《条例》和《细则》,提出“抚恤费由国库开支”。以后又说:“国库无力,经费由地方自筹”。结果,“条例”、“细则”成为废纸。1944年9月,安徽省参议会决议,优待抗日军人家属应以乡为单位募集优抚粮、借贷金,实行代耕包耕等办法,全地区以“优待抗日军人家属”名义,向地方摊派粮、款,实际多数进入乡、保长私囊。
二、建国后的拥军优抚
1、拥军支前
1948年11月至12月,淮海战役期间,各县积极组织人力物力支援解放军。据临泉、阜阳、颍上、界首、涡阳、阜南6个县统计,共支援电线杆3000根,枕木5.8万根,担架7272付,大车288辆,面粉310.25万公斤,粮食191.04万公斤,军鞋35.48万双,布180676米,猪肉7.5万公斤,麻袋2609条,棉被6520床,款6.3万元(中州币),柴草649.36万公斤。1949年4月,支援渡江战役,全地区共动员民工12853人,组成担架2111付,出动水手515人,支援解放军横渡长江。1951年至1953年,抗美援朝战争中,全地区除有数千名优秀青年赴朝参战外,并捐献飞机12架,坦克2辆,大炮3门,支援志愿军。1962年的中印边界反击战和1979年的对越反击战役中,全区人民都从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支援,为战争的胜利做出积极的贡献。
2、节日慰问
每年“八一”、元旦、春节等节日,地委、专(行)署,各县、市、区、乡及民政局等负责人,亲自参加组织对当地驻军、武警部队、伤病员及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等进行走访慰问,并赠送光荣牌、光荣匾、光荣灯、农村还给每户烈军属送猪肉、鸡蛋、粉丝、各种糕点食品、年画、对联和慰问金等。地区每年还举办两次军民联欢会,邀请当地驻军、烈、军属、残废军人、退伍军人代表参加。地委、行署主要领导人发表慰问讲话,会后演出文艺节目或放映电影。同时为增进军地友谊,地方和军队首长还举行互访,相互征询意见,对驻军提出的问题,地方政府尽量帮助予以解决,暂不能解决的,以诚恳的态度进行解释。
3、群众优待
从1950年开始到1955年,农村无劳力或缺乏劳力而生产上有困难的烈、军属。实行派工,由大小包干,到固定包干制度进行代耕田地优待。1956年,农业合作化以后,把代耕办法改为由农业生产合作社优待劳动工分(劳动日)的办法。1980年,农村普遍实行联产责任制后,发展为以优待现金为主。现金来源以乡(公社)为单位统筹。实行统一评定,统一负担,统一提取。统一兑现的“四统一”办法。坚持发证到户,承包合同订到生产队,公布到群众,名单报到县(市)。
1985年群众优待金户均表

1985年,全区共优待烈属2587户,优待款453019元:军属14276户,优待款355367元;残废军人2137户,优待款218165元;复员军人4705户,优待款433056元;退伍军人3051户,优待款271683元。
4、烈士褒扬
全地区各县、市民政部门对在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以及建国后为保卫祖国而牺牲的革命烈士,都进行登记归档,并按照政策追认为烈士。在给予抚恤的同时,发给《革命烈士光荣纪念证》。1950年以后牺牲的革命军人、工作人员,民兵民工,由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或地方县以上领导机关填发《革命牺牲证明书》。1970年、1972年、1979年,全地区进行三次烈士普查登记,建立了专门档案,以垂史册。1983年。全地区各县、市民政部门按照1980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完成了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的工作。为了弘扬革命烈士的功绩,各县、市都建有烈士陵园,烈士纪念塔或烈士纪念馆,对烈属赠送了上书《光荣烈属》的光荣牌。对较著名的革命烈士及其事迹编书出版,如阜阳县民政局编有《杀敌英雄、爱民模范、爱兵模范、革命烈士王克勤》等书。1985年全地区有革命烈士馆7个,光荣院8个。
5、抚恤
牺牲、病故抚恤:1950年至1952年抚恤发粮规定:战士警勤人员因战因公牺牲,发抚恤粮300公斤(后改为600公斤)因病死亡发抚恤粮225公斤(后改为450公斤);班、排、连及区乡级干部,因战因公牺牲,发抚恤粮400公斤(后改为900公斤),因病死亡,发抚恤粮300公斤(后改为675公斤);营、团、县级干部,因战因公牺牲,发抚恤粮500公斤(后改为1500公斤),因病死亡,发抚恤粮325公斤(后改为1125公斤);旅长、专员级干部因战因公牺牲,发抚恤粮600公斤(后改为2400公斤),因病死亡,发抚恤粮450公斤(后改为1800公斤)。1953年,改抚恤粮为抚恤金,规定:战士、勤杂人员因战因公牺牲,发抚恤金140元,因病死亡,发抚恤金110元;班、排、连及区、乡级干部,因战因公牺牲,发抚恤金210元,因病死亡,发抚恤金160元;营、团及县级干部,因战因公牺牲,发抚恤金350元,因病死亡,发抚恤金260元;旅及专员级干部,因战因公牺牲,发抚恤金550元,因病死亡,发抚恤金410元。1955年、1970年、1980年、1984年对牺牲病故抚恤标准进行了4次调整和提高。1984年的烈士抚恤标准:战士、班长因战因公牺牲,发抚恤金2000元;排、连及行政21级干部,因战因公牺牲发抚恤金2100元;营及行政19级干部,因战因公牺牲,发抚恤金2200元,团及行政18至15级干部,因战因公牺牲,发抚恤金2300元;师及行政14级干部,因战因公牺牲,发抚恤金2400元。
残废抚恤:1950年,全地区有残废军人1545人,其中在职469人,在乡1076人(特等4人,一等46人,二等甲159人,二等乙364人,三等甲498人,三等乙470人)。
1954年,全地区有伤残军人及伤残工作人员1621人,其中:在职373人,在乡1248人,(特等9人,一等41人,二等甲169人,二等乙43人,三等甲406人,三等乙566人)。
1985年,全地区有伤残军人及伤残工作人员2137人,其中:在职1122人,在乡1015人(特等18人,一等81人,二等甲163人,二等乙570人,三等甲468人,三等乙837人)。
伤残抚恤标准:1952年以前,以粮计算,1953年起,改为现金,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1955年、1978年、1985年先后作了调整提高,从1978年起,对在乡三等残废军人,由原来的一次性抚恤,改为长期抚恤。1952年起,对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实行公费医疗。
1952年前,特等残废抚恤粮250公斤,一等200公斤,二等甲150公斤,二等乙125公斤,三等甲100公斤,三等乙75公斤。
1953年,特等残废抚恤金399元,一等330元,二等甲168元,二等乙125元,三等甲200元,三等乙150元。(均包括残废金)。
1955年,特等,在职残废金73元,在乡残废金420元;一等,在职60元,在乡360元;二等甲,在职44元,在乡190元;二等乙,在职36元,在乡136元,三等甲,在职、在乡都是30元,三等乙,在职、在乡都是24元。
1985年,特等,在职132元,在乡570元;一等,在职118元,在乡498元;二等甲,在职96元,在乡310元;二等乙,在职84元,在乡296元;三等甲,在职76元,在乡180元;三等乙,在职60元,在乡140元。
以上标准,都是因战致残的,同时对因公致残的革命军人和因战因公致残的民兵、民工还发放了比此标准略低的残废抚恤金。并在1962年、1972年、1981年三次对残废军人进行换发新证工作。
6、荣复军人疗养院和光荣院
1958年至1959年,各县先后办起荣复军人疗养院。接收复退军人中患有各种慢性病者276人入院治疗。同时,办起烈属养老院,接收孤老烈属和孤老残废复员军人。荣复军人疗养院,到1963年前后停办。烈属养老院在1982年改为光荣院。1985年还有阜阳、临泉、蒙城、太和、涡阳、亳县等8所光荣院供养有202孤寡烈属、残退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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