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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以后,地区及各县、市均成立了“复员转业建设委员会”,1968年成立“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工作。1955年以前,大部分是志愿兵,没有成立专门的安置机构,但由于处在建国初期,各行各业都需用大量人员,根据当时的行政措施、复员退伍军人本身条件及自愿,一般都安置力所能及的适当工作。
1955年以后,实行义务兵役制,安置的原则是“从哪里来,回哪里去”。1970年,安徽省革委会决定,当年退伍军人,不论家居城镇或农村,全部接收分配到工业部门和其他重点建设单位。
1971年至1982年,安置工作仍然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对城镇退伍军人采取“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凡入伍前是城市户口,吃商品粮的;或是大、专院校毕业或肄业的,以及接收到大、专院校录取通知单而未入校的;或入伍时是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或退出部队核心、尖端、机要部门的;或排以上干部及志愿兵,入伍满13年的均被安排到城市国家机关各企事业单位。而对家在农村的烈士的直系亲属无依靠者及技术兵,在企业招工时均给予照顾。
在安排到机关企事单位工作的,一般安排到父母所在单位,如父母单位无安排任务的,则由所在县、市统一安排。
1983年9月以后,贯彻执行中央民政部、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城镇义务兵安置工作几个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精神,对安置工作进行了改革。实行“区别对待”的安置原则,对在部队立功受奖,获得各种荣誉称号的以及在部队被除名或开除军籍的,都按“区别对待”的原则进行安置。对在部队作战中荣立一等功、二等功或被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的,均得到了妥善安置,对荣立三等功及被评为优秀党员的战士,也落实了“区别对待”的原则,予以适当照顾,作了安置。
从农村入伍的,则安置回乡生产,但从1979年起,各县、市、区、乡都建立了军、地两用人才介绍所,为有专门技术的退伍军人牵线搭桥,向乡镇企业输送了急需人才,阜阳县介绍了2046名,有947人成了乡镇企业的生产骨干。
对回农村生产、生活有困难的退伍军人,各县、市都设法予以扶持,帮助脱贫致富,阜阳县对1826名退伍军人、生产、生活有困难,政府先后拨款15.6万元,贷款13.41万元,群众捐助13.65万元,进行重点扶持,至1985年,有1230人脱贫。华佗区马寨乡退伍军人马洪学脱贫后,将自己的10头仔猪赊给本村困难户饲养,并拿出700元为困难户买化肥,带领大家走致富之路。退伍军人张子斌脱贫后,帮助15户农民致富,并捐献价值1000多元的砖瓦,为孤寡老人建敬老院。
全地区自1980年至1985年,共接收复退军人50793人,安置在城镇工作的12966人,安置回乡生产的3800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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