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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层政权机构
民国时期的基层政权,实行乡(镇)、保、甲制。建国后,在城市实行镇、居民委员会,农村是乡、村民委员会。党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方针、政策以及各部门的工作任务,都要通过基层政权去贯彻、实施,诸如战争动员、拥军优属、财税、经济、文化、教育、水利建设、救灾赈济及有关政务等。
1950年,政务院公布了《乡、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以后,全区各县、市按照《通则》的要求,普遍建立了乡村政权组织机构,乡设指导员、乡长、副乡长,并配有民政、财粮、公安等脱产、半脱产人员,村设农会主任、村长、财粮员等职,此基层政权组织沿至1958年。1958年下半年,全区各县普遍建立了人民公社,实行撤区并社,政社合一的体制,公社设管理委员会,为全社最高权力机构,公社下设生产大队,生产大队设大队长、副大队长、会计、民兵营长、大队党支部书记等职,生产大队下再设若干生产小队,小队设队长、副队长、会计等职。
1966年后,“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区各级基层政权组织均在原来的名称上加“革命委员会”或“革命领导小组”字样。
1983年6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到1984年7月,全区各县、市均完成改社建乡,恢复了乡、村建制,乡(镇)成立乡(镇)人民政府,设乡(镇)长、副乡(镇)长、助理员等。村成立村民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委员3—5人,均由村民代表选举产生。村委会下设民政、治保、调解和经济建设等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村委会委员兼任。村委会成员有一定的生活补贴。村委会下按原生产队范围设若干村民小组,设正、副小组长和会计。村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协助乡政府完成有关政务,维持社会治安,参与综合治理,调解民事纠纷,组织村民办理本村各项公益事业,订立村规民约,达到安定社会发展生产的目的。
在城镇,基层政权的组织机构是居民委员会,设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各1人,并有成员若干。居委会下设居民小组,其任务是协助上级政府部门完成有关政务、生产、生活中的事项及集体福利事业。
二、选举
民国34年(1945年)冬,各县成立选举事务所、办理甲、乙两种候选人登记。凡取得甲种候选人资格并领得合格证书者,可参与省参议员、县参议员、国民代表大会代表及立法委员的选举;凡取得乙种候选人资格并领得合格证书者,方可参与乡(镇)民代表、乡(镇)长及保长的竞选。
民国35年(1946年)春,举行乡(镇)民代表选举,每保选代表2人,参加乡(镇)民代表会议。乡(镇)民代表会议选举县参议员参加县参议会。
1949年,全地区各县、市,废除了保甲制,实行(乡)镇村建制,区、乡、村都成立了农民协会,翻身农民参与政权建设,依法选举了乡长、村长、农会主任、村财粮员。
1953年3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开始在全区执行组织第一次基层选举,选举的组织形式是:乡(镇)成立选举委员会,县、市培训普选干部、技术骨干,然后广泛开展普选宣传教育。选举程序是划分选区,登记选民,协商候选代表人,交乡(镇)委员会讨论审查确定,张榜公布,选举的方法以选区为单位召开选民大会进行选举,城镇设投票箱,采取无记名投票,农村采取丢豆籽或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
第二次基层选举,应于1956年,因灾害影响,推迟到1957年4月进行。选举方法如前届。
1958年,全地区进行第三次基层政权选举,选举的程序、方法如同前届,参选率达选民总数的85%,选出的代表中,党、团员占70%以上,贫下中农占80%。
1961年下半年,全地区进行第四次基层选举,当时由于实行人民公社化后,基层政权建制发生变化,选举方法有所改变。
在城镇,对尚未实行政社合一体制的区镇,或虽有公社名称,但原区划和内部组织未变动者,均以原区域组织为单位划分选区,选举产生乡(镇)人民代表和乡(镇)人民委员会。
在农村,乡人民委员会即公社管理委员会,乡人民代表大会即公社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统以人民公社名义举行,以一个生产队为一个选区。
1963年8月,全地区举行第五次基层选举。
1965年10月,全地区举行第六次基层选举。
1980年10月,全地区举行第七次基层选举。
选举的程序与前届同,但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
1984年,全区完成社改乡,大队改为行政村的体制后,依法举行第八次基层政权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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