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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7月,分署结合清案工作,首先检查了凤台、阜南、临泉、颍上4县的监所。之后,每年都对全区监所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检查发现公安、法院转解犯人数字不清,转交手续不当,羁押犯人证据不足;或不以法律手续捕人,个别干部办案粗糙,对个别案犯量刑不当;或久押不问,久押不决,案件积压;有的监所看守不严,警惕性不高,犯人逃跑;有的经济制度混乱,随意拉用、拖欠劳改资金和犯人生活费;有的管教人员违法乱纪,甚至个别看守人员奸污、调戏女犯人。上述问题,一经发现,则及时上报,并建议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对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54年《宪法》公布以后,监所检察逐步完善了各种检查、监督制度。1957年起各县检察院对看守所每月检查1次,对劳改队每季检查1次。通过定期监所检察,使看守所、劳动改造单位完善各种规章制度,认真贯彻党对罪犯的劳动改造政策,依法打击“两劳”人员的重新犯罪活动,促进了人犯的改造,显示了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1957年,阜阳劳改窑厂和鞋厂,规定了对犯人每星期上2次政治课、3次文化课、开1次娱乐会、每晚学习2小时的制度。执行这些制度,使绝大多数犯人能接受改造,安心服刑。有的犯人原是文盲,通过学习文化能够给家人写信;有的犯人表现突出,在狱中立功。刘玉成等4名犯人到界首买菜,途中遇到一只船将要沉没,4人奋力抢救,救出船上3人和400多公斤食盐,使船只幸免于难。
1964年,分院对监所检察提出具体要求:一是正确运用说理斗争的方法,依法制服罪犯,使其认罪服法,接受改造;二是认真做好劳改检察中的侦查、起诉、出庭公诉工作,坚决打击“三类分子”的重新犯罪活动,以法律为武器,打击不服改造的犯罪分子;三是对“三类分子”及其家属的申诉,及时深入群众,认真复查,弄清事实后,按照法律和政策妥善处理;四是定期或不定期的认真检查监所劳改中执行法律、政策的情况,其中包括打击重新犯罪中执行法律、政策的情况,少数干警违法乱纪、思想麻痹、警戒不严等现象,以及非法拘留、久押不决、伙食管理和卫生状况等方面的问题;五是劳改检察要有制度,有专人负责。
1978年检察机关重建后,紧密结合《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以整顿社会治安为中心,逐步开展监所检察业务。1979年5月上旬,分院会同地区公安处抽5名干部组成检查组,由检察长李保金、副处长李思安带队,对阜南、太和、亳县、涡阳4县监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有体罚犯人、久押不决、羁押人犯超过法定时限、管理制度不严、管教不力、管教人员思想麻痹、私自使用犯人干活等现象。检查后,分别向有关县委分管政法的负责人、公安局提出改进意见:(1)加强看守人员的思想教育,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对犯人既要大胆管教,也要注意政策、法律,杜绝违法行为;(2)认真执行看守制度,严格收押、提审、押解、检查、通信、接见、放风、财务、警戒、值班、生活卫生、催办等制度;(3)加强对犯人政策、时事、守法、前途出路的教育,促使犯人认罪守法;(4)密切注意犯人的活动,及时掌握犯人的思想动态,做到防患于未然;(5)确保监所安全,杜绝逃跑、自杀、行凶、暴动和非正常死亡等事故,决不使用犯人为私人或机关干活;(6)严格管理犯人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严禁克扣、侵占、挪用、贪污囚粮和物资;(7)建立监所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区,有效地推动全区监所检察工作,及时纠正了监所管理的混乱现象。
1980年,各县、市检察院都确定专人负责监所检察工作,亳县、太和、阜南县选派了驻所检察员。5月5日,分院派驻省一监检察组,及时开展检察工作。1985年5月,驻一监检察组改由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派出。1982年9月,分院监所检察科配合驻监检察组对省第一监狱进行检查,发现一监大多数犯人思想稳定,改造秩序良好,生产取得明显成绩;管教人员能够认真贯彻管理从严的原则,及时打击反改造的恶风;能根据青少年犯罪多、刑事罪犯多、劳动人民出身罪犯多的特点,开展文化教育,提高犯人改造的信心。检查发现尚存在不按规定关押期限关押、被关禁闭的犯人不能及时提讯教育等现象。
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中,监管劳改场所普遍出现在押人犯急骤增多、重刑犯多、惯犯累犯多、团伙集团多的状况。有的犯罪分子恶习不改,在号内称王称霸,肆意欺压殴打他人,抢吃抢喝;有的窥探时机准备越狱逃跑;有的悲观绝望,企图自杀。为防止各种事故发生,各县、市检察院十分注重安全检查。1983年国庆期间,全区检察机关对监管改造场所普遍进行2次大检查。经检查发现重大隐患事故近10起,均被及时有效地制止。监所检察人员对在押犯及时宣传党的方针、政策,进行法制、前途教育,开展“坦白交待,立功赎罪”的政治攻势,深挖漏罪、漏犯,仅阜阳、蒙城、界首3县在押人犯就检举揭发犯罪线索335条。阜阳县按照在押犯提供的线索,查证了大量的犯罪事实,把60多名犯罪分子逮捕归案。
分院和各县、市检察机关在监所检察中,始终注意从重、从快依法严惩重新犯罪分子和及时纠正、打击少数管教人员违法乱纪行为。1985年,全区共审理劳改犯又重新犯罪案件33件、34人。6月22日,分院监所检察科获悉一监棉织车间犯人刘钦贵故意伤害一案,立即提审犯人,复核证据,仅用6天时间就起诉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6月30日开庭审理,依法判处刘犯死刑。临泉县看守所原管教干部韦继高,利用职权,多次奸污、强奸女犯人,临泉县检察院会同公安局,严格依法办案,仅用半个月时间就查明案情,韦犯被依法判处死刑,维护了女犯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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