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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由于长期战争环境的影响,少数干部存在着军阀主义、命令主义的残余和武断专行的作风。又因为干部来源比较复杂,且缺乏教育和学习,少数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非作歹,随意吊打、关押、侮辱群众;干涉、破坏他人婚姻;伪造材料、陷害他人等。1952年11月23日,临泉县滑集区高集乡合作社丢款800万元(旧币),怀疑为农民徐小东所为,于是将徐非法关押,使用13种刑罚逼供,造成极坏影响。案发后,分署会同专署监察处与临泉县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了“高集事件”,肇事者受到应有惩罚。1953年3月《阜阳报》报道了“高集事件”及处理情况,使干部和群众受到一次深刻教育。仅1953年1至10月份,分署受理各种违法乱纪案件200件,其中重大案件33件,都一一作了查处,依法保护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维护了党和国家声誉。
1978年检察机关重建后,分院和各县、市检察院相继设立法纪检察科,逐步开始法纪检察工作。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中,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地查处了一批徇私枉法、诬告陷害、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私放罪犯等重大违法犯罪案件,打击了犯罪,教育了群众,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保障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对“严打”斗争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秩序的安定团结和党风、社会风气的好转,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法纪检察,会经常遇到阻碍严格执法的“关系网”和袒护罪犯的“保护层”,他们或以权压法,给检察机关或办案人员施加压力;或以情代法,徇私舞弊,使办案人员不能正确履行法律职责;或以金钱、物质引诱,干扰执法;或以身抗法,采取拉拉扯扯,出具伪证,对抗办案。地区分院和县、市检察院坚持党性原则与法制原则,不畏权势,执法如山,对任何组织和个人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均予以坚决抵制,在各级党委和人民群众的支持下,坚决打击非法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太和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宫春廷(副区长、派出所长、县人大代表)徇私枉法、强奸妇女案,宫依仗权势,设置障碍,甚至对办案人员施加压力。县检察院领导亲自抓,县委领导亲自过问,并得到群众积极支持,很快排除干扰,查清宫犯的犯罪事实,使宫受到法律的应有制裁。阜南县法纪科科长王启德办理冯新华诬告案时,冯立明利用与王启德的亲戚关系,找人说情送礼,均被王启德拒绝,终于冲破人情网查清冯立明的男女关系、贪污、放高利贷等问题,证实冯新华并非诬告。据此,中共阜南县委开除冯立明的党籍,撤销其大队书记职务,罢免其县人大代表资格。阜阳市公证处、阜阳市公安局非法拘禁袁寨信托贸易货栈负责人,没收其财物,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一案,分院法纪科接到控告后,认为这是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能否严肃正确地处理好此案,关系到党的经济政策能否在阜阳地区贯彻落实的大问题。在中共阜阳地委领导的直接指导下,分院牵头组成调查组,很快查明案情。地委责成阜阳市公证处和公安局总结经验教训,赔偿损失,并对有关人员作了党纪、政纪处理。分院法纪检察科敢于维护法律尊严的精神,受到地委的通报表扬。分院检察科对县、市检察院受理的疑难案件,采取直接查办或协助查办的办法,达到准确办案,不枉不纵。1979至1985年,全区共受理法纪检察案453件,其中立案194件,经过检察查处105件,依法起诉60件、72人,依法判处徒刑1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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