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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通货币
1、历代货币
古货币:阜阳地区出土和传世收藏的古币,从周代角币、陶币,春秋战国时期的刀布圜钱,秦半两汉五铢,到清代制钱,历代通行货币大体上都有。因阜阳地区古代属楚,故楚金币“郢爰”,楚铜贝蚁鼻钱及楚大布,在发现数量、种类、品位上均于全国古币藏品中居重要地位。其他如金币“陈爰”、新莽“一刀平五千”(错金刀)及历代农民军政权所铸钱币,也时有发现。
制钱:清代称本朝官方按统一规格所铸方孔圆钱为制钱。系铜质硬币,以“文”为单位,枚重1钱。如“顺治通宝”、“乾隆通宝”等。鸦片战争后,国家经济贫困,重量渐渐达不到标准,清光绪年间因有些板别制钱极薄极轻,俗称“水上漂”或“皮钱”,其重量不到7分。制钱每500文为一串,1000文为一大串。民国初年因银元铜元大量投放,制钱逐渐退出流通领域。
银两:在国民党政府实行法币政策以前,银两与银元是货币的主体,这是一种双轨制的本位币。银两是一种称量货币,行使以两为单位,以钱、分为辅助单位。银两有散碎白银和铸造成块的银锭,银锭有银版(扁平形)、银铤(棒形)、元宝(马蹄形)、锞子(馒头形)等类别。民国22年(1933年)国民党政府财政部正式宣布“废两改元”,银两作为一种货币本位遂从法律上宣告终止,以后渐致退出流通市场。
银元:最初是从国外输入的,在阜阳地区市场流通较早、较普通的是墨西哥“鹰洋”(因背面有鹰图案),美国的“站人”(背面有站人图案),其他国家的也有。清代晚期开始自铸银元,通行的有“光绪元宝”、“宣统元宝”、“大清银币”,俗称“龙洋”(背面有龙图案)。宣统二年(1910年)四月颁布币制条例,规定以“元”为单位,重七钱二分,成色为九折,定银元为国币。民国3年(1914年)2月公布新“国币条例”,基本沿袭清代币制条例,以“元”为单位,成色改为八九。阜阳通行的有袁世凯头像银元(俗称“大头”)和中山开国纪念币(人称“孙币”或“船洋”——因背面有船图案)。民国24年(1935年)11月4日国民党政府实行“法币政策”,正式宣布禁止使用银元。但阜阳地区市场上仍有一定数量银元继续流通至解放前夕。除银元外,清朝和民国时期,均曾铸造过各种小银币或镍币,俗称“角子”、“小洋”、“毫洋”,银质成色为820‰,是一种辅币性质。面额有5角、2角、1角、5分4种。小银币最通行的是二角的,俗称“双毫”。民国24年(1935年)后发行的镍质辅币有5分、10分、20分3种。
铜元:在清末民初,铜元取代制钱,占有重要的辅币地位。铜元于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首先开铸于广东,光绪二十七年令沿江沿海仿造,于是各省皆铸铜元。分“当五”、“当十”、“当二十”(相当制钱五文、十文、二十文)。民国初年有一文、二文、五文、十文、二十文、五十文、一百文、二百文。阜阳俗称铜元为铜子儿、铜角子、铜版。铜元原为枚重二钱,原定每百铜元抵银元一元的兑换率,至1930年贬值为300枚铜元换一元银元。解放后,铜元停止流通。
民国纸币:民国2年(1913年)中国银行发的“国家银行发行券”、民国17年(1928年)中央银行汉口分行发行的兑换券在阜阳使用不多。曾在阜阳大量流通的有:①法币:民国24年(1935年)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4行发行的法币,面额特多,小至一毫、二毫,大至一万元,版别也很复杂;②关金券:全称为“海关金单位兑换券”,中央银行于民国20年(1931年)发行;③金元券:民国37(1948年)底发行,初期面额有1角、2角至10元、100元,因贬值快,次年5月又发行50万元和100万元。
日伪纸币:日本军用手票,系日本国家发行,面额1元、2元、5元、10元。抗日战争时期,曾一度在阜阳地区亳县投放市场,强行流通,群众称之为“黑老虎”。
边区纸币:抗日战争时期,阜阳地区境内的新四军抗日根据地,流通“豫皖苏边区流通券”,票面深绿色,面额为1角、2角、5角、1元、2元5种。民国30年(1941年)6月新四军四师转移津浦路东,该券停止发行。1948年至1949年春普遍流通“中州农民银行券”。
2、人民币
解放后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4套人民币全部在阜阳地区流通过。第一套人民币从1948年12月1日发行,到1955年5月10日停止流通使用,面额有12种,版别有62种。第二套人民币于1955年3月1日发行,到1964年5月15日停止流通使用,主币面额5种,辅币6种,版别共分16种。第三套人民币是在1962年4月15日发行,主币4种、辅币6种,版别分13种,至今仍有少数票种在阜阳继续流通,如有名的“大团结”10元券。1987年4月27日发行的第四套人民币,增加了50元、100元大面额券别,分14种版别,目前全部在阜阳地区流通。
1957年12月1日发行的铝镁合金硬币有1分、2分、5分3种。1980年5月15日发行的铜锌合金1角、2角、5角和铜镍合金1元4种,由于发行量少,市场流通极少。1984年后限量陆续发行的各类纪念币,成为人们喜爱的收藏品,市场流通甚为少见。
二、货币管理
1、现金管理
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5月27日皖北人民行政公署下发《皖北区现金管理实施办法草案》。阜阳地区经过逐级宣传、布置,加强了管理,促进现金归行。一切公营企业、机关、部队及合作社等所有现金及票据,除准予保留的限额外,其余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办法,存入当地银行或其委托机构。所有机关均应在银行建立往来帐户,企业建立结算户,单位之间往来必须通过银行划转清算。现金使用限于国家对个人的支出。
1952年起银行开始编报《现金出纳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现金管理成为一项财经制度。从1956年对农村社队出售农副产品和购买生产资料的款项,通过银行或信用社办理结算。1958年后,由于“左”倾路线干扰,现金管理制度名存实亡。从1960年起,根据中央颁布的《银行六条》,又重新核定库存、禁止坐支,现金管理又得到加强。“文化大革命”期间,行之有效的现金管理制度又遭破坏,很多单位无库存限额,有款不送银行,自收自用。更有弄虚作假套取现金的现象。直到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后,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精神,在全地区组织检查,开始纠正违背现金管理制度的不正之风。
从1980年起,随着市场的开放,放宽对农业现金管理。社队交售产品,企事业单位从集贸市场购买农副产品,参加物资交流会的购销单位,在政策许可范围内,银行允许支取现金。对城市现金管理单位,要求核实库存,扩大结算,不准白条抵库、不准私借公款、不准出租帐户。1985年后,由于专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迅速发展,单位开户归属不一,管理分散。加之城市工商企业、乡镇企业、服务行业和进出口市场、流动人口剧增,商品产销扩大,现金投放日益增多。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2号令》决定自10月1日起,实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央把现金管理以法律形式进行公布,指出现金管理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稳定金融、稳定市场,治理经济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阜阳地区进一步加强了现金管理工作。
2、金银管理
黄金一向作为贵重金属储藏和制作首饰、器物,绝少在市场充当货币流通。白银经过清末民初两次币制改订后,也不再作为货币流通。但在解放前,大者银楼铺面、小者银匠挑子和货郎小贩均可经营加工、买卖金银。解放后,允许加工,不准买卖,银楼店铺全部转业,小商小贩亦渐减少。公社化运动时发动损献,“文化大革命”时视戴金银饰物为资产阶级生活方式,动员私人把所存金银交售国家或强行没收。城乡金银几乎绝迹。对工业生产需要,实行计划申请,主管部门审批,银行配售,逾期就地以收抵售。以后实行收付两条线,收进上缴,配售以统一的硝酸银锭。
银元一向为货币流通流中的一项重要问题,也是解放后金银管理的主要工作。解放初期,为全力排除蒋币“金元券”,当时解放区货币筹码不足,投机贩子从事银元买卖活动依然存在。1946年6月,华东军区司令部颁布《华东军区金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准许私人持有,严禁计价流通及私人之间买卖,人民银行按低价冻结,挂牌收兑。1950年抗美援朝战起,匪特造谣,银元黑市活动猖獗。1951年,对群众在土改中所分得的金银给予优待收兑。经过3年恢复期,阜阳地区银元交易基本肃清。1953年9月15日起,银元挂牌不再分版,到1956年金银牌价全国统一。黄金、白银计重改为“克”(每31.25克合1市两)。50年代以后的金银政策,一直是限制低价收兑,70年代牌价小有提高,进入80年代开始大幅度调升。
1985年以后,经省人民银行批准,阜阳地区各县市相继开办了金店16家,其中阜阳市6家,亳州市2家,界首、涡阳、蒙城、利辛、太和、临泉、阜南、颍上等县市各1家。
3、外汇管理
建国初期,国家禁止外币在国内流通。外汇、外币买卖由国家银行经营,严厉取缔外币黑市,规定了合理的外汇收兑牌价,发行外币存单。外汇收入一律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统一掌握和分配使用。在当时进出口贸易主要由私商经营的情况下,全面实行了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对外贸进出口进行了严格的管理。
1979年,中国人民银行阜阳县支行被确定为省内三类外币兑换点,设立专柜,办理全地区解付侨汇、外币兑换和人民币特种存款业务。收兑外币的范围为旅行支票和汇票托收。同时制定了外汇券管理办法:①会计、出纳分管帐、券,每月帐、券核对;②外汇兑换券只限兑给外宾,国内侨居不予兑换;③饭店、招待所及商业部门的华侨专柜收取的外汇兑换券,必须在当日送存银行,不得私自转让买卖。同年,国家实行外汇留成制度管理办法,鼓励创汇。阜阳地区68户创汇企业设立了外汇额度明细帐。1980年解付侨汇88笔,金额50777元,发放侨汇物资供应票16520元,兑付美元1220元,日元5000元,香港元4000元。1980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阜阳中心支行增设了外汇业务科,1984年4月成立中国银行阜阳支行。亳州、涡阳、蒙城、太和、界首、临泉6县市也先后成立中国银行支行。1985—1990年,累计发放外汇贷款2192.7万美元,吸收外币存款338.2万美元,发放外贸人民币贷款126613.2万元。1986年7月2日成立国家外汇管理局阜阳分局。11月,阜阳分局制订了《关于全区留成外汇额度支用、调剂作法》,进一步严格外汇额度收支,维护创汇单位利益。1987年全地区有126户外汇帐户,阜阳分局为严密帐务处理手续,制定了留成外汇额度通知书,对拨入、拨出的外汇额度,根据来源性质、投向用途编制凭证,坚持复核、定期对帐。
为调剂外汇余缺,沟通外汇资金横向流动,缓和市场外汇供求矛盾,阜阳分局按照国家规定的调剂对象、范围、价格、用途办理调剂业务。1987年办理77笔,调剂外汇478.4万美元,其中从区外调入70万美元。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阜阳分局调剂外汇的重点,是放在进口工农业生产原材料和引进技术设备用汇上。1987年引进先进技术用汇229.7万美元,用于进口农用物资(主要是化肥)196万美元,分别占调剂外汇的48.4%和41.3%。1988年6月,阜阳建立了外汇调剂交易所,开放了外汇调剂市场。至1990年底,三年内外汇成交额1402.1万美元,其中区内成交额1162.2万美元,区外成交额240万美元。调剂外汇中,用于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的136.7万美元,用于引进工农业急需原材料(化肥、石油、塑料、钢材等)457万美元,用于归还中国银行外汇贷款37.07万美元。
按照198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关于外债登记实施细则》和《关于外汇贷款管理办法》精神,阜阳分局建立外债统计和监测体系,摸清外债底数。1983年阜阳市塑料厂开始用外汇贷款引进地膜单机起,至1991年底,全区17个单20项借款总额为1858.24万美元。其中中国银行贷款1508.24万美元,世界银行贷款35万美元,租赁公司贷款320万美元。在完善外债登记制度同时,加强了外债信息反馈和逾期贷款偿还工作。对全区126家创汇、用汇单位开展外汇检查。至1990年共查处违反外汇管理案件9起,违法金额26.063万美元,收交罚没款7万元人民币,上交财政4.9万元人民币。
对三资企业的外汇管理,1990年底,阜阳地区已批准外商投资企业15家,吸收外资940万美元,占投资总额50%。为改善外商投资环境,阜阳分局汇编外汇管理法规下发给企业,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平衡外汇收支。同时,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反映企业生产经济中的问题。1990年对阜阳针织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介绍该公司在半年时间完成项目审批、设备安装、试产投产,当年出口创汇58万美元,取得良好的示范效益。1990年对坎堤、合伟两个中外合资企业产品返销比例低、外销合同执行差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找出他们外销合同履约率低的主要原因,使他们认识到选择外商的重要性。
1949—1985年历年货币投放、回笼余额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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