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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当钱庄
1、典当
阜阳地区典当设立的有据可查时间,为清嘉庆年间(1796—1820年)。
清光绪年间,阜阳城内有南北二当,南当典为长江水师提督程文炳所开“裕丰”号,附设有裕丰钱庄和两淮织布厂,地址在大隅首西程家公馆(现阜阳军分区大院),辛亥革命后歇业。北当典初为山西巨商开设的“世隆”号,资本白银20万两,职工20人,地址在阜阳城北大街路东。后为安徽督军倪嗣冲占有,拨款10万银元充实典当资本,职工30余人。
典当业均以物品作质押进行放款。经营范围大体分为三类:①金银首饰、铜锡器皿、珠宝、裘皮;②衣毯帐被、戏衣、绸缎、蚕丝、棉絮;③钟表、家具。凡市面可脱手获利者皆受当不拒。当物估价按时值八折。当价按物品贵重程度而定:价值高的物品,值十当五、六;一般当物,值十当三。月息二分五厘至三分。当期满前偿还清本利,取回当物。期满前一天无钱赎取,付清利息可以续当,续当最多限两期。超过典当期限一日,即不予赎当物,叫做“死当”,当铺可将当物变卖或据为己有。当户除受高利盘剥外,在回赎衣物时还常受破坏霉变的威胁。在当票立据时就附上各种规定,如“有眼同估值,当(典)价××元,倘有虫伤鼠咬霉烂,各听天命,认票不认人”。
清咸丰年间,陕西巨商焦某在颍上城内开设“焦广泰”当铺(现城关一小址),有职工70人,资本32.5万两白银。嘉庆年间,山西商人刘某,在太和城内开设“裕丰当”,有房屋246间,职工70余人,资本16万两白银,年进出25—26万两白银,盈利1.5万两白银;还长期为官府存放3万两白银,月息360两白银。清光绪年间,李鸿章的儿子李经席在亳州开设有“仁和当典”。光绪三十年(1894年),程文炳儿子程九在颍上东大街开设“裕丰”代当,有职工50人。民国期间典当业一直存在。
2、钱庄
阜阳地区较早的钱庄,是清道光五年(1825年)在亳州开设的“玉成交”、“泰中合”钱庄。咸丰九年(1859年)太和县开设了“保太”钱庄。光绪年间到民国初期,为全区钱庄兴盛时期,仅阜阳城内就开设有大小钱庄50家左右。
阜阳最大的钱庄“益华恒”、“益聚恒”,依安徽督军倪嗣冲为后台,“汇昌和”钱庄是倪嗣冲女婿皖南镇守使王慈生所开。这些钱庄垄断了阜阳的金融贸易,业务范围包括存款、贷款和发行钱票。
清末钱庄开设时无息。民国初期开始有息,一般存款月息为:3个月内为四厘,6个月内为六厘,一年内为九厘。贷款月息为一分八厘至二分四厘。钱庄发行的图票分为钱票和银票两种。钱票票面金额有一串、五串、十串、五十串、一百串等。银票票面金额有一元、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等。钱庄发行的图票损坏不予收回。这些钱票、银票流通市场,除作为本钱庄的现金支付凭证外,还可用于市场采购、贩运商品、囤积居奇、谋取暴利。以后商界业纷纷仿效发行钱票和汇票。有的钱庄倒闭,银票不能兑现,百姓损失很大;有的以发行图票诈骗,如阜阳商人熊某,为上海买生猪出售申票,先期还按期兑付,后携款逃走。
阜阳地区钱庄从民国11年(1922年)因兵匪之灾走下坡路,到抗日战争时期逐渐歇业、倒闭。抗战胜利后,民国政府限制钱庄业发展,个别钱庄转为地下经营。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依法取缔了地下钱庄。
二、银行
1、民国时期银行
1911年辛亥革命时,将原清政府裕皖官钱局改名为中华银行,在阜阳、亳州两地设办事处,办理地方商户借贷和汇兑业务,营业面较小,仅与城关钱庄和大商户有业务往来,次年关闭。
中国银行于民国8年(1919年)、交通银行于民国14年(1925年)一度在亳县设立办事处,迅即关闭。抗战期间,浙江兴华银行(私办)和河南农民银行分别在界首和皂庙设立办事处,但都业务量不大,时间不长。
民国25年(1936年)1月安徽地方银行成立,在阜阳、亳县、颍上、蒙城、太和、涡阳、临泉、界首等地设立8个办事处。民国28年(1939年),阜阳办事处升为阜阳分行,下辖亳县等7个办事处。阜阳城业务由分行直接办理,经营范围主要是存款、贷款、省内外通汇、代理各县上缴省财政款项、受中央银行国库局委托代理国库。由于民国通货膨胀一再扩大,虽积极推行活期、定期储蓄,但一直毫无起色。抗日战争期间,亳县、颍上、蒙城3县办事处一度撤退,后又相继恢复。解放前夕,阜阳分行撤走。
民国29年(1940年)1月20日,国民政府公布《县银行法》。同年11月民国安徽省政府制定《安徽省各县兼设县银行通则》。民国31年(1942年)阜阳县开始筹备县银行,次年3月先行营业,9月接受县金库。其间,亳县、太和、涡阳、凤台、蒙城、颍上、临泉县银行相继成立开业。县银行系官商合资经营,为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其宗旨为“调剂地方金融,扶助经济建设,发展合作事业”。
各县银行均设在县政府所在地。以董、监事会为常设权力机构,实行经理负责制。常设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再由董、监事会联席会遴选正、副经理各1人。经理秉承董事会之命综理行务,副经理协助。县银行主要业务为存款、贷款及代理县金库、调度财政收支等。贷款对象多为小商贩,金额小,贷期短。解放后,各县银行为当地人民政府接管。
2、中国人民银行阜阳分行
1948年5月,中原解放区中州农民银行在界首设立中州农民银行界首市支行。8月成立中州农民银行阜阳支行,下设“大淮商店”,并在阜阳地区所辖各县成立办事处。中州农民银行的主要任务是帮助恢复地方工商业生产、平抑物价、为前方解放战争筹措经费,发行中州币取代蒋币。
1949年5月,阜阳行署发布第2号布告,宣传在原中州农民银行的基础上成立中国人民银行阜阳支行,各县成立办事处。1950年5月,改为中国人民银行阜阳中心支行,下辖亳县、太和、界首、涡阳、颍上、蒙城、凤台、临泉、阜南支行和中支营业部。1954年改称人民银行阜阳专区中心支行。1955年8月,中支营业部撤销,成立中国人民银行阜阳县支行。
1957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阜阳专区中心支行改称阜阳专区人民银行办事处,只管理本区各种信贷指标,对各县支行工作进行督促指导,不行使领导管理职能。县支行在业务上直接与省分行发生关系。1959年10月办事处恢复为中心支行。1965年成立利辛县支行。1970年人民银行与财政局合并称财政金融局,1972年分开。1977年凤台县支行划归淮南市,1976年成立阜阳市支行。
1984年1月,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加挂“中国工商银行阜阳地区中心支行”的牌子。1985年1月1日,阜阳人、工两行分开设立。人行改称中国人民银行阜阳分行,为人民银行系统二级分行,行使中央银行对阜阳地区金融系统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稽核职能,代理国库业务。人民银行正、副行长同时兼任国家发行库阜阳地区中心支库正、副主任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阜阳分局正、副局长职务。
3、专业银行
工商银行阜阳地区中心支行:1985年1月1日成立,承办原人民银行经办的各项城市业务,独立发挥专业银行的职能作用。下辖亳县、阜阳、太和、颍上、阜南、临泉、蒙城、涡阳、利辛、界首10县、市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阜阳地区中心支行:1964年3月1日成立,1965年4月1日撤销,1980年7月1日再次成立。承办农村金融和粮食、供销、农林、乡镇企业等系统业务,接受人民银行委托负责领导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指导其业务工作。下辖10县、市支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阜阳地区中心支行:1954年成立,1958年并入财政局,1962年恢复建制,1969年再度撤销,1972年恢复建制。1978年1月在各县市设办事处,1980年各县市办事处改为支行,后又设颍上谢桥煤炭专业支行、阜阳铁路专业支行。建设银行承办对国家计划内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拨款和监督。1985年建设业务纳入人民银行信贷计划管理,成为管理固定资产投资和建筑行业信贷、结算的专业银行,具有财政和银行双重职能,接受人民银行和上级建行的领导。
中国银行阜阳支行:1984年成立,办理外贸、三资企业和外汇业务。1988年起,先后在各县市设立支行。
三、其他金融机构
1、保险、信托、证券机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1951年1月5日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阜阳支公司,同年各县市相继成立特邀代理处,代理处由各县市人民银行代管。1952年10月成立各县市支公司,1957年撤销,并入人民银行。1959年全面停办保险业务。1980年5月成立阜阳市保险公司,受人行和省公司双重领导。1982年各县市支公司相继成立。1984年1月1日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阜阳地区中心支公司,下辖各县市支公司。办理国内各类险种保险业务。
信托投资公司:1981年人民银行首先在阜阳市开办信托业务,以后各县市相继开办。1984年移交工商银行管理。1986年阜阳地区工商、农业、建设银行分别成立信托投资公司。1988年根据人民银行总行要求,整顿归口,改称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阜阳办事处、亳州办事处,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阜阳办事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阜阳办事处。阜阳地区4家信托机构主要办理信托、委托存贷款、金融租赁、咨询和各种债券经营。业务受省公司领导,行政上隶属各自中心支行。
证券公司:1993年10月,由中国人民银行阜阳分行牵头,农行、中行、建行和保险公司5家组建证券公司,称安徽省证券公司阜阳证券交易营业部,1994年1月6日开业,主营证券委托、开户,兼营咨询、代保管等业务。业务受省证券公司领导,行政隶属人行阜阳分行管理。
2、集体金融组织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村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任务是开展储蓄存款、发放贷款,抵制和打击高利贷活动。1951年9月在阜阳县茨河铺成立全地区第1个信用合作社。1954年底全地区共建信用社1366个。1988年底阜阳地区共建立县级信用联社11个,信用社724个,不独立核算的分社、信用站、储蓄所2609个。职工3701人。
城市信用合作社:1984年工商银行阜阳市支行创办全地区第1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后各行相继兴办。办理城市小型集体、个体工商业的存、贷款,个人储蓄、汇兑和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起到为国家银行拾遗补缺作用。城市信用社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具有法人资格。
农村金融所:1987年起,阜阳地区试办一批农村金融所,由当地政府筹办,行政受当地政府领导,业务受人民银行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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