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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转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该税一直是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1983年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以来,随着税制结构的变化,税收的收入结构也相应地发生变化,但它在工商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始终占60%以上。
1、货物税
1950年1月,国务院公布《货物税暂行条例》,阜阳地区在全区范围内统一了征税范围,税率及课税办法。纳入货物税征税范围的共分10大类,51个项目,1136个细目,实行从价计征,完税价格是不含税价格计税公式为市场平均批发价÷(1+税率)。税率的设置系根据货物的性质,用途及消费者的负担能力,配合经济政策分别定为3%—120%,其一般原则是:奢侈品,消耗品如烟酒、甲类化妆品等税率最高,为80%—120%;半奢侈品,普通消耗品如罐头、饮料、糖次之,为20%—30%;工业品、日用品如肥皂、纸、五金、电料又次之,为5%—15%;必需品及农林产品如麦粉、布匹、竹木等更次之,为3%—5%;关系到生产发展方面的如钢铁、焦炭税率最低,为3%;另外对出口产品如肠衣、茶叶、桐油、蛋制品,采用5%的低税率。
1950年政务院修正公布《货物税暂行条例》,主要对货物税的税目进行简化,税率调减,采取差别比例税率,分15个档次。阜阳地区贯彻执行后,征收货物税的主要品目为:卷烟、烟叶、酒、麦粉、鞭烟、神香、饴糖、水产品、生丝、土纸、植物油、原木、原竹、土布、生皮、猪鬃等,对巩固财政收入和照顾生产的恢复与发展,起了应有的作用。货物税税源充足,收入上升。1950年全区货物税收入总额为1587147万元(旧人民币),1951年上升到2933760万元,约为上年的180%。
1953年1月1日起,中央再次修正货物税税制,主要是调整税目、税率、修改核价计税办法,将产制应税货物税的工厂原来缴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并入货物税内缴纳。嗣后,货物税的征收范围与税率又有局部调整,以不断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
1958年9月,货物税合并于工商统一税。
2、棉纱统销税
财政部1951年4月1日公布《棉纱统销税征收办法》,阜阳专区各县市分别对所属花纱布公司、织布厂所存棉纱棉布进行登记,补征棉纱统销税。由于花纱布公司将纱、布价格调高15%,补税工作较为顺利,因当时并入货物税统计,故无分税数字。
1953年1月税制修正,棉纱列入商品流通税的应税品目,从而停征棉纱统销税。
3、商品流通税
1953年1月1日,政务院财经委公布《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将课税商品原来缴纳的货物税、棉纱统销税、棉花交易税、印花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合并起来,综合制定税率,一次征收,阜阳地区于即日起执行。
财政部规定,对商品流通税,地方政府不得以任何方式减税或免税。1954年11月,阜阳地区执行税务总局规定,对猪皮革及出口生猪皮免征商品流通税。
商品流通税的应税商品都是国家大量生产和控制的商品,征税项目不多,但税源丰富,收入金额占工商税收的比重很大。阜阳地区1953年至1957年历年商品流通税收入均占当年税收收入的25.1%至38.8%之间。
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商品流通税合并于工商统一税。阜阳地区1953年至1957年商品流通税收入分别为361万元、537万元、709万元、498万元、852万元。
4、工商统一税
1958年,阜阳地区各县市先后对部分产品试行工商统一税,其中阜阳县最早,于1958年1月1日起将原属货物税征收范围的肥皂、热水瓶壳等品目,按重新核定的税率计征工商统一税,税后厂坊不再缴纳营业税和印花税。随着试点范围的迅速扩大,阜阳地区于1958年底全面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条例》就生产和采购环节征税部分,共设计105个税目。
1962年底,阜阳地区执行安徽省关于改进对供销社征税的办法,以利于供销社占领农村市场;凡供销社买进的农副产品和土糖、土纸,一律改按国家规定的牌价征税;农村集市已经开放粮食交易的,供销社高价销售的粮食,在销售时按统销牌价征税。供销社收购粮食加工成品出售,及农民拿原料向供销社交换商品,原料均不征税,只就成品按实际销售价格征税;基层供销社统一办理所属各单位相互调拨自己生产的产品,凡税率在5%以下的,只在最后销售时征一道税。
1973年税制改革,将工商统一税改为工商税。工商统一税只对涉外税收继续适用,到1990年底,全区缴纳工商统一税的涉外企业只有4户,缴纳税款96.8万元。
工商统一税在阜阳地区的工商各税中占很大比重,一般为75%左右。
5、工商税
“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税制受到批判,当时把多种税多次征批判为“烦琐哲学”,认为它“有利于资本主义而不利于社会主义”。1970年4月,阜阳地区推广对国营企业工商税收制度的改革,1972年7月扩大试点。之后又规定一系列减免政策,科学研究的试验收入、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医疗保健、农业事业等单位和国家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业务收入,免纳工商税;黄金、半导体收音机、电视接收机、猪皮革、避孕用品和药品、钢锭等产品免税;对供销社供应农村社队的农业生产资料,免征零售税;承印马、恩、列、斯、毛的著作的单位免税。1974年1月,《安徽省革命委员会财政局关于试行工商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对部分行业征税范围、税率、违章处理等问题作了修改和补充。
1974年2月,阜阳地区执行《安徽省工商税征收办法(试行草案)》。1979年11月,对种子公司经营的种子暂予免税。1983年8月,为了有利于安置待业青年,阜阳地区对组织知识青年从事新办集体企业,自经营月份起免征工商税3年。
1981年冬,阜阳地区陆续恢复开征工商税的一些项目。12月,对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的各项营业收入,征收工商税。对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车(船),凡参加社会统一运输所取得运输收入,一律由统一运输指挥部、交通管理站代扣代缴工商税。
1982年7月起,对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投资银行以及一切从事经营金融业务的单位如信托公司、投资公司等,均应就其所取得的各项营业收入征收。
从1983年起,除粮食部门外,凡阜阳地区从事议价粮经营的单位,一律按销售金额依3%税率征收工商税。
1983年12月1日起,阜阳地区执行财政部《关于对商品批发业务征收工商税的报告》,对基层供销社、国营贸易货栈、各级工业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物资供销单位以及非国营的物资供销单位等经营的批发业务,均按进销差价的10%征收批发环节的工商税。对以高于厂价销售的产品,均应征收商业环节的工商税。工业企业附设门市部销售的产品,不论是否独立核算,也不分批发与零售,都按实际销售收入征收3%的商业零售环节工商税。
工商税收范围广,税源大,在阜阳地区的工商各税中经常占90%左右。1984年10月,因产品税和增值税划出,工商税收入减少。
1984年改革工商税制,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工商税全部停征。
6、产品税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例)》,阜阳地区自当年10月1日起执行。将原工商税按行业设置税目,改为按产品或大类产品设置税目,由原来的44个增至270个,分为工业品和农林牧水产品两大部分。其中工业品部分共设24类、260个税目。自1986年起,国家把原征收产品税的部分工业产品陆续改征增值税,产品税应税范围相应缩小,到1991年只剩下烟酒、橡胶制品、电力热力,气体成品油、化工、黑色金属产品及矿产品(煤、焦炭、原油)等11类,86个税目。农林牧水产品税目未变。
产品税的减免项目很多,涉及到阜阳地区的主要有:利于废液、废气、废渣生产的产品,给予定期减免;猪皮革、饲料、磷矿粉肥、钢锭、商品房,用国产元件生产的半导体收音机,成品粉、麦粉、食用植物油、麦麸和榨油厂的油饼、民政部门所属工厂生产的供残疾人专用的产品,出版单位自行生产或委托印刷的图书、报纸和杂志等,均暂于免税,消费者个人有委托加工产品,只就烟、酒、糖3项产品征税,其余不征;避孕用品免税;肉厂宰杀、冷冻的牲肉,冷冻厂冷冻的禽、蛋、鱼,轧花厂生产的皮棉、絮棉、复烤厂复烤的烟叶等,均暂免征产品税。此外,对个别纳税单位生产的产品,因生产、价格等发生较大变化,依法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减免。在执行过程中,省税务局还根据实际情况多次作出补充规定,其中适用于阜阳地区的主要有:企业自产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白酒,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糠麸白酒,均应征税;土纸、土糖、土丝、土布,依照税法规定,应在产品销售后由生产单位纳税,但对土纸集中产区为方便征管,需要继续在收购环节征税的,可由县税务局在本县范围决定。工业企业和饮食企业收购农林水牧产品作原料使用的,以及个体经营者收购以上产品,也视同收购单位由收购者纳税。小农具征税范围包括以铁、木、竹为原料生产的犁、耙、耧、锄、锨、镐、镰刀、叉、笆、扫帚、木掀及塑料类瓢等,都按3%的低税率征税。焚化品的征税范围包括:焚化用的香烛、纸、门神、灶马、冥票、纸扎品等都按55%的高税率征税。其中焚化用的香、烛、纸与其他用途的划分,由各县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阜阳地区1984—1990年历年产品税收入为:3478万元、14314万元、13346万元、15523万元、18496万元、19560万元、21257万元。
7、增值税
财政部于1981年7月颁发《增值税暂行办法》,阜阳地区自1982年4月首先在界首试点,在电风扇、农业机具两个行业试行增值税,受到主管部门和企业的欢迎和支持。1984年9月,征税范围扩展到12个税目,以后经过1986年对纺织产品、日用产品、日用电器、电子产品、搪瓷产品、保温瓶试行增值税。1988年对建材、有色金属等产品试行增值税,使之陆续扩展到30个税目。1989年1月起,对已实行增值税的工业企业从事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义务及对外销售购进原材料,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阜阳地区在试行过程中,多次组织力量调查测算,掌握具体情况和数据,作出切实的安排。为使各级税务干部理解掌握增值税的计算征收,行署税务局多次举办专业培训班并组织人员到外地学习,为推行增值税创造必要条件。
为了扶持某些产品的生产和照顾部分纳税人的暂时困难,增值税采取了一系列的减免措施,其中阜阳地区执行过的减免规定主要有国家鼓励出口的应税产品;列入国家计划试制的新产品,予以定期减税或免税;对规定范围内的贷款,准予用新增税金归还。规定免税的产品有:避孕药品,化肥、农药、农用塑料薄膜及废砖渣等。按应纳税额减征的有:纺织厂外购棉纱,棉型涤纶纱生产的棉坯布,棉色织布和棉型涤纶坯布,棉型涤纶色织布,属于纺织复制品征税范围的手帕、线和带,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铸锻件,火柴、中药饮片、罐头食品等减征50%,农业机具减征30%;暂减的有:果葡萄糖浆,日用玻璃器皿、玻璃仪器、空心砖、毯纱、40瓦以下的荧光灯管等减14%,电子元器件减 12%,小农具减3%,化纤用量在30%以上的毛针织品、毛复制品、人造毛减18%,用化纤量在30%以上的其它毛织品减21%计征。
增值税的增收,阜阳地区一般采用定率征收年终结算的办法。随着税源的不断扩大,阜阳地区增值税收入逐年增长,1982至1990年历年收入分别为:0.7万元、29万元、96万元、185万元、1093万元、1503万元、3040万元、3428万元、3586万元。
8、营业税
固定工商业营业税
1949年11月,阜阳地区执行《皖北区征收营业税暂行条例》,对全区工商业户就其营业收入额和收益额计征营业税,改变了从6月份起依据利润额征收的名为营业税实系所得税的计征办法。但税率较低只就营业收入额或收益额征收5‰至35‰。
1950年,阜阳地区统一执行政务院公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对固定经营的工商业,就其营业额计税部分,为营业税。依照《条例》规定,凡在本地区经营工商营利事业、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于营业行为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国家专卖专制事业,贫苦艺匠和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均予免征营业税。
1951年10月,阜阳地区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合作社缴纳工商业税暂行办法》,对依法组织的各种合作社,各级合作社联社及其领导的货栈、工厂作坊等,统一征收营业税,并给予优待。
1953年1月起,执行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公布的《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据此阜阳地区核定了私营工厂、作坊的纳税环节和适用税率,制表列举行业和产品,下达执行。
1956年对私改造进入高潮,为使税收制度适应这一新的形势,阜阳地区对手工业合作社(组),合作商店和公私合营工商业,在营业税上给予支持和照顾,促进了对私改造的进程。
1984年10月1日起,阜阳地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对从事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信、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和其他各种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商品销售和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它以除工农业生产环节以外的一切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课税对象,计税依据一般包括:(一)商品零售收入的金额;(二)商品批发的进销差价额;(三)交通运输等收益性行业及其他各种服务性行业的营业收入金额。
营业税在阜阳地区工商各税中占有重要地位,1984—1990年历年营业税收入分别为515万元,4074万元,5698万元,6715万元,8104万元,10319万元,10541万元,一般占当年工商税收总额的25%。
临时经营营业税
临时经营税收范围,建国之初,皖北对无固定地址而从事商业贩卖活动的,征收行商税。1950年《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将其称为临时商业,属征收范围。1961—1962年,随着集市贸易的放开,阜阳地区把凡在集市贸易中发生临时商业行为和凡从事临时商业贩卖的,都列为临时行业。1973年全面试行工商税,改临时商业为“临时经营”,范围包括“未经批准或违法从事工业、商业、运输、建筑等经营活动”。1980年8月,阜阳地区只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明确为临时经营。1984年10月起,财政部规定,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而经营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临时经营税率征收营业税。
临时经营的纳税地点,在销货的当地,纳税时间为销货的当天。阜阳地区临时经营税源不大,每年收入也不平衡,80年代以后收入呈上升趋势。
个体经营营业税
1949年11月,阜阳地区执行皖北人民行政公署颁发的《征收营业税暂行条例》,对摊贩每期(3个月)营业额或收入额满80万或30万元的(分不同行业)征收5‰—30‰的营业税;1950年4月,按照《摊贩营业牌照税稽征办法》,将摊贩从一般工商业户中划分出来,单独征收摊贩营业牌照税。凡摊贩业户资本总额20万元(约等于小米200斤)的,均应领取营业牌照,照章纳税,并于每年1月换发一次。1951年取消摊贩营业牌照税,改征摊贩业税。1961年9月,安徽规定小商小贩和个体手工业零售环节的工商统一税税率,一律照《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执行。1970年4月,省财政局将小商小贩税率定为8%;1974年2月,《安徽省工商税征收办法(试行草案)》规定,凡未经批准或违法从事工业、商业、运输、建筑等经营活动,均照“临时经营”的税率征税,并可加成或加倍征收。1980年9月起,还将个体饮食业的税率由5%暂减为3%,1984年10月起,个体经营应纳税款一律依照《营业税税目税率表》列举的税率计缴。
二、所得课税
1、工商所得税
工商所得税是在1958年税制改革时,将1950年起实行的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分解出来,成为独立税种,仍沿用原工商业税中有关所得税的规定。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基本完成之前,主要对私营经济征税,以后主要是集体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1958年公私合营企业改为利润上缴,所得税停征。1985、1986年先后开征集体企业所得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工商所得税名称自行消失。1950年1月起,根据政务院发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所得额未满100元(折合新人民币,下同)的征税5%,最高税率是全年所得额在3000元以上的征税30%;同年12月,执行政务院《修正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在195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实行21级全额累进税率。实行新税率,增加了级数,缩小了级距,放缓了累进,执行后中小工商户税负减轻。
1953年1月起,将随同所得税征收的地方附加15%,并入所得税征收。最低税率为5.75%,最高为34.5%。
在不同时期,对不同行业、不同经济性质的所得税,实行不同的征收政策。
对供销合作社:1950年起按21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合作社缴纳工商税暂行办法》征收。1956年执行安徽省随所得税附征办法,除全年所得额不满5000元的,仍按21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外,其余县、市社按所得额附征17%,基层社附征14%。
1958年,各级供销合作社并入国营商业部门,利润上缴国库,停征所得税,1962年和1963年,基层供销社和县以上供销社先后恢复征收所得税,税率都是39%,1966年和1967年,县以上社和基层社的利润又先后改为上缴财政,再次停征所得税,其所属饮食、服务业、糕点、糖果、酿造、水产加工坊,税率为20%,1984年起,对基层社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
对手工业合作组织和交通运输合作组织:1950年起,依照《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及《合作社缴纳工商税暂行办法》征收其所得税,1955年1月,执行财政部颁发的《手工业合作组织缴纳工商业税暂行办法》,对所成立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从开工的月份起,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1959年7月合作组织所得税改按国家比例税率计征,省辖市为50%,县以下为40%,1960年除手工合作组织仍为50%、40%外,其余提高到70%和60%。1962年恢复按21级税率征税,同时实行加成征收,全年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不满4万元的加征1成,并每增加1万元递加1成,至6万元以上加征4成。1963年4月,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的试行规定》,对手工业合作社和交通运输合作社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并取消加成办法,1979年8月,执行中共安徽省委文件,对“新办集体工业(包括合作工厂),从开工月份起免征所得税3年”。
对合作商店:1956年小商小贩合作化以后,对合作商店(不含合作小组)所得税是采取“先工资后税收”的办法,按21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1957年7月起,改按固定比例计征,县市以下40%,从1960年起,提高到60%。1963年4月,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的规定,实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1979年起,取消加成,并按工资总额的7.5%提取工资附加费,与公益金并用于商店成员的医药和福利支出,在征收所得税前列支。1980年起改按手工业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税负相应下降,对其经营的饮食、服务、修理业,按应纳税额减征30%,1985年起适用统一的集体企业8级超额累进税率,税负进一步减轻。
对城镇、街道集体企业:1960年12月,阜阳地区执行安徽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对城市公社、分社、街道居民委员会所属的工业、商业、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除组织居民、家属从事拆洗、缝补以及尚未形成企业的小单位及从事编扎取得的收入暂不征税外,其余一律照征。1963年起按全国统一规定执行:从事工业生产和交通运输的,适用手工业、交通运输合作社税率;商业、服务业适用合作商店税率。
1978年以来,为繁荣市场,安置就业,支持集体企业的发展,对城镇待业知青、轻工系统新办的集体企业,劳动部门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以及城镇待业知青从事个体经营业,曾先后给予免税3年的照顾。1983年7月,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新办集体企业工商税收问题的通知》,将集体企业的减免税调整。
1985年起,知青在城镇办的集体企业,按城镇集体企业的有关规定缴纳集体企业所得税,设在农村和郊区的自次年1月起按乡镇集体企业的有关规定缴纳集体企业所得税。
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的所得税:
1950年1月至3月,阜阳地区对调高盐税税率以前的盐商存盐,按65%的税率征收一次性的盐商业特种过分利得税,使调高税率前的存盐按调高税率后价格销售的差额,收归国库,不落入私商之手。1953年对小型工商户应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采用简化办法,合并计算,按月征收。
1954年,执行省税务局下达的《小型工商业户随征所得税计算率》,改按营业额大小及纯益率高低,以19级计算率征收。1961年9月《安徽省小商小贩和个体手工业工商税收暂行规定》中,对小商小贩和个体手工业缴纳的所得税,仍按每月营业额和收益额计征。1963年,执行国务院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的规定,对个体经营改按14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
“文化大革命”期间,将小商小贩视为“非法经营”,按“临时经营”征税。1980年8月,执行《安徽省个体经营工商税收试行办法》规定,凡在阜阳地区境内从事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商业贩卖和服务性业务等个体工商户,每月收益额满120元的,销售收入额满250元,都要缴纳所得税,并授权各县、市分行业调查,按照利润大小确定随征率,如阜阳县核定的随征率是1—3%。
2、利息所得税
1950年3月,阜阳地区即根据《华东区存款利息所得税稽征暂行办法》,开征利息所得税。主要是对个人征收,其课税对象只限于储存金融业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有奖储蓄的中奖奖金超过原储蓄额部分,人寿保险被保人期满领受的保险金超过原保险费总额部分。税率为5%。同年12月,改按政务院发布的《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执行,对存款利息所得、公债、公司债及其他证券利息所得,股东、职工对本业户垫款利息所得,均按5%税率征收利息所得税。教育、文化、公益、救济机关或团体的事业基金,其存款的利息所得全部用于本事业的;投资于企业的股息所得;工农个人相互借贷的利息所得,每次利息所得不满5元的,均予免征。次年1月,财政部又规定第一期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利息免征利息所得税,由于公私合营后对资本家定息收入不征税,以及存款利率降低,征收对象逐渐减少,经财政部报国务院批准,于1959年1月停征。
1950年—1958年阜阳地区此项税收收入分别为535元(折合新人民币,下同)2058元,2132元,1971元,4096元,10000元,12000元,13000元,14000元。
3、国营企业所得税
在建国后的一个较长时期,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直接上缴国家,1983年5月,阜阳地区进入第一步利改税的全面改革阶段,原则上以实行独立核算的国营企业为纳税单位,即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的企业。包括企业主管部门、公司、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和团体所属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联合经营的企业,凡是分得利润的各方均为纳税单位。
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大中型企业使用55%的税率,小型企业改为按新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总的负担水平比原来降低。
4、国营企业调节税
国营企业调节税的纳税人为实行独立核算的大中型国营企业。税率由财税部门商同企业主管部门核定,核定的方法是:首先核定企业的基期利润,即企业1983年实现利润,调整由于变动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率的及开征资源税而增减的利润后,为核定的基期利润。企业基期利润扣除55%的所得税和1983年企业合理留利后的余额,占基期利润的比例,就是调节税税率。由于企业的合理留利是按户确定的,因此,调节税税率必须是按户核定,一户一率。
企业当年利润比基期利润增长部分,减征70%的调节税。利润增长部分按定比计算;物资、供销、金融、保险企业与工商企业的情况不同,不实行增长利润减征70%调节税的办法。
阜阳地区国营企业调节税由地、市、县各级财政部门直接征收。
5、集体企业所得税
1985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这是对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以及其他行业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阜阳地区自1985年开征,集体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新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
阜阳地区执行过的减免税范围包括:(1)新办集体企业确有困难的,区别情况,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2)新办集体饲料工业企业,从投产月起,免税3年。(3)为了改变阜阳地区集体食品工业的落后面貌,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腊制品、酱、酱菜、糖制小食品、儿童小食品、小糕点、果脯蜜饯、果汁果酱、干菜、调料(不包括味精)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在1990年以前,减半征收。(4)对纳税人遇有风、水、火灾等自然灾害及个别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一年内减免所得税在1万元以下的,由行署税务局审批;1万元以上报省税务局批准。(5)集体企业接受外商、侨商或港、澳商人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的所得,凡占产品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和零部件总值20%以上,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月份起,免税3年。(6)集体水运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省税务局在其应纳所得额30%的幅度内,给予减税照顾。(7)经上级批准对专项贴息贷款扶植的颍上、阜南、临泉3县的信用社,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定期减免所得税的照顾。
集体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法,主要是:查帐计征,适用于会计制度健全并可作为征税依据的企业;核算征收,即对那些会计制度不健全或根本无帐可查的企业。阜阳地区个别县、市对部分集体企业实行定利计税的办法,实际是包税,后已纠正。征收时间为:对年利润额在50万元以上的,采取按月预缴,其余企业按季度预缴,都在年终汇算清缴。纳税期限是月后15日,季后20日,年度终了后1个月之内,由市、县税务局核定。
6、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1950—1985年实行工商所得税的有关规定。1986年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阜阳地区对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发给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和个人合伙每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收入,劳务收入以及营业外收入和其他所得的所得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工资、损失以及国家允许在税前列支的税金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对年所得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部分加成征收。
为了扶持个体经济的发展,对下列纳税人依法纳税有困难的,可依法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从事经营开水炉、人体磅、连环画摊、冰棍,以及走村串户的铁、木、石、篾、理发、弹花等劳动所得,免征所得税。利用“三废”项目的经营所得,免征所得税3年。孤老、残废人员和烈军属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市、县税务机关批准,定期减征或免征。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私人诊所、个体医生、牙医、镶牙所得收入,一般免征所得税。但是对于收费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的,以及镶牙所兼营其他营业或是以制造贩卖假牙、假眼为主业的,则照征所得税。对个体兽医取得收入,暂免征所得税。个体户开办的浴池,从开办之日起免征所得税3年。个体户从事工商业又从事种养业的,从事的种养业应单独核算,不征所得税。从事水运业的所得收入,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由市、县税务局在应纳税额30%的幅度内,酌予减征。其它个体经营需要减征或免征的,省人民政府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阜阳地区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征收,主要采用定期定额办法。
7、个人收入调节税
阜阳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自1987年1月起开征。
征税项目包括:(一)工资、薪金收入;(二)承包、转包收入;(三)劳务报酬收入;(四)财产租赁收入;(五)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六)投稿、翻译取得的收入;(七)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八)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收入。对于省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以上颁发的科学、技术、文化成果等奖金,国库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在国家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存款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队干部和战士的转业费、复员费,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休金,离休工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费,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收入,都予免税。为了合理调节私营企业投资者的收入水平,体现鼓励发展生产和限制过度个人消费的原则,国务院于1988年6月发布《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对私营企业投资者参加企业经营所取得的收入,依照《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对从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用于生产发展基金的部分,免税;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依照40%的比例税率计征。私营企业投资者不论以何种方式撤回生产发展基金或转让企业资产用于个人消费的,按照40%的比例税率,补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个人收入调节税,根据收入来源,分别按照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
个人收入调节税实行由支付应税收入的单位源泉扣缴和个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办法。除纳税人月综合收入额超过计税基数3倍以上的部分,向当地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外,其余由支付单位扣缴,税务机关按扣缴税额,付给3%以下的手续费。
8、个人所得税
根据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两部分。1987年对中国公民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后,个人所得税只向外籍人员征收。它是适应对外经济开放,对内经济搞活的要求,立法开征的一个新税种。
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国内、国外的所得,都应纳税。但居住满1年,未超过5年的国外所得,只就汇到国内的部分征税;超过5年,从第6年起国外所得全部征税。不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居住不满1年,只就从国内所得征税。征税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以及以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所得。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全月收入额在800元以下的免税。801—1500元的部分,征税5%,分7级累进至12001元以上的部分,征税45%。余为20%的比例税率,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依率计税。对科学、技术文化成果奖金,在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储蓄存款的利息、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队干部和战士的转业费、复员费,干部、职工的退职费、退休费,各国政府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官员薪金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经财政部批准的免税的所得,均予免税。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从境外雇主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城乡合作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在中国各地建设(投资)公司的投资,不分红利、其股息不高于国家银行、信用储蓄存款利息的,也都免税。
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由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的每月应纳税款,都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在离境7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缴清税款,方可办理出境手续。
三、行为课税
1、牲畜交易税
1949年11月,阜阳地区执行皖北人民行政公署颁发的《皖北区征收牲畜交易税与牲畜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对牛、马、驴、骡、猪、羊6种牲畜,凡在交易场所有交易行为的,不论贩运或自用,均按成交价格的3%,向买方征收牲畜交易税。屠宰商购买牲畜屠宰,除缴纳屠宰税外,购买时应照交牲畜交易税。1950年《税政实施要则》规定有交易税,没有牲畜、棉花、药材、粮食、木材5个税目,1953年修正税制,将棉花、木材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粮食交易税改征货物税,停征药材交易税,保留牲畜交易税。
1954年3月起,牲畜交易税的征税种类为牛、马、骡、驴4种。自由成交的,均由买方按成交价缴纳3%的交易税。1963年6月,奉令将牲畜交易税税率由3%调整为5%。1983年1月1日起,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税率改按成交价征收5%。征税种类为牛、马、驴、骡4种,如有骆驼成交,也照章征税。
牲畜交易税的减税、免税范围,不断调整。1954年3月以前,安徽没有减征和免征的规定。3月1日起,执行省人民政府规定,对农民为了生产需要,不通过交易所直接互换牲畜,取得乡人民政府的证明,不论其价值是否相同,均予免征交易税。从1962年起到1978年止的17年中,不断扩大免税范围,只对个人购买的大牲畜征税,收入逐年下降,1961年阜阳地区全区收入215.5万元,到1978年,收入仅9千元。1981年5月,阜阳地区收缩牲畜交易税的减免范围;1983年6月,免税范围扩大为10项。1984年2月10日起,对农民购买的大牲畜,减征40%。
2、集市交易税
安徽省人民委员会于1962年1月5日颁发《安徽省集市交易税暂行规定(草案)》,据此,阜阳地区对在集市上出售家畜、家禽、蛋品、牲肉、鱼虾、干鲜果、腌制品、编扎织制品、竹木制品、土特产品等10类商品,开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征集市交易税。1981年为配合市场管理,适当调节收入,平衡税负,阜阳地区自11月1日起恢复征税,征税商品基本上保持在表列范围,只增加“其他”一类。
集市交易税税率,1962年1月起为10%,1981年11月恢复征收时为5%。阜阳地区使用的起征点,1962年1月起,家禽、编扎织制品和竹木制品3类为10元,其余5类为5元,6月1日起,一律改为10元。1981年11月起,一律为20元。均按当天或本集分次出售的应税商品实际销售收入合并计算。
1962—1966年集市交易税征税范围变化情况表

3、屠宰税
1950年12月19日,政务院发布《屠宰税暂行条例》,阜阳地区改按全国统一规定执行。征税范围主要是猪、羊、菜牛3种,税率为从价计征10%。1953年1月起,贯彻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税制若干修改的通知,将屠宰商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并入屠宰税内计征,税率为13%。1954年1月1日起,阜阳地区将屠宰商应纳的2%所得税,并入屠宰税内计征,税率调整为15%;城乡居民自养、自宰出售的牲肉,按13%征收。1955年4月21日起,国营公司及合作社宰杀生猪,一律按13%税率征收屠宰税,不征营业税;宰杀牛、羊等牲畜,仍按10%税率征收屠宰税,另征营业税。为贯彻保护耕牛政策,1956年1月,调整牛的屠宰税率,对国营、合作社屠宰业及群众养户,征收18%,对私营屠宰商征收20%。1975年3月,为调动饲养牲畜的积极性,缓解肉食供应紧张的状况,阜阳地区一律使用8%的税率,并对已纳屠宰税的牲肉,不分批发或零售,均不再征收营业税和任何附加。1959年11月11日开始,对经营屠宰业务的国营企业收购供宰杀的猪、羊、菜牛,一律由收购单位在收购后按收购总额交纳10%的屠宰税,不论就地宰杀或经外地宰杀,一律不再征屠宰税。1961年10月,除经营屠宰业务的国营企业继续从价计征屠宰税外,对机关、团体、学校、企业、饲养场、农村社队和个人宰杀的猪、羊改为按固定税额征收屠宰税。1973年1月起,宰杀牛及其他大牲畜,也改为定额征收。这年试行工商税,国营、集体企业应纳的屠宰税已并入工商税之内,只对机关、团体、事业、企业的集体伙食单位和个人、外侨等继续征收屠宰税。为加强生猪收购工作,1979年9月,对屠商收购严加取缔,除征收屠宰税外,由各县、市确定按“临时经营”加2—3倍征税。1985年8月,财政部规定,凡经营生猪、菜牛、菜羊的单位和个人,均在收购环节缴纳产品税,不征屠宰税;农民和集体伙食单位屠宰生猪、菜牛、菜羊仍按每头定额征收屠宰税。
屠宰税的减免分3个方面:一是“三自”免税,即对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免征屠宰税,但其出售部分仍应照征。阜阳地区自《屠宰税暂行条例》颁布后就照此执行。二是自1950年12月以来,对伊斯兰教三大节日宰杀的牛、羊,免税,但以其免税牲肉部分出售的,应就出售重量补税。三是对病、伤、死的牲畜,准予出售的,执区、乡(村)人民政府证明,免征屠宰税。
4、印花税
1949年阜阳专区在阜阳城、界首先行试办印花税,同年11月,根据皖北人民行政公署训令《皖北区印花税暂行办法》,全区开征。征收范围包括商事凭证、产权凭证、人事凭证和许可凭证等四类,共33项。1951年1月,阜阳地区执行政务院1950年12月发布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征税凭证共25目。1953年1月,执行国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税制若干修正的通告,简并印花税。
根据凭证性质和合理负担的原则:印花税分别采用比例和定额两种税率计征,并试行印花总贴和汇缴。皖北区自订的征收办法中,除不能以金额计算的采取定额贴花外,其余一律按3‰贴花。1957年1月1日,执行财政部、商业部简化商业印花税缴纳办法,国营商业各专业公司所属单位一律按营业总额1‰(专卖公司、贸易公司所属单位为5‰)按月计算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向有免税规定,原皖北区只对政府机关自用的簿折和凭征等免税,《印花税暂行条例》将免税范围改列4种:农村土地改革后所发的土地证;各种已贴花凭证及凭证的副本或抄本;催索欠款或核对数目的抄单;车、船、飞机的客票及行李票。
1958年9月改革税制,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停征。1988年,阜阳地区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恢复印花税的征收。
新印花税的免税范围有: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抄本;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5、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6、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阜阳地区1988—1990年逐年实收印花税款为:32.6万元、120.8万元、72.9万元。
5、特种消费行为税——文化娱乐税
1949年10月,阜阳地区执行皖北人民行政公署颁发的《征收娱乐税暂行办法》开征娱乐税。娱乐税的征收范围为大小戏剧院、电影院、书场和相声社,按票价20%税率计征。税额由顾客负担,由售票的影剧院等代扣代缴。
1951年1月,政务院公布《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依此阜阳地区于当年10月起执行。
1953年1月税制修正,取消特种行为消费税,将其中的舞场、筵席、冷食、旅馆4目,并入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征收;电影、戏剧及其他娱乐3目改征文化娱乐税。
当年12月,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通知在阜阳、亳县、界首等县县城以10%计征,未列入开征地区的城镇一律停征。1956年5月,根据国家主席令公布的《文化娱乐税条例》和财政部公布的《施行细则》,文化娱乐税的征收地区改为城乡一律征收;税率由省订的一个城镇适用一个税率,改为分电影、戏剧(包括戏、话剧、歌剧、舞蹈、音乐曲艺、杂技7项)两类,按市镇人口多寡采取不同的分级税率。
1966年9月,根据省人大常委会通知,对文化娱乐税的应税项目,一律从9月1日起暂停征收文化娱乐税,以“支持剧团、电影放映和其他演出单位为工农兵服务”。
阜阳地区1950—1953年特种消费行为税逐年收入为:0.18万元,0.6万元,0.1万元;1954—1965年文化娱乐税逐年实收税款为:1.9万元,1.2万元,1.1万元,1.3万元,1.5万元,2.2万元,2.5万元,2.8万元,59.9万元,10.4万元,7.6万元,4.4万元,2.3万元。
四、资源课税
1、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8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阜阳地区于1989年通告开征。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为适应国家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税率采用差别幅度税额。具体规定每平方米年税额为:大城市0.5—10元,中等城市0.4—8元;小城市0.3—6元;县城、建制镇、工厂区0.2—4元。
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各类企业及集体和个人办的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出租给居民的住房用地,民政部门为安置残疾人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个人所有的自住房屋用地,由财政局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但是对于征用土地超过两年仍不使用,也不按规定交还土地管理机关的,以及超批准限额使用的土地,在规定税额的3至5倍范围内加倍征税。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纳税人按实申报并经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为准。对共有土地使用权的高层建筑,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按年计算应纳税额,分期缴纳。阜阳地区此项税种的征收实绩为:1989年497.2万元,1990年564.9万元。
2、盐税
解放以后,人民政府废除过去苛重扰民的盐税陋规,建立新的盐税制度,实行“生产归工业,运销归商业,税收归财政”的明确分工,并贯彻“从量核定,就场征收,税不重征”的税收原则。阜阳地区为销盐区,1958年7月以前,税务机关只负责补税工作;1958年7月1日起,对工、农、渔业用的减免税盐供应范围,对用盐单位所购减免税盐的使用,核销以及检查补税等工作,移交各地税务机关负责办理。
1961年7月,为加强工业用盐的控制管理,明确酸碱类工业不包括食品工业为加工食品自制酸碱,冶金工业不包括机器、机械和修理修配,油脂肥皂业不包括制造食用植物油,制革工业不包括熟制带毛皮货,染料工业不包括棉花、麻、丝等纺织品在上浆、印刷、染料时需用原盐助染,制冰冷藏工业不包括制造冷食、食品业等制冰、天然冷窖、食品冷藏库及冷藏车,其用盐一律不予免税。1965年6月,对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所建生产基地需用的选种和私畜用盐以及私人饲畜用盐,不予减税供应。1984年5月,再次调整工业用盐免税范围:生产酸、碱的用盐、制革工业用盐,改按规定税额减按90%征收,肥皂工业用盐,改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冶金工业、染料工业、制冰冷藏工业、医药工业及其他工业用盐,一律全额征收。1986年10月,取消渔业用盐减税照顾。
除商业用盐将工农渔业用盐改作食用盐销售应就地补税外,自1986年3月起,动销战备盐一律在动销地由税务机关按实际动销数和盐税定额计算(战备盐是未税储存的)。
阜阳为非产盐区,只有在动销减免税盐和战备盐时才有盐税收入,因此收入不正常,年度之间悬殊很大。1985年收入最高为237.2万元,1950—1960、1962—1973、1978—1979年间,收入寥寥。
五、财产课税
1、房产税
1949年10月,在工商业较集中的阜阳、界首、亳县开征房捐。1986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7年起,房产税在省辖市、县(市)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凡是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非农业人口2000人以上),以民政厅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的建制镇,都应开征房产税。
房捐和城市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都包括出租和自用两部分,向产权所有人征收。产权出典的向承典人征收。1973年,试行工商税后,征收工商税的单位原来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内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只向城市房产管理部门和城镇居民个人以及外侨征收。1987年改征房产税后,除产权属于全民所有和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外,其余均与1952年规定相同。
房捐、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实行不同的计税依据和不同的税率。1951年8月起的城市房地产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是:房产税依标准房价计征,税率1%;地产税依标准地价计征,税率1.5%。1953年1月,将税率分别调整为1.2%、1.8%和18%。1961年1月起,改进征收方法,房产税和地产税按房屋原始造价以1.5%的税率合并计征。1964年,取消房地产税合并征收的方法,对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应纳的房地产税,一律按房屋原始造价或暂按购入、拨入的价格计征房产税,按土地的分级固定税额征收地产税。
1952年5月起,阜阳地区执行皖北行政区城市房地产税稽征办法规定,对军政机关、人民团体、公立及已立案的私立学校自有自用的房地、公园、名胜古迹以及公共使用的房地,清真寺以及省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免征房地产税。1957年取消免税的规定。1986年,《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较广,主要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屋,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和自用房屋,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屋、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屋及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屋,均免征房产税,实际上只对生产、经营及出租房屋课征。
2、车船使用税
阜阳地区对车辆、船舶征税,经历1950年的使用牌照税,1952年车船使用牌照税和1987年起的车船使用税3个阶段。其中,1973年对试行工商税的单位应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征收,只对个人和外籍人员继续征税;1978年至1986年底,对全区城乡行驶的各种车船停止征税。
建国初期,阜阳地区执行皖北区规定征收使用牌照税,1952年6月,政务院公布《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阜阳地区根据《安徽省车船使用牌照税稽征办法》,在阜阳县、亳县、界首市开征车辆使用牌照税;在阜阳县、界首市开征船舶使用牌照税,1954年8月增列颍上县为船舶使用牌照税开征地区。
阜阳地区对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减免,1952年6月,执行政务院《条例》,此后,根据省税务局通知,对专供残疾人使用的手摇三轮车、水上住家的船只,报社、新华通讯社、人民广播电台自用的车船免予征税。1987年1月,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后,除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载重不超过1吨的渔船,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船用船,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工程船、按有关规定缴纳吨税的船,便利残疾人行动的特制车辆,国营交通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船在规定的还款期间免征税款用于还贷的,予以免税外,全区还对自行车和其他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辆载重量10吨以下的非机动船、市内公共汽车(不包括出租汽车),经车船监理部门核定报废和批准停驶的车船,也暂予免征。阜阳地区车船使用税车辆部分的税额大部分下降,部分保持平衡,只有运货汽车一项有升有降,但1987年仍比1952年下降10%;船舶部分,1952年至1959年完全一致,1987年后,缩小计税标准的级距,税额仍然下降。
阜阳地区1987—1990年的车船使用税逐年收入分别为127万元、174万元、190万元、191万元。
六、特定目的课税
1、建筑税
阜阳地区于1983年10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在全区范围内开征建筑税。
建筑税的征税范围,一是国家预算外资金,二是县以上各级财政部门掌握的机动财力,三是企业、事业单位留用的各种自有资金,四是银行贷款,五是其他自筹资金。1985年1月起,为了利于宏观经济指导,统一政策,平衡税负,鼓励各种经济性质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开展竞争,阜阳地区执行财政部规定,对乡镇企业,街道企业、个体经济以及各类经济联合体在市区或郊区进行的自筹投资,照征建筑税。
免税范围原为5项:一是能源(包括节约能源)、交通、学校设施和医院医护设施的投资;二是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国独立企业的投资;三是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建设的项目以及相应配套工程的投资;四是利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国外社团、华侨赠款建设的项目以及相应的配套工程的投资;五是经财政部专案批准免征建筑税的投资。从1985年1月起,根据省税务局授权,对于遭受各种自然灾害而进行恢复性建设投资,及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建设投资。对阜南、颍上等贫困县属生产性的建设投资,不分资金来源渠道,一律暂免征建筑税;对使用1985年省财政拨款2000万资金进行重点扶持阜南、界首等县,就其使用部分免征建筑税。
建筑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是:1983年10月起,以自筹基建全部投资额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额为计税依据,实行10%的比例税率。1985年1月起,对自筹基建全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超过国家计划规定的10%浮动范围部分,加征10%,按20%征收建筑税。
阜阳地区自1983年开征建筑税以来,此项税收增长较快,1990年达632.1万元是1983年的32.25倍。
2、奖金税
国营企业奖金税
国务院于1984年6月发布《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阜阳地区自1985年1月起开征。免税范围也按《规定》办理。国营企业奖金税的税率原来定得较高,后经两次调整,实际税负降低。
国营企业奖金税以企业为纳税义务人,不向工人征收,以标准工资统一按国家规定准许进入企业成本的工资等级和工资标准的企业为单位计算。
集体企业奖金税
1985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条例》,阜阳地区自1986年度起施行。免税范围,除比照国营企业免税范围的部分规定办理外,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和阜阳地区乡镇企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对农村乡镇集体企业及街道企业免征奖金税。
集体企业奖金税的免税奖金限额、适用税率、纳税申报、纳税期限等,都比照对国营企业奖金税征收管理办法办理。
事业单位奖金税
国务院于1985年9月20日发布《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条例》,阜阳地区自1986年度起施行。一切在银行单位开设帐户的事业单位,除国营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国家不核发经费的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外,都是事业单位奖金税的纳税义务人。银行、保险系统和开设(86)特种企业存款帐户的军队企业,也从1986年起缴纳事业单位奖金税。
奖金范围,包括从各种资金渠道发放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以及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多发的各种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酬金等。以奖金超过基本工资限额为计税依据(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包括教龄、护士工龄津贴、地区工资补贴等),并根据工资改革资金的不同来源,决定免税限额和适用税率。
3、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1985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条例》,阜阳地区自1986年度起执行。
凡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规定,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大中型国营企业为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在年度中累计增发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以上时,应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年度内发放的工资总额应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实物奖励等。其免税点和适用税率,1985—1986年为:当年工资增长总额占上年核定工资总额的7%(含)以下的,免税;占7%以上至12%的部分,税率30%;占12%以上至20%的部分,税率100%;占20%以上的部分,300%。
工资调节税实行按年计征,按次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纳税人在年度中间累计增发的工资总额超过核定上年工资总额7%以上时,每次增发工资都要申报和预缴税款,年终办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阜阳地区从1985年1月起开征。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原规定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按上年工商利润提取5%,工商税附加1%和国家拨给的城市维护费,停止执行。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体纳税义务人,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并就纳税人所在地分别确定税率:地辖市区的,税率7%;因县城建制镇的,税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1%。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国独资企业,以及海关代征进口货物的产品税、增值税,均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七、其他税
1、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
根据国务院1982年12月发布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阜阳地区各县市由1984年1月开始征集。
一切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管辖的城镇集体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均属于国家能交基金征集范围。1987年4月,扩大征集范围,对凡未开征能交基金的城乡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从7月1日起征集。对于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颍上、阜南、临泉等贫困县,属于扩大征集范围的企业单位,免予征集。
能交基金的征集率原为10%,1983年7月1日起提高到15%,全年计算 12.5%征集,1984年1月起依15%计征。
能交基金的计征办法分为:(一)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按当年收入总额计征;(二)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属于企业经营性质的,按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和税金后的数额计征;宾馆、招待所按客房、会议室和礼堂的租金收入总额计征;其他各项事业收入,均按当年收入总额计征。(三)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取的各项专项基金,企业按当年提取的数额扣除上交财政和主管部门后的数额计征;主管部门按当年提取数额加企业上交数额计征。1984年,根据省税务局文件规定改变部门计征办法:房产管理部门的房租收入,由按全额计征改为扣除维修费后计征:建制镇上的集体,经批准归还的货款,可从实际利润中扣除;工会办的电影院,俱乐部办的电影放映收入,由全部扣除片租计征改为按金额扣除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后计征;宾馆、招待所由按租金收入总额计征,改按财务制度审查,亏损不征,有盈余的就税后利润计征。1985年对行政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其他预算外企业的计征方法又有部分调整。
国家能交基金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原实行超额分成,凡超额完成省里任务的,超收部分县、市财政和省财政各分50%。
另外,阜阳地区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于1984年8月开征安徽地方能源交通水利重点建设基金。征集范围与国家能交基金相同,征集率为5%。至当年11月底奉令停征,征集金额不详。
2、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的通知,阜阳地区税务系统从1986年1月起,代征教育费附加以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税额附加1%,1990年8月1日起改为2%,分别随正税缴纳。对直接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收购单位缴纳的产品税,减半征收附加。对乡镇企业随产、增、营税额随征教育费附加,不征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环节和地点,原则上与征收产、增、营三税的规定一致,但国营、集体批发企业及其他批发单位,在批发环节代扣代缴零售环节营业税时,不扣缴教育费附加,由缴纳单位和个人同其所在地申报缴纳。各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均由取得业务收入的核算单位在当地缴纳。
3、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根据国务院1989年2月17日发布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及财政部颁发的实施细则,阜阳地区于1989年6月开始征集,自当年1月份起计算。
调节基金的征集范围、征集和免征项目、缴纳单位和缴纳人,缴纳期限及计算办法等,均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基本相同。但其中对车辆购置附加费,能交基金是免征的,而调节基金照征。此外,省人民政府规定,凡当年缴纳调节基金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预算外企业的税后利润不足5000元,个体工商业户税后利润不足2000元的,在完成任务的情况下可不予征集。全区1989年实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707万,1990年实征828.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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