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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体制
1、体制沿革
建国初期,各地沿用解放区时期的税收办法,税政极不统一。税收管理体制,基本上处于一种因地制宜状态。
1950年1月,全区统一税政,各项税法的制定、税种的开征停征、税目税率的调整均收归中央集中掌握。减免税的批准权也基本上集中于中央。形成全国统一的中央集权型税收管理体制。
1958年6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扩大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扩大了地方的减免税权和对地方性土特产税开征的权限。安徽在执行中基本上由省统一掌握,只对某些需要因时、因地制宜的减免权限才下放给市县掌握。由市县在15%至20%的幅度内,确定适当比例给予减税照顾。1960年12月,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将城市房地产税的开征,授权专署人民委员会批准。
根据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中共中央于1961年1月批转了财政部党组《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报告》,对工商统一税和地方性税种的管理权限作了适当集中。3月,安徽省收回1958年下放给市县的两种权限。1963年7月,又收回有关房地产税的下放权限。8月,财政厅将一些零星税收的减免权下放给市、县掌握。
“文化大革命”期间,于1969年至1970年,经国务院批准,在国营企业、手工业、合作社的减免税,农村人民公社征收工商统一税,以及其他地方各税的管理权限方面作了放权试点。据此,阜阳专区把原来国营工业企业多种税、多次征以及按产品征税的办法,改为按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综合设计一个税率进行征税,并于1970年2月起,各地统一按设计的综合税率计征税款。
197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规定:对属于个别产品、个别纳税单位的减免权交地方掌握;企业的适用税率也交地方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具体核定。
2、现行税收管理体制
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基本上是以国务院1977年确定的税收管理体制为依据,近年来国务院又作了一些补充和解释。
1985年3月为适应改革、开放、搞活的新形势,便于各地能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处理一些问题,省税务局发出《关于下放产增营三税部分管理权根的通知》,并于1986年5月作了补充规定。其中由阜阳地区税务局掌握的权限有:凡列入国家经委、科委和中央主管部及省经委、科委新产品试制计划的新产品(除烟、酒、糖、化妆品等11种高税率的外),在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减征或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的;工业企业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其减免税期限在2年以内的;校办工厂、街道及机关、;团体、部队、工矿企事业单位组织家属办的生产单位生产的产品(除烟、酒、糖、化妆品等11种高税率的外),个别企业纳税有困难,确需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国营、集体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除烟、酒、糖等10种高税率的外),个别纳税有困难的,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税额在3万元以下的;国营、集体商业、饮食、服务企业,个别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有困难,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税额在3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各市(县)税务局掌握的减免税权限有:非出版单位的出版收入、县以下影剧院放电影、电视录像门票收入和举办文艺演出取得的门票分成收入,以及校办工厂从事加工、修理、服务、运输和工矿企业组织家属举办的生活福利单位从事饮食、加工、修理、服务、运输主要是对内为主也对外兼营的,取得的收入,纳税有困难需要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的;国营、集体商业、饮食、服务企业,按规定交纳营业税有困难,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减免营业税税额在3000以下的;乡镇企业及农民联办、户办企业、知青企业、个体工商业户,除生产少数不能减免税的产品外,个别纳税有困难,需要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
1985年6月,安徽省在涡阳、临泉等22个县试行县级经济体制改革,这22县在减免税方面享受地、市级权限。1986年4月,对列入中央各主管部门(国家科委、经委外)试制计划,需要减免税的新产品,由地区税务局办理;列入省计委、经委试制计划需要减、免税的产品,经省税务局同意后通知地区税务局办理;列入省主管部门和地区科委、经委试制计划的新产品,纳税有困难的,由地区税务局审查,报省税务局批准执行。
二、工商税收征收管理
1、征收管理制度
纳税登记1950年全国统一税政以后,对各类工商业者于开业、转业、歇业等20日前,除按规定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或缴销营业许可证外,并以副本送由税务机关备查。对产制货物厂商及产区购运商,应于开业20天前填具登记表,同工商管理机关登记证副本,送由当地税务机关查核办理税务登记。1962年7月以后,凡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合作组织企业、城乡人民公社企业及其他缴纳工商税的事业单位,都应于开业、转业、合并、歇业前1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1963年,对经工商部门批准、发证的个体工商户开始办理纳税登记。
“文化大革命”期间,纳税登记工作一度停顿。
1977年10月1日,各市县统一试行《阜阳地区工商各税稽征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在全区范围内恢复了纳税登记工作。1982年,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1号通告,对全区范围内的一切应税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一次全面的纳税登记,并由市县税务局统一核发《税务登记证》。1985年以后,对只交纳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和出售自产应税农、林、牧、水产品,以及从事临时经营和其他有临时性收入的纳税人,暂不办理纳税登记。
纳税鉴定1955年专区对全区国营、合作社企业进行了一次全面的纳税鉴定。各地依照税法,逐一鉴别税种、税目、适用税率、纳税环节、工农业产品划分、加工产品调拨、计税价格和报缴方式等。1957年8月,对工商企业又实行“分级鉴定”办法。即征免界线鉴定,制度鉴定,责任鉴定。1962年,纳税鉴定范围扩大到公私合营企业、合作组织企业、城乡人民公社企业和其他交纳工商税的事业单位。
“文化大革命”期间,纳税鉴定被迫停止。
1977年10月1日起,阜阳地区恢复了纳税鉴定工作。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以后,产、增、营三税执行新的纳税鉴定办法。1986年10月省税务局规定,纳税鉴定对象暂只限于已核发税务登记的固定企业。
纳税辅导1954年11月经地区财委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对国营、合作企业以纳税辅导为前提的自查补税工作,以加强其业务建设,促使其建立起正常的纳税制度。1955年,纳税辅导的重点主要放在查帐户上,1957年8月以后,纳税辅导由月后征收一次进行,改为月中分期辅导。界首还创造了“平时、分期、月终、定点、点面结合、协作、集体”等7种辅导方法。1981年根据省税务局指示,对那些生产、经营业务大体相同的中小工商企业,采取定期集中,统一讲解,集体辅导。
纳税申报1950年《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和以后在政务院陆续颁布的货物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商品流通税等暂行条例中,也都对纳税申报作了详细规定。
“文化大革命”期间,纳税申报工作中断。
1977年10月,阜阳地区在全区范围内恢复了纳税申报工作。1986年10月,《安徽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又明确规定,纳税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代征人也应按规定履行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申报手续。
纳税检查在对私改造初期,检查对象主要是私营工商企业,以反偷漏为主。以后,逐步加强了对国合企业的纳税检查,但多以企业自查为主,偷漏税现象十分严重。
“文化大革命”期间,纳税检查受到削弱。
1977年《阜阳地区工商各税稽征管理办法(试行草案)》规定“财税人员必须加强政策观念,切实贯彻‘依法办税,以率计征’的原则,对工商企业按期进行税前辅导、税后检查核对。其后,各市县每年都要组织一次由市、县政府和税务局主要领导参加的,配合财政、物价部门的“财政税务”大检查。通过自查、互查、抽查等形式,有效地堵塞各种偷漏税行为。
发货票与外销证明的管理解放初期,发货票的管理相当混乱,当时进货凭证一般都是白条,即所谓的清单行票。1951年,以行业为单位,由同业公会印制统一的发货票(石印),作为进货凭证;销售货物不论多少,一律开具发货票。1965年7月,执行《安徽省工商企业发货票管理的几项规定》,对国营、公私合营、供销合作社、交通运输单位、手工业社、合作商店等所使用的发货票(及代替发货票使用的收费收据、定单和其他结算凭证),由其自拟式样,凭税务机关介绍信,到指定印刷厂印制。
“文化大革命”期间,发货票管理比较混乱。1977年10月,阜阳地区统一发货票管理办法。
1984年1月1日,执行安徽省税务局颁发的《关于统一发票管理办法》。全省发票统一使用套印有圆形“安徽省××市(县)税务局发票专用章”的甲、乙、丙三类统一发票。甲类发票适用于国营企、事业及供销合作社,
50年代初期,为控制本地座商(及行商)向外地销售货物的营业情况,在稽征管理工作中逐步实现了外销证明的管理制度。1956年以后,对公私合营、合作商店及手工业生产合作组织外销货物,一律凭本店自备记录运销,不再发放外销证明单。但执行中相当混乱。1957年11月1日起又予以恢复。1981年12月安徽省统一规定,固定工商业户到外地销售产品、商品或经营运销、提供劳务,须凭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发给《固定工商业外销证明单》并向服务地或销售地税务机关办理申请登记;纳税义务发生后,返回原地纳税。
1985年以后,外销证明单直接由税务所(或分局)核发,不再报市、县局批准。
违章处理1950年《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关于违犯税法税政之案件,税务机关得以依章惩处,进行教育;严禁滥行处罚和没收”。至1958年以后,对纳税人偷漏税行为,除按规定追缴所偷漏税款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所偷漏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直至依法惩处。对滞纳、欠税抗税等行为,除限期追缴外,均采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的办法加以处罚。这种办法实行多年。
1985年,《阜阳地区工商税收管理试行办法(草案)》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纳税申报,以及未按规定提供纳税资料和管理使用发票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对单位处有5000元以下、个体户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直至起诉。纳税人欠税和滞纳金罚款经催交无效的,可通知金融机构扣缴。纳税人偷税抗税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2、征收管理形式和方法
解放后,各地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实行各税分管。1952年,实行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3税统管。1954年扩大了专管区,取消专管段。1955年,又变分区管理为按工商业性质分别设立工、商专责组,区别改造形式和征收方法进行编组,实行分业固定管理。1956年4月各市县对工商业户执行“从公到私,一竿到底”的管理形式,实行对口管理。1957年,在较大城关,如阜阳、亳县等实行工、商分管和商业户中的国营、公私合营、供销合作商店、小商小贩分别成立专责组,按业对口管理;一般城镇,如蒙城、太和等仍采取“从公到私,一竿到底”的对口管理形式。1958年,税收工作“大跃进”,在城镇推行“税利合一”试点。1961年,恢复了区段管理形式。1964年以后,一般按所有制性质,以行业为主,结合地区分工,实行税利统管和小商小贩、集市分散税源分工专管。
“文化大革命”期间,稽征管理工作极度松散。
1977年,阜阳地区恢复和加强了税收稽征管理工作。各地一般按国营、集体、个体和集贸税收分别设立机构,实行分工专户或专段管理。1983年7月,又一改过去各税分管为实行各税统管,彻底改变了一个机构两套人马进厂进店的做法。1986年调整国营企业征管形式,对市区、县城、较大集镇以条为主,条块结合;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派驻厂员驻厂征收。1989年部分县市推行了征、管、查三分类或征管检查两分类的征管模式试点。
在征收管理方法上,1950年阜阳专区各市、县,对货物税分别实行驻厂征收、查定征收、起运征收和评价核税等。1956年,对所有税户,均以帐证设置条件,分别实行查帐或核定征收。1958年,对国营、公私合营及合作企业,实行在税务机关指导监督下,由其自行结算、自填缴款书,自行到开户银行缴纳的“三自”纳税制度。由于某些纳税单位法制观念淡薄,税务机关又监督不严,因此“三自”纳税单位的偷、漏、欠税现象十分严重。1982年,为适应国民经济调整与改革中出现的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和多种流通渠道并存的新形势,除对生产经营具备一定规模、财务制度比较健全的企业实行查帐征收外,对帐册不全的单位恢复实行民主评议的征收方法。1983年起,执行财政部规定,对个体商贩和部分集体企业,实行源泉控制,由批发单位代扣代缴零售环节的工商税。1985年5月,《阜阳地区工商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草案)》又规定,对纳税情况不同的单位,分别采取“三自”纳税、查帐征收、自报核实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查验征收和起运征收等方法。
三、农村税收的征收管理
农业合作化以前,全区农村一般实行划片包干、各税统管和委托代征的管理形式。1954年专局稽征扩大会议总结太和县“分区驻征”经验,在全区推广实行。
1958年税收工作“大跃进”,农村普遍实行“税收包干”的办法,废除原有的征收制度,非税观念一度蔓延。1959年5月恢复对农村征收工商各税,各地按大队分工,划片包干,固定管理范围,带票下乡巡回管理。1963年,基本纳税单位由生产大队改为生产队。
“文化大革命”期间,农村一度合并部分税种,简化征收办法。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阜阳地区加强和完善了“划片包干、各税统管、分区驻征和设点驻征”的管理办法,并进一步加强了代征工作。多年未变。
在征收的方法上,解放初期,鉴于农村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税收上主要是对专业作坊的征税。其征收一般是实行民主评议定期定额的办法。1962年以后,分别实行过查帐征收、查验征收、起运征收、源泉控制等办法。
四、周转金的使用与管理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税收工作主导思想由单纯的征收观念逐步转向促产增收,强调征收与促产并重,只有生产发展了,税收收入才能稳步增长。1978年7月安徽省财政局报经省委领导同意,把从中央解冻款中的一部分银行存款(400万元)直接按排给各市、县(同时地方也自筹了一部分),专款专用,作为支持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重点支持经济基础较差的集体工业企业深入开展挖潜、革新、改造项目,补助购置必要的设备,进一步促进生产发展的周转金,并由税务部门直接办理。企业借用周转金,必须立足艰苦奋斗,自力甦,所需资金首先以自筹为主,自筹确有困难的,据实提出申请,报经基层税务机关审查并征求党组意见,送市、县财税局批准后,从银行专户存款中借用。周转金使用一律不计利息。借款额度,以企业为单位,一般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借款期限,一般控制在一年以内。1979年起,将农村社队企业所得税收入提留50%作为周转金使用。1980年11月以后,周转金借款对象扩大为集体工业、商业、交通、饮食、服务、修理行业。
1981年起,又将集市交易税收入提留50%作为周转金使用。1984年,改按集体交易税收入总额的35%提留。同年,开展了对农村“两户一体”的周转金投放工作。1985年以后,对各级财政部门按排给税务部门用于支持发展生产的专项资金,按规定对农村乡镇企业所得税和集市交易税的提成、向借款单位收取的违约金以及部分超收提成,均作为发展生产周转金,由税务部门统一管理。
五、促产增收
阜阳地区税务部门的促产增收活动,在1955年私营工商业逐步实现全行业公私合以后全面开展。当时的促产增收主要是结合日常管理工作,积极培养税源,帮助企业解决产、供、销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市场上出现的小商小贩,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扶持,加强管理;对农业社,从帮助其发展副业入手,协助生产单位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成本核算,改善经营管理。
1958年税收工作“大跃进”,在“政治观点、群众观点和生产观点”的指导下,提出了“当好四员(税务稽征员、政治宣传员、经济联络员、生产指导员),促进生产,增加收入”的口号,开展了四面八方的大协作,广大税务人员积极深入企业生产现场,帮助企业革新生产技术,推广先进经验,节约费用,降低成本,解决产、供、销方面存在的问题。1978年以来,为促进生产的发展,减免税层出新举措。1980年,为解决企业生产中资金不足问题,对企业实行了以税还贷的办法。这一时期的促产增收活动,可谓一年一个新变化、一步一个新台阶。1985年4月,为进一步切实加强全区税收工作中的促产增收活动,行署税务局制定颁发《进一步端正业务指导思想,大力促产增收的暂行办法》,规定各级税务部门的局长、股长、所长和专管员都要选择一到两个企业或项目作为重点促产对象,根据每人制定的促产指标,按期考核,奖惩兑现;各局、所要把税源较大的企业或项目列为重点,积极帮助和扶植城乡集体经济和农村“两户一体”,促进企业广开门路,灵活经营,开发短线产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积极进行挖潜、革新和改造。
六、利润监缴
阜阳地区办理监督国营企业解交利润和其它预算收入的工作,在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开始。1957年,财政部发出《关于实行由税务机关监督国营企业解缴利润的通知》,根据有关规定阜阳地区首先接办了中央属国营企业和省属国营企业及部分县属国营企业的利润监缴工作。具体职责是:按期足额地解缴利润(及基本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缴回多余的流动资金等);检查了解企业交纳利润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企业补缴超计划利润,并办理超缴错缴利润的退库工作;负责办理监缴利润的会计核算与监缴情况的报告。1958年停办中央属国营企业的利润监缴工作。1962年恢复。同年,接办国营企业和县以上供销社的利润监缴工作。1963年,贯彻税利统管,接办财政驻厂员工作。1965年,为集中力量抓中在收入,将省属国营企业的利润监缴工作交由财政部门办理。
“文化大革命”期间,利润监缴工作和财政驻厂员制度受到“左”的影响而遭到批判和撤销。
1977年,阜阳地区恢复了中央属国营企业和省属国营企业的利润监缴工作。并于1980年起承办了中央属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1983年、1984年国营企业两次利改税以后,利润监缴工作改为征收所得税和调节税,利润监缴工作随之停止。
七、计会统与票证管理
1、税收计划
年度计划编制程序,经历了50年代的“自上而下”至“自下而上”,60年代的“两上两下”,70年代的“两上一下”,到1987年的“一上一下”,至今。“一上一下”即先由下而上提出建议数,然后由上而下核定分配计划指标。季度计划是年度计划的具体安排,一直是“一上一下”,先由下而上报建议数,经省税务局核定下达执行。1987年季度计划改由地区局核定执行,抄报省局备案。县、市局编制的季度分月执行计划,要在季度开始前10日内分配到基层征收单位,进而落实到各专管员。
1982—1990年工商税收分年完成情况表

2、税收会计
建国初期,各县市因基层无收款机构,所收的税款一律送县银行解交,后来有部分县市在较大的集镇设立经收处,为税收的征收入库提供了方便。1950年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颁发的《各级税务机关暂行会计制度》,各种税款改为原则上由纳税人直接向金库经收处缴纳;当地没有金库经收处或某些零散税收,税务机关可以自收自缴或者委托代征代缴。
税款征收入库后,基层所会计根据国库经收处交来的专用缴款书和汇总缴款书报查联,以及自收税款填开的完税证报查联和退税凭证等,按时间顺序编制征解凭证汇总单,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向县市税务局办理票证缴销手续。各县市局接到基层会计报来的征解凭证汇总单与国库转来的收入月报表,专用缴款书和汇总缴款书“回执”联后,核对记帐,检查入库情况,1979年起,基层所还设置征收清册和滞纳欠税登记簿,按照纳税期限和入库情况,掌握滞欠税户和数字。
基层征收单位和人员发生税款损失事故,除因天灾人祸确非人力所能抗拒外,如系工作失职而造成的,应酌情责令失职人员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损失无论数字大小,一律报省税务局批准核销。不得自行销案销帐。损失税款经批准核销后,应根据批准核销文件作为记帐的原始凭证,据以进行帐务处理,同时上报上级局备案。
建国开始,各县市税务局采取的是简易记帐方法,称为单式记帐法,主要根据原始凭证,分别按预算科目及专栏项目汇总登记帐目,不设会计科目,所属上级会计报表数字不作帐簿统制记录,根据有关会计报表逐级汇编汇总,必要时酌设补助登记簿。1984年,全区开始试行复式记帐法,对发生的每笔会计业务,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对应会计科目中,同时作出等额会计分录。为此各县市计会股相应设立了税款总帐、收入明细帐、票证分类出纳帐、经费收支帐、票证领销登记簿等。
3、税务统计
建国初期,有关统计资料均由各县市局计划统计员办理。1954年7月各县(市)局组织专门力量,对各种统计报表,进行了清理、会审、鉴定,以提高统计干部的业务水平和技术水平。
有关统计报表,随着各个时期政治形势、税务机构、人员和税收政策的变化,有增有减,统计项目有简有繁。1960年至1965年分工商统一税(下设34个重点项目)、工商所得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车船牌照税、集市交易税、罚款补税等项目进行统计。1966年至1967年,工商统一税内减少粮食、麦粉、食油3个重点税目。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集市交易税,并取消该3种统计报表。1968—1970年实行会计、统计、农业税报表三表合一。工商统一税分工农业产品和商业零售两部分,并增加“国营企业工商税”统计项目。1971年至1972年恢复“文化大革命”前的工商统一税(下列31个重点税目)、工商所得税,并且增加“供销合作社”、“手工业社合作商店组”两个项目进行统计。1973年工商统一税改为工商税,下设53个重点项目,工商所得税增加城镇街道企业和社队企业两项进行统计。1978年至1981年扩大为60个重点项目,增加了季报、年报和商品零售部附表和工商所得税年报表、纳税和免税户数年报表及重点产品调查报告表。1982年增列了产、增、营分项目数。1983年起,各县市工商税收月报表中增加了建筑税等。其后,随着税制改革的推进,统计报表相应增加,各县市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按照统一口径修改印制各种报表。并在实行工作中基本上做到资料完整,数字正确,口径统一,报送及时。1985年,各县市普遍使用微机进行统计资料处理。1987年,行署税务局配备“进行调制解调器”,实现省、地二级远程通信网络。这些都极大地提高了统计质量和统计速度。
4、税收票证
票证种类全国解放初期,各县使用的是“单写式裁票”,用毛笔填写骑缝号码和税额“一式三联”(存根、收执、报查)。1950年上半年,使用的是骑缝剪票,后改为“三联”单写式裁票和“复写式”两种,另有印花税票、卷烟验讫证、货物税完税验讫证等。复写式税票一式三联。在改为复写式税票的同时,仅保留“罚金收据”和扣货等单写式。1958年将多种税票简化为工商统一完税证、地方税完税证。1960年以后,税收票证种类较多,主要有工商统一税完税证、地方税完税证、缴款书、屠宰税完税证、文化娱乐税完税证、罚金收据、没收征、扣货证等10余种,另外有小板车、自行车、三轮车、民船等纳税牌照和免税牌照。1974年以后,统一使用工商税完税证、缴款书,通用完税证、屠宰税完税证等。1983年又增加国营企业所得税缴款书、能源基金缴款书和建筑税交缴书。至1988年阜阳地区所使用的票证主要有通用完税证、屠宰税完税证、市场专用完税证、通用缴款书、增值税缴款书、国营企业所得税缴款书、能交基金缴款书、建筑税缴款书、罚金收据、税票调换证。
税收票证管理税收票证管理从票证的印制、领发、保管、缴销、查库各个阶段上要求很严。
1949年前后,各县市相继解放,各种照证沿用国民政府的旧照证,加盖戳记使用。1950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货物税之各种完税照证、验讫戳记及印花税票,由总局统一设计,授权华东区税务管理局依式印刷,报总局备查。1958年,各种税票都下放到省局印制。1987年起,自收税款退税凭证,交由各市县自行印制,收入退还书、汇总缴款书,由各县市按照《国库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设计式样,征得同级国库同意后印刷。
领发:1949年,皖北行署税务局在蚌埠设置票证转发库,阜阳地区所用票证均由该库领取。交通便利后,改为直接向省税务局领取。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局凭税票领据向地区局领用,税务所(分局)凭据向县市局领取。
票证的保管:各县市税务局设有票房专柜,税务所(分局)有保险柜,专管员有票箱,税务所(分局)定期对专管员票箱逐人清点。各种票证均按上级规定的保管期保存。
票证的缴销和查库:票证的缴销均按一定的程序办理,专管员和代征员、代征代扣单位按旬、月将票证连同所收的税款以及结报手册向分局、所会计结报,会计按旬、月向县市局上报“报查联”,存根由分局、所保存,各县市局按月向行署局编报领、用、存票证报表,县市局负责保管“上报联”。票证的查库,各市县均定期进行,主要通过自查、互查、抽查、重点检查、内审外查等形式。每次检查之后,都要写出检查总结。
5、税务经费和各项提成管理
税务经费管理税务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两部分。1950年全国统一税政后,各级税务机关的机构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行政费开支。1962年起,各县基层税务人员一律实行事业编制,人员经费也从行政经费中划出。
超收分成管理1951年,皖北区开始实行超额提成办法,各项提留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和开办工业以增加税源。1981年,根据省局规定从超额完成税收计划的超收金额中提留3%,用于改善税务机关办公与住宿用房条件和补助办公费及医药费的不足。1986年起,财政厅改进税收提成办法,将按税收计划超额提成改为按上年实绩超额提成。
集贸税收提成管理1981年根据财政厅文件规定,各县、市税务局从集市交易税收入中提取50%,作为支持生产发展的周转金(后改为35%缴国库,35%作周转金,30%作为地方提成)。集贸税收提成管理自此开始。1983年1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加强集市贸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对集贸税收的提成,以集贸税收的征收范围和收入总额为提成依据。
1984年10月,对批发代扣的个体商贩零售营业税,也视同集贸税收加以提成。集贸税收提成起初为上缴省局5%,自留25%。1984年1月起,改为上缴10%,自留20%。集贸市场的税收收入实行全额入库,留给地方的,每月依照退税规定,分别按“工商税”、其它工商税填开收入退还书,向金库统一办理退库手续,不准坐扣。
提成资金的使用范围:一是作为代征、代扣集贸市场税款的手续费。由市、县局在留成内支付,最多不得超过代征税款的2%。批发单位代扣集体单位的零售税,不属于集贸税收的提成范围,但可以提取3%手续费。二是以5%留给集贸市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三是解决基层所房屋的修建和集体福利以及支付集贸市场的征收费用,临时协税员工资,补助业务经费的不足。
1950—1990年工商税收入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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