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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体制
清代以前,财政为中央集权,无地方财政。
民国初年,临时政府财政部颁布了《国家地方政费标准》,后又制定《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民国16年(1927)起,国家财政与地方财政正式分开,县国民政府始建地方财政。17年,全国第一次财政会议通过《划分国家收入与地方收入标准案》,明确规定将田赋、契税、牙当税、屠宰税、杂捐列入地方财政收入。当时,因省、县两级财政未具体划分,本县财政主要以公产、公款收入和税收附加为财源。22年5月,全国第二次财政会议通过省、县收支划分标准五项原则。至此,省、县财政之关系才告明确。24年7月,国民政府公布《财政收支系统法》时,正式将县一级财政与中央及省并列为三级财政体制,县财政体制始在法律上得到确认。是时,本县财政仍以各项附加、杂捐、租息为主要财源,支出部分列有政权行使、行政、立法、教育文化、经济建设、保安财政等项。实行"统收统支",不足部分由省财政予以补助。
民国28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实行自筹自给的地方财政,不足部分由淮北行署拨款补助。34年,抗战结束,全县第一次解放。县政府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县财政受中共华中财政委员会管理。收入上交,支出由上级财政拨付。同年12月改由苏皖边区政府财政厅管理,收支办法同前,由华中银行金库具体经办支、付手续,直至37年末为止。
1949~1952年,县人民政府仍然实行统收统支财政体制,收入上缴省财政,支出由省财政拨付,实报实销,年终结余全部缴回。1953年起,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本县开始预决算管理,采取"自收自支,自求平衡"的财政管理体制。县级财政收入包括印花税、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契税、文化娱乐税、企业利润税、企业折旧基金、事业收入、工商税分成部分等。支出范围包括农业、林业、市政建设、文化、教育、干部训练、卫生、社会福利、行政费用等。1954年,省将县预算收入划为地方固定收入和按比例分成收入二类,地方固定收入包括企业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余及收回以前年度支出;按比例分成收入包括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工商所得税、货物税、车船牌照税等。
1958年改革经济管理体制,财政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管理办法。当年因经济工作指导上违背客观规律,出现了高指标、浮夸风和瞎指挥的错误,造成财政收入虚假,减弱了中央财政的机动力量,因此,只执行了一年。1959~1970年,实行了"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县财政收入与支出相抵后,收大于支的部分按比例上解,收小于支的部分由上级财政给予补助。各项附加收入一律列入预算,统一管理。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保证上缴,超收分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超收部分省、地、县三级分成,县留70%。1972年和1973年改为55%。1974年和1975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奖励,支出包干,超支不补,节约归己"的财政管理体制。
1976~1979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超分成,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收支指标核定后,按收入与支出的总额确定留成比例,多收多分,少收少分,自求平衡。
1980~1981年,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财政体制,即按当年决算收入与上午决算收入相比,其增收分成比例,县留55%,其余上缴省财政。1982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新财政体制,本县以1980年财政收支决算数为包干基础,实行"总额分成"。其上解中央部分为23%,县财政自留为77%。收大于支,定额上缴;收小于支,定额补贴。按照核定的包干来确定定额上缴数或定额补贴数,一定3年不变。本县因收小于支,被确定为定额补贴县,规定在财政年度内如果超额收入小于定额补贴部分,可以全部留用,省财政不予分成。该项规定于1984年改为超收100万元以外部分实行省、县两级财政分成,省分成45%,县分成55%。
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一定5年不变。固定收入范围有:企业所得税、调节税和承包费、集体企业所得税、农业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县管理的差价补贴、税款纳金、补税罚款、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其他收入。留待开征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的30%作为县固定收入。中央、省、县财政共享收入包括: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不含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和铁道部、各银行总行、保险公司交纳部分)、资源税、建筑税、盐税、个人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和外资合资企业的工商税统一税,所得税(不含海洋石油企业交纳部分)。支出范围包括: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简易建筑费、科技三项费用、农林水利部门事业费、支农生产支出、工业交通商业部门事业费、城市维护费、城乡青年就业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其他部门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和其他支出。县财政总收入中的20%上缴中央财政,80%作为县级财政包干基数,超收部分上缴中央财政20%,上缴省财政10%,县财政留成70%。烟税、酒税增收部分上缴中央财政60%,上缴省财政10%,县财政留成30%。同年,全县75个乡镇普遍建立区(镇)乡级财政。根据"简政放权,让利基层"的原则,实行"定收定支,收入上缴,支出下拨,超收分成,超支不补,一年一定"的管理办法。各区级财政当年收入超过核定收入部分,可分成15%,由县财政年终返退,其中烟叶税超收部分为提成20%;若总收入未能完成,则烟叶税超收部分不予分成。
二、财政收支
1.收入
民国时期,本县国民政府为筹集经费,仅在各项附加中征收,征额常因时而异。民国24年,各项收入63690元,其中经常门:田赋附加20915元,牙税附加1530元,契税附加2300元,牲畜税附加3750元,屠宰税附加1250元,杂捐款148元,县有产款3559元;临时门:田赋附加17604元,杂收入12634元。25年,预算收入93144元。26年,预算收入150910元。27年,日军占领县城,县国民政府迁驻县北小高家,收入减少,实收27227元。28年,因乡镇基层行政经费无着,乃创征自治房捐,实收53510元。29~32年,本县沦陷,无正式县级财政预算编制。33年,预算收入总额为366138元。34年,抗日战争胜利,恢复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国民政府宣布免征田赋1年,故本年无田赋收入,实收为3768034元。35年,国民政府军队大举进攻解放区,本县全境为其占据,财源扩大,决算收入121655854元。36年,由于内战逐步升级,国民政府的军费开支急剧增加,为弥补财政赤字,大量发行货币,本年预算收入达892688000元。37年上半年,预算收入6341750000元。
1950年,县人民政府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制度,县内各项收入,除地方附加契税、规费、公产、罚没等项收入归县财政外,其余全部上交。1951年收入为19.8万元,1952年收入为12.3万元。1953~1957年,本县建立县级财政,预算内总收入为416万元,平均年收入82.8万元,年平均增长3.5%。
1958~1962年,5年收入总额1204万元,年平均收入240.8万元,与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可比口径相比(扣除农业税收入和公债分成收入),年平均增长70.4%。
1963~1965年,国民经济进行了调整,县财政坚持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方针,财政状况得到好转。这一时期,县财政收入共完成799万元,平均年收入266.3万元。
"文化大革命"时期,国营企业亏损严重,县财政收入共完成6969万元,年平均收入633.5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县国营企业全面试行利润留成和奖励制度,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工农业发展很快,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用于各项经济建设资金也相应增长。至1980年,财政收入总额达4116万元,年平均收入1029万元,年递增2.4%。其中1978年收入达1030万元,在县财政史上首次超过1000万元。
1981~1985年,全县农村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城镇工商企业也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经济效益大大提高,全县财政收入稳步持续增长。5年内财政总收入7018万元,年平均收入1403.6万元,年递增8.7%。
2.支出
民国元年至15年,本县财政支出无考。16~27年,本县国民政府历年行政经费支出分别为:16年支出10800元;17年支出12703元;18年支出13668元;19年支出17038元;20年支出16060元;21年支出14493.76元;22年支出14493.6元;23年支出14937.6元;24年支出24693元;25年实际支出28709元;26年实际支出21792元;27年实际支出17544元;28年,全县总支出为1050688元,其中行政支出611331元;29~32年,本县沦陷,财政支出无考;33年,预算支出366138元;34年,实际支出为3291272元,其中行政经费支出536473元;35年,实际支出91020051元;36年,因内战加剧,军费开支剧增,国民政府为弥补财政赤字而大量发行货币,财政预算数字惊人,本年度预算收入和总支出均为89268800元。37年,上半年预算收入和支出均为6341750000元。
1950~1952年,本县实行供给财政,预算支出主要用于恢复国民经济和维持国家工作人员所必需经费,全县财政支出共计155.2万元,年均支出77.6万元(包括中央经费和地方经费)。1953~1957年,县财政共支出946万元,年平均支出189.2万元,主要用于经济建设和文教卫生事业的发展。1958~1962年,县财政支出总额为2515万元,年平均支出503万元,比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增长1.66倍。为纠正"大跃进"中的"一平二调"给人民生活带来的困难,1961年,县财政用于支付农村人民公社退赔平调款达100万元;用于纠正浮夸数字,从县财政帐户退库38.7万元。1963~1965年,县财政支出为2173万元,年平均支出724.3万元。
1966~1976年,县财政共支出6621万元,年平均支出601.9万元。1977~1980年,县财政共支出4629万元,年平均支出1157.2万元,比"文化大革命"期间平均支出增长92.2%。
附表17-1灵璧县民国36年度地方岁入(出)预算总表


附表17-2灵璧县财政收入统计表


附表17-3灵璧县财政支出统计表



附表17-4灵璧县财政预算外资金收入表


附表17-5灵璧县财政预算外资金支出表


附表17-61985年灵璧县财政收支决算总表





1981~1985年,县财政支出总额为7528万元,年平均支出1505.6万元。其中经济建设年平均支出338.6万元,占22.5%;文教卫生科学事业年平均支出774.4万元,占51.4%;行政管理年平均支出235万元,占15.6%;抚恤和救济福利事业年平均支出107万元,占7.1%;其他支出年平均50.4万元,占3.3%。
三、企业财务管理
1.企业利润留成
(1)工业企业利润留成。1953年,县实行一级财政后,工业企业实现的利润,从计划利润中提取2%,超计划利润中提取12%,留给企业作奖励基金,用于发展生产、职工集体福利和职工奖励,余下部分上缴县财政。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全部上缴县财政。1956年,国营企业执行超计划利润留成的规定,40%留归企业使用,60%上缴县财政。1958年,县办工业企业利润上缴财政80%,企业提留20%。企业提留部分用于技术改造、新产品试制、劳动安全保护和零星固定资产购置。1961年后,县属国营工业完成国家规定的计划指标后,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6%或10%的比例,从实现的利润内提取留成,作为企业基金,其余上缴国库。1964年,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留给企业,不上缴县财政。1967年后,折旧基金实行折旧抵留办法,即30%上缴县财政,在各企业间调节使用;70%留给企业,作为更新改造基金。1970~1977年,县财政实行统收、统支、统负盈亏的办法,工业企业实现利润全部上缴县财政。
1978年,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制度。凡是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产量、品种、质量、原材料、燃料、劳动生产率、成本、利润、流动资金占用等8项年度计划指标和供货合同的工业企业,可按全年职工工资总额5%提取基金。没有全面完成计划指标,但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利润等4项指标和供货合同的企业,可按工资总额3%提取企业基金。在完成4项指标和供货合同的前提下,其他指标多完成1项的,按工资总额0.5%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完成四项指标和供货合同的,不提取企业基金。经国家批准的政策性亏损企业,比照盈利企业提取企业基金。其他计划亏损企业,全面完成计划指标的,可按工资总额3%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完成计划指标的,每少完成1项指标少提0.03%。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计划外亏损的企业,一律不能提取企业基金。1971年规定:县办小化肥厂、小水泥厂企业实现的利润,60%留企业作为解决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归还建厂借款,40%缴纳财政。1979年,改按8项指标考核为4项计划指标考核制,即按产量、质量、利润和供货合同考核企业。凡全面完成4项指标的企业,按工资总额5%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全面完成4项指标的,在完成利润计划指标的前提下,每完成1项计划指标,可按工资总额的1.25%提取企业基金。政策性亏损企业,比照盈利企业提取企业基金。其他计划亏损企业全面完成4项计划指标的,可以按工资总额的3%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全面完成4项计划指标的,在完成扭亏计划指标的前提下,每完成1项计划指标,可按工资总额0.75%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完成扭亏计划指标的企业,一律不能提取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办法:盈利企业应缴的利润,50%解缴预算,参与"总额分成"。其余50%缴县财政专户存储。企业亏损时采取二、八负担,即国家财政弥补80%,其余20%由县财政从存储的利润内弥补。定额补贴的政策性亏损的工业企业其实际亏损小于定额补贴部分,视同利润实行四、六分成,即40%缴预算,60%留给企业。其实际亏损大于定额补贴部分亦采取四、六分摊的办法,即40%由预算拨补,60%由企业留用的更新改造资金和企业基金弥补。1982年,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县属工交企业实行交库分成办法。即:按企业实缴利润10%分给企业;超额完成的,按超额数的30%分给企业。县自来水厂、农机公司、建材公司、物资局、电影公司等单位,自纳入财政预算起(物资局1980年划省属企业)至1982年止,视同工业企业利润投资交拨办法处理。
1983年,本县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核定批准供电局、酒厂为大中型企业。规定供电局从实现的利润中缴纳55%所得税,税后利润再缴16.3%调节税,其余利润留归企业。酒厂从实现的利润中缴纳55%所得税,税后利润再缴18%调节税,其余留给企业。水泥厂、轮窑厂、大理石厂、磷肥厂、印刷厂核定为小型企业,从实现利润中缴纳八级超额累进税,税后利润全部留归企业。农机一厂和三厂核定为微利企业,获得的利润全部自留。自来水厂和电影公司、农机公司、建材公司和物资局核定为小型微利企业。自来水厂和电影公司从实现利润中缴纳八级超额累进税,税后利润全部自留;建材公司、农机公司从实现利润中缴纳55%所得税,税后利润再缴15%调节税;物资局利润全部留给企业。
1984年,本县实行第二步利改税,规定以1983年的有关数据为基数进行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300万元且利润不超过30万元的企业均为小型企业,盈利在30万元以上或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上者,即为大中型企业;1983年亏损或盈利不足的企业,即为亏损企业或微利企业。依照上述规定,经过地区核批,灵璧酒厂为大中型企业,实现利润缴纳所得税55%,调节税20%,企业留利25%;县酿造公司为大中型企业,实现利润交所得税55%,调节税22.41%,企业留利22.59%。县供电局为大中型企业,实现利润交所得税55%,税后利润全部留归企业。县水泥厂、大理石厂、磷肥厂、印刷厂、轮窑厂、交通局大修厂、物资局、物资局渔沟供应站、交通局车队、木材公司、自来水厂、农机公司、建材公司和电影公司等14户为小型盈利企业,实现利润按八级超额累进税制的办法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全部留归企业。被定为上缴承包费的小型盈利企业,实现利润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税后按1984年基数再上缴承包费,其余利润留归企业。规定上缴承包费的单位有:轮窑厂20000元,交通局车队1000元,自来水厂10000元,建材公司3000元,木材公司3000元(1985年不再缴纳承包费)。县机械厂及其浍沟分厂核批为微利企业,实现利润全部留归企业。在实际执行中,实现利润超过合理留利部分按倒三、七分成,企业留七成,上缴财政三成,一定3年不变。第二步利改税还规定:对企业利润的核定由环比改为定比,一定7年不变。对大中型企业,当年利润比核定的1983年基期利润的增长部分,减征调节税70%,留作企业生产发展基金。1985年对供电局采用以电卷电的计算办法,免征所得税。上列各企业留利部分,缴纳能源交通基金后,再按比例划分20%为新产品试制基金,20%为生产发展基金,30%为职工奖励基金,10%为集体福利基金,20%为后备基金。同年还规定企业折旧资金全部留给企业,不再上缴县财政。
(2)商业企业利润留成。1949~1968年底,商业企业财权统属商业部,财务由省商业局直接管理,不通过县财政预算。1969年起,商业企业财权下划到县,亏损由县财政全额补贴。这个办法一直持续到1977年。1978年实行企业基金,规定提取企业基金的考核标准,以全面完成商品销售额、利润额、商品流通费用水平、商品购进额、流动资金周转次数等5项计划指标为准。完成了5项考核指标的,可按本企业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全面完成5项计划指标,但完成商品销售额、利润额、商品流通费用水平3项主要指标的,可按工资总额3%提取。在完成上述3项主要指标的前提下,其他2项指标每多完成1项,按工资总额1%提取。没有完成上述3项主要指标的不能提取。对计划利润部分,由主管部门从实现利润中提取10%作为企业基金。政策性亏损企业比照盈利企业从财政拨补亏损额中提取。1979~1982年,商业企业利润留成比例为12.5%,增长提留为15.2%。按照各公司的不同情况,分别核定留成比例。商品企业留成基金用作简易建筑、技术改造和经理厂长基金。
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县核定百货、五交化、石油、糖业、烟酒、蔬菜、食品等公司属大中型企业,实现的利润按55%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上缴县财政32.5%,平均企业留利12.5%。食品厂、酱园厂属小型盈利企业,实行八级超额税制,税后利润全留。对蔬菜公司实行固定补贴亏损款20000元。
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规定商业企业以1983年利润为基数,以独立核算自然门店为单位,凡年利润不超过80000元的为小型商业零售企业;超过80000元者为大中型商业企业。经核定,本县商业系统的大中型企业有:百货公司批发部,其实现利润缴纳55%所得税和21.98%调节税,企业留利23.02%;百货公司第一商场,其实现利润缴纳55%所得税和29.91%调节税,企业留利15.09%;五金公司批发部,其实现利润缴纳55%所得税和9.66%调节税,企业留利35.34%;石油公司,其实现利润缴纳55%所得税和28.3%调节税,企业留利16.7%;专卖公司批发部,其实现利润缴纳55%所得税和22.4%调节税,企业留利22.6%;蔬菜公司,其实现利润缴纳55%所得税,企业留利45%。核定百货公司、专卖公司零售部等为小型企业,实现利润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税后利润规定上缴承包费,其余留归企业。饮食服务公司定为小型企业,实现利润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其所得税超过15%的部分返还企业;食品公司系统以独立核算企业为纳税单位,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食品公司统一留利16.4%,其余由县财政集中专户存储,用于食品系统建造冷库和发展生产;百货公司迎春商场因系新增设门市部暂不定型,按50%预征所得税。商业系统所属国营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和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部分不上缴地方财政,由商业系统按规定使用。
(3)供销企业利润留成。1950年以前,县以上供销合作社企业实现的利润95%上缴县财政,企业留成5%;县以下基层社实现的利润上缴县财政40%,留成60%。1958年,供销系统企业并入商业局,按国营企业管理。1961年,商业局、供销社分设,供销商业企业利润留成比例同前。1968年,国营商业和供销商业再次合并,按国营商业利润留成办法办理。1978年,国营商业和供销再次分家,利润留成比例同前。1982年,县以上供销商业实现的利润39%归供销商业企业,61%上缴县财政。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供销商业县以下基层社转为集体,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制,税后利润扣除企业抵留部分后,由县供销社联合社定额上缴。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县以上供销商业企业全部核定为小型企业,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制,税后利润全部留归企业。1985年后,供销商业企业全部转入集体,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的基本折旧基金全部留归供销商业企业使用,不交国库。
2.企业经济核算
建国初至1958年,县办国营企业很少,企业财务管理不够完善。1958~1961年"大跃进"期间,反对"繁琐哲学",各企业擅自采用以表代帐,造成核算不细、财产不明、家底不清、盈亏不实、损失浪费现象。1962年之后,在"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指导下,本县加强了对国营工业企业流动资金拨付的管理,纠正了赊销商品,挪用预付定金,相互拖欠货款和占用资金等错误做法。县财政部门配合银行,深入基层指导企业划清流动资金和基建资金的界限,帮助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对工业企业生产开展会计核算、班组核算和成本核算,使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工作逐步正规化、制度化。
1966年起,企业财务工作受到"文化大革命"的冲击,财务管理发生混乱,形成自流状态,企业生产成本不断上升,费用消耗不断增高。1973~1975年,有13个工业企业单位年度亏损总额达46.6万元。1976年起,县财政开始制定扭亏增盈计划,对亏损企业采取措施,力求减少损失。这一时期的经济工作因受"左"的政策影响,急于求成,结果原来亏损的工业企业仍然亏损,至1977年,全县企业亏损计29万元。
1978年以后,全县工业企业按"调整、改革、整顿、提高"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方针政策进行调整。企业内部强调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实行成本核算,对经济效益不好,长期亏损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当年关闭了玻璃厂,1982年关闭了农机二厂。在财务管理体制上进行改革,对企业多余的固定资产,采取有偿调拨的办法进行转让,企业留用的固定资产变价计为收入,企业利润留成和更新改造基金如用于购置设备或搞基本建设的,必须向财政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方能动用。1980年,县成立清资核资办公室,在酒厂试点,全面清理并削价处理质量差的滞销产品,累计损失44.03万元,其中工业企业损失28.63万元,商业企业损失3.7万元,其他损失11.7万元。1981年,县财政局根据国务院指示和企业整顿6条标准,对地方国营企业进行全面整顿,并起草了《企业财务工作整顿意见》,对违反财经纪律、乱摊成本费用、挤占挪用财政收入等现象予以纠正。1983年,县人民政府组织财政、经委、银行、物资、供销等部门,对各企业仓库积压的残次机电产品,进行清查,共检查农机一、二、三厂和供电局、磷肥厂、酒厂等6个企业,批准报废损失149.3万元。经过整顿,到1985年,有28个企业全部达到合格标准,经济效益显著提高。是年,工业总产值为2245.8万元,盈利173.9万元,商业企业实现的利润为157.4万元,其他企业转亏为盈,盈利40万元。企业上缴的利润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增加。
四、财政监督
建国后,县级财政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每年向人民代表大会作预、决算报告一次。各基层单位的财务开销接受县财政机构监督。监督内容包括:收入计划是否符合政策,缴款缴利有无违反规定或额外任意征收、摊派、减免,基本建设单位是否按国家规定的基建计划和支出计划办事,行政业务单位有无擅自扩大人员编制,其开支标准是否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其用款是否按手续办理,预算支出的事业效果如何等等,每年都要年终检查一次。50年代时,县直各单位和区乡都成立了财务审查小组,对本单位的帐目按月、季度、年终进行审查公布。60年代后,结合"社教"、"四清"、"一打三反"等政治运动进行财务监督。"文化大革命"时期,财务检查的主要内容有:控制计划外基本建设投资,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防止私设"小金库",清理贪污、挪用、投机倒把的人和事。
1978年以后,国家的工作重心转向经济建设,财政监督工作加强。县财政局增设监察股,曾成立县财经纪律检查办公室和打击经济犯罪办公室,专司财政纪律检查工作,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此外,县人民政府每年都要组织一次财务工作大检查,由财政、税务、工商、物价、银行、劳动人事等职能部门依法处理一些重大的经济犯罪案件。1984年,县成立审计局,依照审计法规,对全县国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及其经营效果进行审计监督,从而使财政监督工作走向正规化和制度化。至1985年,全县计有67个单位接受审计,共审查出有问题资金76.17万元,其中违反财经纪律和法规的金额34.89万元,依法上交县财政11.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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