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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田赋
清朝以前,本县征收田赋先将纳赋土地分为民田和卫田两类,每类分上、中、下3等,再按本征、折征、本折各半3种,要求算出银两和漕粮。本征全部征粮,分正粮(麦、米)、杂粮(大豆、高粱);折征全部征银,或银钱并征;本折各半即钱粮各半。除土地纳赋外,男丁须服役。早期田赋、丁役采取分征法,互不相干。后丁役改为丁贡,又改为丁银,再改为丁银与田赋挂钩。清康熙年间,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制,对新增人丁停止收税。雍正年间,颁布"摊丁入地"制。清代征收管理,早期采用串票制,票上载明户主,实征地丁、漕粮兵米,一票两联,一联留官府,一联通知纳税户,后改为三联,其中一联交差役催办。最后采用滚单催征,每5~10户为一单位,由县署衙役催征。
民国初年,田赋承清制。全县地丁银68942两,漕粮2571石,县知事为征收官。3年(1914),国民政府财政部通令各省、县完纳地丁漕粮银两一律改折银元计算。每地丁1两银折征银元1.5元。16年,县署制定征收田赋流水簿,编订号码,交征收员督征。督征员照簿裁串,加盖戳记,发给农户,农户纳完,在流水簿上加盖戳记销号。17年,田赋改制,划归地方财源,删除丁漕等名目,统称田赋。省政府订定民田科则,将原征银米正耗、正杂、平余、加捐合并计算,按亩课征,每亩征银元4.4元。21年,各区设立分柜征收田赋。28年改由保甲长催征田赋。30年,国民政府颁发《田赋征收实物暂行通则》,将田赋改征实物,以正副税总额计算。按每1银元折稻谷2市斗(20市斤)为标准,产麦和杂粮地区按当地市价征收小麦或杂粮。因战事影响,对非沦陷区,田赋折征货币,每石(200斤)稻谷折法币30元。31年,折率提高,每1银元折征稻谷4市斗、小麦2市斗8升,小麦另征公粮1市斗,计3市斗8升,每石折征法币70元。33年,原征附额每1银元征实3市斗,征借1市斗,征公粮9升,合计4市斗9升,每石按法币140元折征。34年,抗日战争胜利,豁免当年田赋。35年,田赋仍征实物,按33年标准征收。36年,每1银元田赋额征实2市斗,征借1市斗,带征公粮9升,合计3斗9升,每石按法币140元折征。省政府布告农户,限3个月内交清田赋,逾期1月者罚征粮金额5%,逾期两月者罚30%,逾期两月以上者罚50%,重者传案追交或以地抵押。37年,田赋再按每1银元折征麦3市斗,征借2市斗,征公粮9升,合计5斗9升。
附表17-7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灵璧县征收田赋一览表

附表17-8灵璧县民国时期若干年份田赋征收统计表

二、公粮
抗日战争时期,县民主政府为减轻农民负担,取消苛捐杂税,改田赋为公粮,用于抗日救国,群众称之为"救国公粮",是根据地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民国32年5月,县民主政府初建,为保证战争供给,征收公粮方法各不相同:对县国民政府占领区,用武装提户借粮办法征收,即先摸清钱粮大户和重点户所在的乡、保之后,深夜登门,宣传"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抗日救国的政策,动员自愿献粮,依各户承受能力确定钱粮数字,指定送交地点和纳粮日期。对抗日根据地则实行夏征和秋征,依据"地多多出、地少少出"的征收原则,按地亩将公粮任务逐级分配,每亩缴粮10斤。33~35年,根据地民主政权比较巩固,公粮的征收实行合理负担政策,按人均实际收获量,以累进税率征收。王集、渔沟、九顶等地区征收税率共分6级,最低征率为5%,最高征率为15%,人均在60斤以下的农户予以免征。尹集、冯庙、杨疃等地区,夏季征收税率共分18级,最低征率为2%,最高征率为20%,人均在80斤以下的农户予以免征。秋季征收税率共分11级,最低征率为3%,最高征率为18%。对靠近敌占区的灵南,根据"地多多交,有困难的不交"的原则,逐级分配任务。分4个等级,40亩以上的农户为一等,每亩征收10斤;20亩以上的农户为二等,每亩征收8~10斤;15亩以上的农户为三等,每亩征收6~8斤;5亩以上的农户为四等,每亩征收3~5斤;人均不足1亩者免征。同时按粮征草,即征1斤公粮收1斤柴草。37年夏季,仅征尹集、朱集、凤山、九顶、下街、冯庙、娄庄等7个区。根据上级下达的指标,按田亩、人口累进加成征收,每人不足1亩者免征;每人不足2亩者减半亩征收;每人2亩以上不足5亩者不减;每人5亩以上不足10亩者,每亩加一成征收;每人10亩以上不足15亩者,每亩加二成征收;每人15亩以上者,每亩加三成征收。是时共征收公粮3115940斤。秋季开征的范围加虞姬、灵南、大山和灵城市4个区(市),按每户人口平均产量以累进税率征收,税率共分11级,最低征率为6%,最高征率为30%,人均在60斤以下者免征。是时共征收公粮11908418斤。1949年,将公粮任务逐级分配到自然村,各村再按人口、土地肥瘠,采取从亩简易累进征收,即每人平均不足半亩者免征;每人平均不足2亩者减半亩;每人平均2亩以上不足5亩者,每亩加一成;每人平均5亩以上不足10亩者,每亩加三成;每人平均10亩以上不足15亩者,每亩加六成;每人平均15亩以上者,每亩加八成。夏季共征公粮17592479斤。秋季因受灾严重,只对个别生活富裕,有承受能力的农户征收公粮。
三、农业税
建国后,田赋、公粮改称农业税,是县财政收入的一项主要来源。1950年,征收农业税在评定土地实产的基础上,根据《安徽省皖北区1950年度夏季征收公粮实施办法》,实行自免征点起的全额累进税制。凡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不论出租、自耕或雇种的收入,均按规定计算征收。无经常收入的宅基、塘边、道路、坝堰等均免征农业税。起征点为每人夏收产量50斤,税级为23个级,税率为4~50%,即50斤以上不足70斤者,征收4%;410斤以上不足450斤者,征收39%;570斤以上者征收50%。累进税级中,二至十九级,人均产量级差为20斤;二十至二十三级,人均级差为40斤。收粮多的税率高,收粮少的税率低。对租佃户实行"加二减二"的政策,即出租户收租粮100斤按120斤计算,佃耕户收粮100斤按80斤计算。地主未实行依法减租之地,公粮全由地主负担。佃农确因灾欠帐,既不向地主交租,又不向国家交公粮。同时灾区实行三减免,歉收几成税额减征几成,歉收七成以上的地区税额全免。1951年,根据"合理负担,鼓励增产"的原则,实行"查实田亩、评定常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新政策、新办法。通过评定常产,全县应负担公粮的田亩计244.2万亩,计税常产36773万斤,计征税额5863万斤,按"夏四秋六"的比例,分季交纳。起征点规定为人均农业产粮150斤,税级为40级,税率为3~42%;累进税率中一至十级、十七至二十一级的级差为79斤,二十二至二十八级的级差为99斤,二十九至三十四级的级差为119斤,三十五至四十级的级差为139斤。全年每亩平均负担23.9斤,出租户和佃户负担由"加二减二"改为由佃户交纳,租佃双方自行协议比例分担。同年秋,本县开展土地改革运动,于1952年4月结束。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各地块都进行了丈量登记,统一地积,分别了等级,再通过划框评产和登记造册,落实计税土地26984万亩,比上年增加2561万亩,常产为31550万斤,比上年调减常产5222万斤。当年,省人民政府颁布《安徽省1952年农业税施行细则》,农业税仍实行累进税制。起征点为人均产粮150斤,税级为24级,税率为7~30%。本年实征税额4142万斤。同年,农业税减免政策分5个等级,凡歉收六成以上者免征农业税,歉收五成减征七成,歉收四成减征五成,歉收三成减征三成半,歉收二成减征二成半,以下不予减征。1953年,县政府根据国务院"今后三年内,农业税的征收指标,应稳定在1952年实际征收的水平上,不再增加"的政策,执行上年度累进税率,使农民负担基本稳定在1952年的税赋水平上。当年减免政策为歉收几成就减征几成。1956年夏,本县农业遭受不同程度的自然灾害,采取新老两种办法征收。老办法仍是原规定的"依率计征、依法减免";新办法则是以夏季人均实产累进计征,起征点为人均产粮150斤,150~200斤征收8%,200~260斤征收10%,产粮每增加50斤,税率提高2%,直至达到30%。全县计有114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42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4279个个体户按新办法纳税。是年,灾情减免政策规定受灾二成以上者按成减免,受灾七成以上者全免,1956~1957年期间,个体农民逐步转入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业税征收亦采取过渡办法;既执行累进税制不变,税款改由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缴纳。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则以社为征收单位,应交税额按全社平均税率计征,由高级农业社统一缴纳;初级社按各户负担任务之和,由初级农业社统一缴纳,年终分配落实到户,由户负担。个体户应交税额由农业社负责催收,按时完成。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农村生产关系发生变化,中央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全国实行新的统一比例税制。本县按照各人民公社的自然条件、经济情况及常年产量变动历史资料,按区域调整常年产量,分别规定各人民公社的税率(即差别税率),共分11级,最低为9%,最高为20%,平均税率为14.6%。在人民公社范围内,队与队之间分别执行若干不同税率。对个体户按所在地公社的同一税率计算,并根据不同经济状况相应另加征一至五成税收。对缺乏劳动力、生活困难的个体农民,不予加征。1959~1960年,受"大跃进"、"反右倾"的错误影响,农业税征收波动较大。本县先后改按包产值和实产计算征收,逐级下达任务指数,层层分解任务指数,使原有征收基数失去作用,导致了高指标、浮夸风的错误,引起农村缺粮,出现非正常死亡和农民大量外流现象,农业生产力受到严重破坏。1961年,为纠正极左路线对农业生产的破坏,恢复生产,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国家大幅度降低了农业税额,调整农村税率。全县平均税率降为1.2%,计税常产为28902万斤,计征税额2079万斤,每人平均负担40.6斤,每亩平均负担9.1斤。同年规定农民自留地免征农业税,全县92140亩自留地减征农业税116万斤。1962年,全县改生产责任制为集体耕种,以"四固定"(固定户数、人口、牲畜农具、地亩)办法,重新固定生产队规模,平均税率为10.2%,每亩平均负担12.6斤。1963年,最低税率为5%,最高税率为15%,平均税率为9.7%,依率计征税额为2535万斤。但因全县遭受严重水灾,夏季歉收六成,秋季歉收八成,实征农业税101万斤,占计征税额4%。1965年,对部分社队常产进行调整,平均税率为9.7%,计征税额为2377万斤,每人平均负担48.3斤,每亩平均负担为11.6斤。同年7月,固镇设县,固镇区划出,除计税土地因增减变化有相应调整外,其负担水平稳定了13个年头。1966年和1967年两年,烟田和棉田单独定产征收。烤烟按常产的70%折征,皮棉按常产的80%折征,其价格按当地的中等价格计算。
1978年,因土地面积和粮食产量发生变化,原有的农业税出现不合理现象,全县农业税进行调整,土地不动,常产调整。21个人民公社除尹集、冯庙、东风3个公社没有调整外,其余都不同程度地调整了计征税额,自5%调至32%。全县常年产量按1971~1975年平均产量50815万斤为计税常产,税率为5%,计征税额(包括附加)为2957.9万斤。
1981年起,本县农村实行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税征收办法改为以生产队(村民小组)为结算单位,各生产队(村民小组)再按合理负担的原则,将税额分解到户,由队干部(村民组长)负责组织征收,集中缴纳。上述计税常产、税率、税额和纳税办法一直延用至1985年。1985年起,农业税改征粮为折征代金。代金按"倒三七"(即30%按原价,70%按超购价)计算。经宿县地区行政公署核准,本县农业税代金以每市斤粮食0.183元标准折算。
附表17-9灵璧县农业税附加税率统计表

附表17-10灵璧县农业税务项减免统计表


四、工商税
明弘治年间(1488~1505),本县商税(当时称课税)年税额为:酒醋税1487锭104文,鱼湖税91锭2贯84文,挑贩鱼鲜税35锭。嘉靖十六年(1537),本县年税额为:商税额9524贯500文,集场税3273贯,鱼鲜税350文,酒醋税1540贯520文,房屋租赁税294贯880文,果菜税692贯970文,船税640贯60文。清康熙十三年(1674),商税银17两5钱,草场租银36两9钱,匠班银45两9钱,计99两4钱。
民国3年(1914),商税合计银元14400元。16年,商税合计银元40710元。28年,商税额为法币32845元。35年,商税额为法币9364625元。36年,商税额为法币277784200元。
民国37年,本县第二次解放,县人民政府沿苏皖边区《工商税收暂行办法》,开征物资进口税、产销税、屠宰税,营业税、牙贴税等。1949年下半年,本县执行皖北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制定的《工商税暂行条例(草案)》,开征货物税、营业税、屠宰税。
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全国税收实施要则》,统一了全国工商税收,共计有14个税种。本县只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存款利息所得税、使用牌照税8个税种。
附表17-11灵璧县1985年度农业税定产征收决算表

附表17-12灵璧县历年农业税基础数字税额税率表(一)


附表17-13灵璧县历年农业税基础数字税额税率表(二)


1953年起,本县执行国家《关于税制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和《商品流通试行办法》。修正后的国家工商税有12种,本县只开征各货物税、工商业税、商品流通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印花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9个税种。
1956年,根据财政部关于《农村工商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社员和个体农民在城市、集镇设立店铺,或出售自己生产的农副产品,缴3%营业税,免缴所得税;农业生产合作社附设工厂、作坊生产的产品属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品目的只征3%的营业税,不征所得税;农业社附设的服务性行业只征3%营业税,不征所得税。
1958年,国家对工商税制进行首次改革,把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等4个税种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将工商税中的所得税改为一个独立的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同时简化征税办法,对连续生产企业的中间产品,除另有特殊规定外,一般不再征税。在基本保持原税务负担的基础上,对部分税率作了调整。改革简化后,全国工商税种有9种,本县只开征6种,即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文化娱乐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全县开征的税种增加为7种。1963年4月起,调整合作商店所得税税率,实行9级超额累进税。1965年,国家扶持农业生产,再次调整农村税率。从9月10日起,在农村免征猪、羊交易税,停征牲畜交易税,将屠宰税率由8%降为4%。
1973年,全国第二次改革工商税制度,试行工商税。在基本上保持原税务负担的前提下,合并税种,简化征税办法,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集体企业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改革后的全国工商税有9种,本县只开征6种,即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和牲畜交易税。工商税为试行的新税种。试行工商税以后,对乡镇企业的产品和经营项目在税收上都给予照顾。凡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产品和经营项目,以及为社员生活服务的各种经营活动,都给予免税。
1979年1月起,自行车牌照管理交公安部门办理。同年规定乡镇兴办高税率企业,如烟、酒、糖、鞭炮等工厂,若开办初期有困难,则免征3年工商税和所得税。1980年9月,国家公布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本县开征合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1981年恢复征收集市交易税,起征点为20元,税率如前。同年,对农村新办的生产高税率产品的乡镇企业不予照顾,一律按统一税率征税。1983年6月1日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10月1日开征建筑税和由工商业批发单位代扣个体商贩的零售税,12月1日开征批发环节税。
附表17-14灵璧县工商税收统计表


1985年底,全国工商税收计24种,本县实际开征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建筑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共计16种。同时负担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收任务。新开征的税种税率是:国营大中型企业实现利润按55%税率纳所得税,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宾馆、饭店、招待所和饮食服务公司缴纳15%所得税,县以上供销社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增值税率农机为6%,机器机械为10%。批发环节代扣交零售税一律按商品的批发销售金额加批零差价为计税依据(批零差价率:小百货为15%,其他商品为10%)计税,税率按工商税率计征。建筑税率按10%计征。商品批发收入税以销售商品与购进商品的差价收入计征,税率为10%。工业企业批发按实际收入计征,税率为3%。个体户一律按实际销售收入额计征,税率为3%。
五、其他税、费
1.契税
民国初年,本县规定买契税率为6%,典税率由6%改为3%,契纸每张价银0.5元。民国6年1月,令不动产各业主呈验旧契,更换新。23年5月,买契税率为6%,典契税率3%,发契纸每件定价银1.45元。32年,官印契纸分买契、交换契、赠与、分割、占有、典契6种,买契税率为15%,分割(分家)为6%,占有契为15%,遗失或损失者重新纳税,另换新契,每份税契一式3联,一联由纳税人收执,一联交税契整理处核查,一联存契税局备查。凡涂改契纸者科以罚金,伪造者按律科罪。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契税暂行条例》,设有买契、典契、赠与契、交换契,分析契、继承契和建筑契7个税目。凡土地买卖、典当、赠与交换等,均凭土地房屋所有证和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典约到地方税管理部门依法纳税,其税率分别为买契6%,典契3%,赠与6%;分析、继承不征税,只收税纸工本费0.5元。1952年,县财政科设契税股,配4名干部负责契税工作。1953年,《安徽省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契税分草契、正契两类。草契由所在的公安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发售;正契由税征机关发售。凡房地产权转移变动,由业主持草契、上手契和房地产证明书,到税证机关纳税,领取正契。1954年10月,以固镇、灵城两地为试验点,对房地产权转移变动情况进行查寻登记,税征机关凭草契、白契和上手契等有关证件办理纳税手续,换发正契。当年,两地征得税款104950元。1955年,全县推广试点经验,由各区(镇)政府代收税款,代填正契报县,加盖县人民政府印章,退还业主执存。本年共征契税13686.95元。农业合作化后,土地宅基为集体所有,买卖典当行为逐渐消失。1956年实征税额18.93元。1957年实征税额150元。至1958年,契税收入完全断绝。
2.规费
1951年7月,县人民政府根据政务院1950年颁发《关于进一步整理城市地方财政的决定》,开征规费。规费的征收项目分为民政规费、公安规费、工商规费、卫生规费和司法规费,当年征收规费3.57元。
省人民政府在1954年颁发《安徽省规费征收暂行办法修正草案》,规定规费征收范围是:凡为保障人民正当权益或带有管理性的事业,国家所发给的各种许可证、执照、证书、牌照等,向受益人按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修正草案》重新确定了规费征收项目:行政机关规费、公安机关规费、司法机关规费、工商机关规费、卫生机关规费和其他规费。本县征收规费主要办法是按资本额征收,按收益额征收,按定额征收,以价征收,从量征收,检验征收。收入总额由业务主管部门上缴财政。至1972年,规费入库达19904元。1973年8月1日起,取消结婚、离婚证书费。1980年规定:凡印制结婚、离婚证经费由地方财政开支的,其证件收回费全部上缴地方财政。1981年,省财政厅、省司法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交通厅发出联合通知,又作了新的规定。至1985年末,本县规费上缴财政收入达46222元。
3.公产管理费
1951年,县人民政府规定:河堰两岸50米内划为保护区,列为公有土地;各地的学田、寺庙、祠堂公地均租给农民耕种,按税租率25%计征,其中10%为农业税,15%为公田租,由区、乡造册报县,年终分解入库。非可耕地收入,按实际收益额的八折计算,纳30%公租金,区、乡造册报县入库。1957年11月规定:非可耕地种植经济作物,交农业社(户)管理,租金标准是:农业社交七成,农户个人交三成;公有土地的果树金按公私各半收租;河堤、荒山两年后按三成和七成征租。1958年,承种国有土地依计税产量8%计征税额。1960年以后,公产税停征。1972年收矿山管理费,按销售价计征税率5%。1976年6月成立矿山管理所,管理矿山开采,收管理费5%,结余上交财政。1978年,该机构被撤销,矿山管理费征收工作仍由县财政办理,直至1985年未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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