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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占有关系
建国前,泗县除寺庙、学校占有一小部分公田外,其余均为私人占有。经过长期兼并,出现土地高度集中现象。张家楼大地主张海生一家,占地约5万亩。据土改前统计,全县耕地为1916712亩,其中有公田19772.52亩。全县农业人口为393675人,人均占有耕地约4.86亩。全县计有地主2897户,15207人,占全县农业人口3.86%;占有土地270311亩,占全县耕地14%,人均占地17.78亩,是贫农的5.63倍,雇农的13.17倍。1951年秋至1952年春,全县土改结束,各阶层人均占有土地情况,除富农略高外,其余接近平均。泗县土地改革前后各阶层占有耕地比较表

租佃
地主靠出租土地向佃户索取地租而生活。地租分死租与活租两种,死租不问年成好坏,佃户均须按定额向地主缴纳。泗县地租多为活租。地租又分实物(粮食)地租与现金地租,泗县多为实物地租。
地租定额有“二八租”(地主得二成,佃户得八成),“三七租”(地主得三成,佃户得七成),对半租,“六四租”(地主六成,佃户四成)等。
减租减息
抗日战争时期开始实行减租减息,直到1951年全县进行土改。
民国27年(1938)秋,泗县沦陷,中国共产党在皖东北地区领导人民进行抗日战争,建立抗日民主根据地。29年,根据地实行全面减租,在国民政府规定的“二五”减租基础上,再减少5~10%,“六四”租改为“四六”租“(地主四成,佃户六成),对半租改为“三七租”(地主三成,佃户七成)。对高利贷定息减息1/2。同时规定贷息不得超过5%,对超过规定的高利贷视为非法,并通令废除。土改
1951年秋,全县进行土改。当时组织900余人的土改工作队,对全县区、乡分批进行土改;严格执行“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孤立富农、打击地主”的阶级路线,通过建立农民协会组织,划定阶级成分,斗争不法地主,没收和分配地主五大财产(详见下文),复查纠偏发放土地证书而完成土改任务。土改运动中,全县逮捕恶霸地主、不法地主、土匪、特务、反革命分子等195人,对一些开明地主以及民愤不大而又遵守土改法令的地主,只没收其土地财产,免于斗争。全县共没收和征收土地(包括庙田、学田)313710.37亩,没收房屋16858间,牲畜1916头,农具(车、犁、耩、耙)6900余件,粮食176万余斤。在土地财产分配中,本着先贫雇农、后中农的原则;对于地主,也分给一份同等土地,让他们通过劳动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二、土地所有制变革
从1952年春到1955年,全县人民走互助合作道路,从互助组发展到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互助组实行帮工换工,收获归个体所有。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牲畜、农具折价入股,实行以地股为主的、评工记分的分红原则。这一阶段,土地虽无买卖,但仍属私有制性质。
1956年上半年,全县普遍办起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取消地股,实行评工记分,按劳取酬,耕地归集体所有。1958年9月,全县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土地全归公社集体所有。1981年后,全县先后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仍属集体所有。
土改后,全县仍保留公地31212.74亩。之后,凡国家从中征用作为国营农场、养殖场、农业科学研究试验基地的土地以及机关、工厂、学校、水利、交通等建设用地,均属全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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