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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审判
建国初期,宿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和宿城市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主要是审理反匪反霸、镇压反革命、土改、“三反”、“五反”等运动中的刑事案件。1954年至1979年,今市辖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宿县人民法院负责审理。1980年以后,市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始由宿州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1980年至1981年,市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种刑事案件97件,其中公诉89件,自诉3件,审结92件。这些案件,除法律规定不予公开审理者外,均依法进行公开审理,并实行了陪审、会审、辩护等制度。在审判中,对极少数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特别是这几类犯罪分子中的惯犯、教唆犯和共同犯罪的为首分子,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对青少年失足犯罪者则贯彻“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予以判处。
1982年,共审判刑事案件58件。其中强奸、抢劫、放火等案15件,有3人被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年刑事案件的特点是:青少年犯罪和城市职工犯罪案件比例较前增多。其中青少年犯罪占51.1%,城市职工犯罪占64.4%。
1983年,共审结各种刑事案件162件。其中团伙案15件。从案件性质分:抢劫6件,强奸7件,流氓34件,重大盗窃22件,伤害8件,其它85件。
1984至1985年,共受理各种刑事案件330件。办结317件。这一时期,盗窃、强奸案件较为突出,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刘书德等流氓犯罪一案甚为典型。市郊城北乡汴河村谢家庄农民冯秀业、陈龙杰两亲家,因共同使用拖拉机一事发生矛盾。但由于冯茂华(冯秀业子)、陈群(陈龙杰女)夫妻各自维护其父母利益,使两家矛盾尖锐化。1984年6月27日,陈龙杰向冯茂华借皮带抽水,冯母李恒兰干扰,引起婆媳争吵,李恒兰把门锁上不让陈群进家,陈不得已回娘家居住。冯茂华思想郁结,于6月29日服毒自杀。冯秀业乃嫁祸于陈群,说是陈群及其娘家所逼,遂聚众将尸体拉到陈龙杰家停放,并对陈家大打出手。先将陈群打得不省人事,又将其家80余件家具砸坏,衣服烧光,陈家损失1000余元。当天下午1时许,死者三姨夫刘书德赶到现场,趁机煽风点火,喝令将陈群强行从床上拖出,扒光衣服,进行种种惨无人道极其下流的凌辱,后又朝陈群下身猛踢,致使陈群昏晕、流产。又捆绑拘禁抢救陈群的宋宏达10余小时。市法院经过审理,判处刘书德流氓罪有期徒刑15年,伤害罪有期徒刑5年,非法拘禁罪有期徒刑3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0年。对该案中的其它犯罪分子也分别作了2~10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虞强华盗枪盗窃案,在全市影响较大。虞强华于1980年11月8日晚8时,潜入宿县军分区干部宿舍,盗取“五四”式手枪1枝,携枪伙同徐七等人到永城收买银元,从事走私活动,并在宿州市、灵璧县作案30余起,盗窃人民币及电视机、录音机、照像机等多种赃物,折款计6000余元。该犯与其同伙曾劫持女青年在家跳舞,其父兄斥责,该犯竟鸣枪威吓。1980年5月,虞犯非法毒打拘禁青年沙伟两个半天,据此,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
二、民事审判
1980年至1985年,市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种民事案件1122件,办结1056件。其中调解处理占65%,判决处理占30%,其它方式处理占5%。在已办结的民事案件中,房地产纠纷约占50%,婚姻纠纷约占20%,赡养、继承、经济纠纷约占25%,其它纠纷约占5%。
房地产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土改中被没收而房管部门一直漏管的房地产;“大跃进”和“刮五风”时期遗留的房产问题;强占和讨要“私改”的房产;下放居民回城索要原房;近亲属之间为房产权益产生争执;历史上的房屋典当或借钱借房引起的争端;由于城市规划拆迁、建筑或私人扩大住房引起的单位与个人、国家与集体、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纠纷等。有些房地产纠纷历史长、头绪多、牵涉面广,审判难度大。徐××房产一案,需追溯到民国28年(1937)才能判明产权归属。法院经过深入调查,认真分析,查清了事实真相,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几年来,民事案件不断上升。1985年收案数比1984年增长8%,其中房地产案增长10.3%,婚姻案增长12%。在离婚案件中,以喜新厌旧或第三者介入为主。有些人在婚姻家庭问题上不讲道德,不尽义务的倾向也有所滋长。
1984年10月,建立执行庭后,对拒不执行终审判决者,采取必要的法律强制措施。1982年,殷某(北关居民)诉张某长期侵占房产一案,经市法院判决,令张某限期归还殷某的房产,但张某在法院终审判决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并砍伤他人手指,毁坏他人财物。对此,执行庭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张某才执行终审判决,并对伤指毁财赔偿损失,
市第八中学秦某,在地藏庙巷4号夏训敏的宅基地上盖锅房一间,夏要求秦迁出,归还使用权。经基层组织调解无效,夏起诉到市法院。市法院依法判决:秦将锅房拆除,归还夏的宅基地使用权。秦不服,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秦仍无理取闹。一次,市召开全市干部大会,开会之前,秦竟跑上主席台,跪倒喊冤。后由执行庭坚决执行市法院的终审判决,强制秦某拆除了锅房。
三、经济审判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下达后,市法院立即招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摆在法院工作的重要位置。1982年9月建立经济审判庭。至1985年底,共审理经济案件160件。其中1985年收案96件,比1984年增长112%。经济案件的特点是一般数额较大、案情复杂、涉及面广、阻力和干扰多、政策性强。经过审理,大部分调解处理,少数案件判决。共追回货款300万元。
市东供销社(甲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制药厂(乙方)于1983年8月签订了购销板兰根10万斤的合同。合同规定甲方于1983年9月份起供给乙方板兰根10万斤。每斤价格1.25元~1.35元,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由于客观原因,于1983年11月30日至12月10日3次发货93450斤,折款121697.02元。乙方以未及时发货和价格偏高为由拒付。甲方向市人民法院起诉乙方。此案经市人民法院反复调查核实,作了调解处理。调解后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主要内容是:由于双方签订合同时,对发货截止时间订立的不明确,双方同意不追究违约金。甲方同意将板兰根价格每斤降至1.2元,计106771.2元,乙方于1984年10月31日之前一次付给甲方。此案经调解处理圆满解决。
四、信访接待
1980年至1985年,市人民法院共接待人民来访7456人次,平均每月70余人次,收到人民来信3763件,其中重复1120件。人民来信来访的内容绝大部分是民事件,少部分是刑事件。对于人民来信均作了登记,计转处1171件,市法院自处1472件。在接待中,向来访人员宣传法律、积极疏导,对简易纠纷当即作了调处。对申诉案件,则依照法律和政策认真查处。凡申诉有理,经查证确属错判的,坚决予以纠正;对申诉无理,经查原判正确的,做好申诉人的工作,使其息诉;对以申诉上访为名,无理取闹、经教育不改、甚至有违法行为者,则依法予以追究。
五、人民陪审制和公审公判
1980年,《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城区每个办事处和郊区每个乡各选举产生人民陪审员2人,共26人。法院在审判中按上述规定,请有关方面和有关行政区划的陪审员参加陪审。在审理公诉刑事案时,市检察院都依法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为了扩大教育面,震慑坏人,对重大的有典型性的刑事案件,实行公审公判。从1982年至1985年,先后开了20次千人以上的大庭,进行公开审理或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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