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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经费
建国后,人民政府每年都拨出大量经费兴办医药卫生事业,对全民实行计划防疫,免费防治各种疾病,对无力自费治疗者,实行社会救济,对行政、企事业单位人员,实行公费医疗,70年代,农村实行了合作医疗,使人民群众在一定的程度上摆脱了无钱治病的痛苦。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政府对医疗卫生事业的经费也逐年增加,1966年,我县卫生经费20.79万元,人均0.5元。1982年,医药卫生事业经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由县人民政府下达经费指标,财政部门监督执行,超支不补,结余转至下年继续使用;对区、乡卫生院(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按劳取酬的办法。1985年,全县卫生经费增至73.98万元,人均1.6元。

二公费医疗
1952年,国家开始对行政企事业单位人员实行公费医疗,行政事业干部医药费由县财政拨给;企业干部、职工医药费由本单位负担,均为实报实销。1965年,县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成立,制定管理细则。明确规定:中共固镇县委、县政府及其所属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及中、小学教职员工,每人每月均享受1.80元公费医疗的待遇(1978年后,提高到2.5元),由卫生部门统一掌握使用,个人凭《就诊证》到指定的医疗单位就诊;凡需转上一级大医院就诊者,需由医疗单位提出意见,经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还规定贵重滋补药品,除抢救危重病人外,一般自费。
由于我县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不断增加,每年实际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数超过预算拨款人数,再加上药品价格时有增长,而医疗费和检查费也相应提高,更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在着“一人公费,全家用药”的现象,造成公费医疗经费连年透支。从1984年起,公费医疗实行包干制(每人每月2.50元),医疗费一次分到单位,年终结帐,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对离、退休干部的医药费,由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统筹解决;长期住院的严重病人,医疗费支出在100元以内的自负5%,100元以上的自负3%,其余由单位报销。
三合作医疗
合作医疗是农民依靠集体力量,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一种医疗形式。1969年,我县农村开始实行合作医疗制度,先由生产大队办或几个大队联办。到1974年发展为社办,经费从生产队公益金中提取和社员集资。每人每年交纳医疗基金2~3元(五包户、四属户、困难户应交的医疗费从生产队公益金中支付)。社员到医疗室看病,只交5分钱的挂号费。病重外诊药费20元以下者自费70%,20~30元者自费50%,50~100元者自费30%,100元以上者自费20%,并自理输血费、挂号费、差旅费,如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从生产队公益金中解决。
1969~1978年,县卫生部门分期分批培训赤脚医生786人次,使他们提高了业务知识和医疗技术,在防病治病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合作医疗还提倡“一根针、一把草”及自采、自种、自制、自用的办法,从而减轻了群众的负担,给群众就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由于管理不健全,有些基层干部凭借自己的权势,多拿药、拿好药,致使群众意见纷纷:“干部吃好药、社员吃草药”。因而导致合作医疗于1978年基本解体。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合作医疗变成了医生承包的个体卫生室,谁看病谁出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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