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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
建国初,本地职工工资先后有供给制、薪金制、工分制等3种。1956年7月工资制度改革后,一律实行货币工资制,其中企业职工工资又有计件制、计时制、工分提成制、除本折帐制等形式。
1965年7月建县后,我县职工多次调整工资。1971年为工作年限长且工资低的职工增加工资,其中级差低于5元的,按5元的标准增资。1977年,对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按职工总数40%的升级面增加一级工资;次年按2%的升级面增加一级工资,1979年按40%的升级面增加一级工资(含劳动计划内临时工)。1981年10月,为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教职工、医务人员和体育工作者增加一级工资,其中工资偏低且贡献较大者增加两级工资;次年为党政机关及其他事业单位的职工增加一级工资。1983年,企业单位采用与本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劳动成果挂钩的办法,为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增加一级工资,并为在农村工作的科技干部上浮一级工资,作为岗位津贴。
1985年下半年,我县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同时将工资区别由四类改为五类。党政事业,单位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以基础工资、工龄津贴、奖励为辅的结构工资制,全县6409名职工月工资总额由38.95万元提高到52.70万元,人均月工资由60.77元增加到82.23元。企业单位实行职工工资、奖金与本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联系、工资总额随本企业经济效益浮动的等级工资制。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增加一个副级的为318人,增加下级的为1525人,增加一级半的为16人,增加两级的为11人;人均月工资由47.74元增加到67.00元。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人均月工资,由38.55元增加到57.40元。另外,劳动计划内的临时工和合同工,人均月工资由31.30元增加到40.09元。
二奖金
1956年,本地企业实行各种形式的奖励办法,如定额超产奖、节约奖、质量奖和产品试制奖等。1959年,在工业、建筑、交通各企业中普遍推行综合性奖励制度(未满半年的学徒工、练习生、试用人员、监督劳动者除外),奖金按评奖职工每月标准工资总额的5%~7%提取,以产品的产量、质量、节约、安全等项目为条件,每月或每季评奖一次;至1963年,这种奖励制度取消。1978年,我县企业恢复奖励制度,成立县奖励领导小组,根据各企业完成和超额完成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情况、利润增长幅度及取得利润的难易程度,按全年奖金总额不超过本企业职工2个月标准工资额的尺度,每季审批一次包括生产奖、劳动竞赛奖、特定原材料奖等项目的综合奖金,当年全民所有制企业发放奖金26万元,次年发放28万元。1980年,我县改行企业奖金与利润挂钩的办法,共发放奖金38.60万元,其中有的企业奖金额相当于一个月至两个半月的职工标准工资额。1981年发放89.13万元,1982年发放111.5万元,1983年发放94.81万元。1984年5月8日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发放奖金的有关问题》规定,国营企业在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税利的前提下,可以按“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原则自行发放奖金。当年,我县有的企业奖金额超过职工标准工资额,全县共发放奖金167.10万元,是1978年的6.4倍。1985年,我县开征奖金税后,发放的奖金额下降到121.50万元。
我县行政事业单位于1982年实行节约奖励制度,每人每月5元奖金,1983年升至8元,1984年升至10元。1985年,我县将奖金额纳入职工工资基数,进行工资套改。
三干部福利
(一)公费医疗
1952年9月~1985年,对国家干部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干部凭县级公费医疗委员会发给的《就诊证》,到指定的医疗单位就医。
(二)福利费
国家干部的福利费,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干部的月工资额,按一定标准拨给其所在单位统一使用。1956年实行货币工资制后至1965年9月,按每人每月工资的2.5%拨给。1965年10月~1982年12月,按每人每月1.28元拨给,1983~1985年7月按每人每月1.5元拨给,8月后按每人每月2.5元拨给;其中县直机关干部的福利费,由县人事部门分别统一使用22%、33%、20%,以解决干部的特殊困难及其小孩的统筹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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