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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灵璧县人民法院在固镇设立第三巡回法庭,1955年改为固镇人民法庭。1965年7月,固镇县人民法院成立,内设办公室和刑事、民事等两个审判庭。1966年3月5日,设曹老集、湖沟、刘集等三个人民法庭。1967年(“文化大革命”的第二年)2月后,人民法院进入瘫痪状态。1968年3月,公检法机关被军管;8月,法院工作由县革委会人民保卫组审判小组代理。1973年4月,恢复县人民法院及其内设机构。1974年设石湖、任桥、新马桥等三个人民法庭,1976年恢复曹老集、湖沟等两个人民法庭,1980年恢复刘集人民法庭,增设杨庙、城北等两个人民法庭,1981年10月增设经济审判庭和城关镇人民法庭。
一刑事审判
建县后,刑事案件由刑事审判庭受理;1968年3月~1973年4月,由解放军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和县革委会人民保卫组受理。1974年起,一般自诉的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庭受理,较大的由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受理,并常把典型的重大案件公开审判。1973~1979年(缺1977年)共办理刑事案件519起,处结479起。1980~1985年共办理刑事案件679起,处结655起,作有罪判决的667人,其中死刑6人、死刑缓期执行4人、无期徒刑7人、有期徒刑594人、管制生产2人、拘役16人、缓刑27人、免于刑事处分11人。
二民事审判
建县的1965年,民事审判庭受理民事案件72起;处结54起,其中离婚案件28起。1968年3月~1973年4月,军事管制小组和人民保卫组取消民事审判,除于1970~1972年办理13起离婚案件以外,民事案件均由公社(镇)以上的革委会处理。1973年4月~1985年(缺1977年和1982年),民事审判庭共受理民事案件1257起;处结1184起,其中离婚案件749起(而后3年高达525起,占处结案件的97%)。另外,1983~1985年还处理民事纠纷942起。
三经济审判
经济审判工作原由民事审判庭办理,1981年10月成立经济审判庭,当年受理经济纠纷案4起,审结2起。1982年受理经济纠纷案18起,审结16起,诉讼标的为32万元。1984年,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654起,诉讼标的为130万元,审结621起,诉讼标的126万元(其中农业机械合同纠纷案637起,诉讼标的为103.5万元)。1985年,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73起、诉讼标的为211.65万元,处结67起,结案诉讼标的为55.51元;其中4月3日受理的江苏省武进县浦河工业分公司与我县贸易中心供销公司退回汽车款3万余元的经济合同纠纷案,经办案人员反复宣传《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政策,并指出他们各自的过错和应负的责任,终于促成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四案件复查
县人民法院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自1972年以来,对历年办理的刑事案件进行认真复查。至1983年,共立案复查1066起次,终结1021起次;其中维持原判的709起次,改判的158起次,平反154起次。在立案复查的案件中,有关“文化大革命”的550起次。其中政治性案件196起:全错全平的69起,部分错部分平的60起,维持原判的67起;违纪性案件354起,全错全平的10起,部分错部分平的31起,维持原判的313起。在复查工作中,人民法院还与组织、劳动、人事、教育、统战等部门密切配合,善始善终地做好对平反人员及其受株连亲属的落实政策工作。
附:《方忠谋“现行反革命案”复查平反》案例
方忠谋,女,民国15年(1926)生于枞阳县一个地主家庭,自幼读书。民国38年(1949)2月参加人民解放军,1950年11月转业。1965年7月调任我县人民医院门诊部副主任。
1970年2月11日,患高血压病的方忠谋听其丈夫、县卫生局长张月升说火车站有揭发王效禹的大字报,还张贴着康生、江青等人的“指示”。次日,她在胞弟方梅开陪伴下去火车站观看,当看到行李房内墙壁上贴着写有毛泽东主席诗句“宜将剩勇追穷寇,(不)可沽名学霸王”的标语时,其弟说:“少写了一个‘不’字,错了吧?”她说:“没有错,毛主席年纪大了,昏了。林彪他们想谋朝篡位,用‘火烧庆功楼’的办法扫清障碍,目前的事实不就是这样吗?在刘(少奇)、邓(小平)、陶(铸)这条线上,全国上下,不是有很多人被打成叛徒、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吗?彭德怀功劳很大,现在却遭到这样的下场!”13日晚饭后,方忠谋对正在刷碗的大儿子铁夫说:“我活一天,还要劳动一天,不象你们天天高谈阔论,不做实际工作;天天在毛主席像前请示、问安,那是假的。我是相信、拥护共产党的”。铁夫反驳说:“你反动!”她义正词严地说:“我就是‘反动’,我看到刘、邓、陶、彭德怀他们是正确的!”铁夫说:“你敢为刘、邓、陶翻案,我就用盆砸烂你的狗头!”正在内室看报的张月升赶忙出来喝令:“打现行反革命分子!”铁夫就拿起扁担与张月升一起撕打方忠谋,无意中砸烂墙上的毛主席像。张月升遂即故意激方忠谋:“你敢撕毛主席像,罪该万死!有种的,你敢讲,还敢写吗?”气恼之极的方忠谋立即写了数条文字,遂被张月升拿去报了案。当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派人去拘捕她时,发现其又把陈伯达、江青等人的画像也烧了。在次日审讯中,方忠谋还说要算江青“对人民犯下的滔天罪行的帐”。为此,方忠谋被以“现行反革命罪”判处死刑,于4月11日执行枪决。
1979年起,县人民法院、地区联合调查组、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方忠谋案进行认真复查。1980年7月6日,宿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方忠谋的一贯表现和案件发生的客观背景,下达《关于方忠谋现行反革命一案的批复》,明确指示:“此案是一冤案,应予平反昭雪。”9月27日,副县长李翠萍在县直机关干部大会上宣布了这一决定。
事后,受此案件株连的方佩兰(方忠谋之妹)被招收为全民所有制工人;方梅开(自幼随方忠谋生活)被安排到石湖公社医院工作,并发给生活补助费300元。对方忠谋的母亲,将农业户口转为商品粮户口,迁至方梅开处,并按规定每月发给遗属生活费12元,发给一次性抚恤费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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