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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制宣传
70年代以来,我县农村出现了“两换亲”和“三换亲”的变相包办婚姻、索要高价彩礼的变相买卖婚姻、早婚和结婚不登记等歪风,虽经批判教育仍无多大收效。1980年10月10日,县司法局成立。12月县政府批转县司法局和县妇联会“关于周集公社宣传新《婚姻法》的试点情况的报告”,在全县掀起宣传、贯彻新《婚姻法》的高潮,提高了群众执行新《婚姻法》的自觉性。
1978~1983年进入我县的4400余名外流人员中,妇女达3156人,其中四川妇女占80%以上。这些外流妇女多为“人贩子”拐卖(有的是先奸后卖)而来,起初每人可卖数百元,后来竟加价到2000元左右。姚集公社农民先后花40000余元买来妇女72人,结果逃跑59人。公平公社一名男青年借钱850元买一女为妻,当其一星期后跑掉时竟投火车自杀(未遂)。宋店公社朱××从四川拐骗来一女青年为妻,平时不但不准出门,而且稍有反抗即遭捆绑或吊打,甚至在其身上挖洞并塞进食盐。1983年下半年,县司法局为配合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违法犯罪活动的开展,利用这些事实编印宣传材料200余份,批判那种认为“买卖妇女是为单身汉办好事”的错误观点,提高了农民群众抵制买卖妇女儿童的自觉性,使此类案件的发生率大大下降。
与此同时,为配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开展,县司法局利用县、区(镇)各种会议和县广播站,广泛宣传中共中央的战略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在很短时间内,群众即向政法机关投寄检举信157封、扭送犯罪分子18人,罪犯检举他人犯罪事实120余条,有的犯罪分子还主动投案自首。
1984年8月至10月,在县、区(镇)领导干部中开展以学习《经济合同法》、《食品卫生法》、《刑法》、《婚姻法》和《兵役法》为主的法制教育,县委书记孙玉石亲自动员,县委副书记、县长陈德胜、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汪振乔、县人武部长汪庆桂等亲自讲课。同时,县司法局还对15000名干部、职工讲课19场次。
1984年12月,我县开展法制宣传月活动,成立以陈德胜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各区(镇)和县直机关各系统也相应成立领导小组,不仅重点宣传《宪法》、《刑法》、《婚姻法》及有关经济法规政策、方针,而且在城乡巡回举办“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成果展览”,受教育群众五万余人次;同时,编出黑板报、墙报、专栏等108期,张贴标语、口号等1846幅。从而提高了广大群众遵守法律的自觉性。
1985年5月15日,中共固镇县委和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司法局关于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在城乡开展以学习《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婚姻法》、《财产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主的普及法律常识活动,聘请普法报告员、宣传员894人,征订《法律常识读本》28000余册、《法制宣传员》1600余册,还在县邮电局、固镇二中、县运输公司、官沟乡等四个单位进行试点工作,为今后普及法律常识工作的开展摸索了初步经验。
二人民调解
民事纠纷,建国前多由亲邻、家族、长辈或地主豪绅调解。建国后,农村以村(生产大队)、城镇以居委会为单位,普遍建立调解委员会(简称调委会)。“文化大革命”期间,调解组织名存实亡,民事调解全由公社、大队干部处理。县司法局成立后,对基层调解组织多次进行整顿。1985年3月,蚌埠市政法工作会议后,我县又对人民调解组织进行全面整顿、充实、提高。至年底,全县各区(镇)共有人民调解组织441个、成员1565人;其中共产党员891人、共青团员298人、普通群众376人。调解主任多由基层干部兼任,其中由党支部副书记兼任的38人、由村长兼任的199人、由民兵营长兼任的148人。同时,各区镇招聘的司法助理员也负责基层调委会的工作。
1980~1985年,全县各调委会先后调解民事纠纷19304起,其中婚姻纠纷5253起,财产继承纠纷96起,赡养纠纷298起,房屋宅基纠纷960起,债务纠纷260起,赔偿纠纷850起,其它纠纷11587起。
1985年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状况表

三律师事务
1980年12月9日县法律顾问处成立,先后调配3名律师工作者,经省司法厅批准为律师。1985年6月,各区(镇)招聘一名司法助理员。
1981~1985年,先后接待群众来访、解答法律咨询5436人次,代写诉讼状、上诉状等法律文书319份;办理刑事辩护案件138起,其结果被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12起,改变定性的4起,免于刑事处罚的5起,从轻或减轻处罚的35起。
1982年,县税务局和县妇联会两家首批成为法律顾问单位,至1985年底发展到15家。1984年代办经济方面的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12起,1985年又代办21起,总诉讼标的210万元,挽回经济损失84万元。县法律顾问处的律师自1983年以来被聘为县运输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于1985年依法帮助他们中止一份运输合同,避免经济损失40余万元。
四公证
建国前,民间有关经济合同、契约、文书等类,由当事者双方通过中证人(又叫中人)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建国后~1980年12月,本地公证工作由县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兼理。由于许多公民不懂法制,申请办理有关身份、财产、权利和义务的公证极少,申请办理较多的为企业之间的合同公证。
1980年12月9日,县公证处成立,配备工作人员1人。1982年配备公证员1人,1983年聘请公证联络员13人,1985年聘请公证联络员20人。
1981年以来,公证处共办理合同(契约)、委托、遗嘱、财产继承、财产赠予、财产分割、收养子女、亲属关系、身份证明、学历、经历等公民权利和义务方面的公证592件,其中由公证联络员介绍的为81件,占13.5%。
我县的公证工作,坚持自愿、真实、合法、明确的原则。1981年6月,县土产公司与宁国县示范繁殖场签订购其杂木棒10000根,总价30000元的合同后申请办理公证。县公证处经过认真审查,确认对方签约者不是该场法人代表的委托代理人,他也根本没有那批货物,从而揭穿一起购销骗局,维护了县土产公司的合法权益。
为保障期限较长、标的较大、执行中有分歧的公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县公证处注意开展回访工作,及时处理新发现的问题。在上述592件公证的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的有27件,占4.5%;由公证处出面调解处理好的有25件。1984年6月12日,县电影院和县工人俱乐部签订为期三年的电影联合放映协议书,规定工人俱乐部提取放映总收入的21%作为场租。在公证的履行期间,工人俱乐部发觉提成太少,闹起纠纷。后经公证处出面,由双方共同协商,同意将工人俱乐部的提取部分升至24%,使问题得以圆满解决。
1981~1985年办一公证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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