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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粮油价格依据中央和省主管部门的规定而制订。
1955年,省粮食厅按照粮食的水份、杂质、不完善粒等3项标准,规定购销价格。收购时依质论价,达不到安全保管要求的不收购。销售时,以质分等定价,上等粮加价5%,下等粮减价3%,等外粮不销售。
1966年8月,粮油收购价格平均提高16%,超购加价由12%提高到30%。1979年夏粮上市起,统购价格提高20%,超购加价提高到50%。小麦、玉米、大豆、稻谷、小米、面粉、花生果、花生仁、油菜籽、花生油、豆油、精炼棉油等12个品种,试行国家全项目增减价法,定价的标准又增加容量、纯粮率、纯质率等,成为6项标准。为了不降低城镇非农业人口生活水平,供应时仍执行原统销价格,倒挂差额由国家财政拨付。
1985年4月1日起,取消统购,实行定购,收购价格改为比例价格。即按原统购价和超购价的“倒三七”或“倒四六”比例分等定价;山芋干和绿豆等8个小品种不列入定购范围,而采用议价收购。
粮油及其副产品购销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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