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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粮油销售由基层粮站及分站的销售门市部负责。县直属粮站于1968年3月和1985年12月增设第二、第三销售门市部。
一粮食销售
(一)农村粮食销售
统销粮根据1955年《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规定的起购点,我县把生产队、户划分为余粮、自给、缺粮3种类型,发给缺粮者《回销粮供应证》,指定售粮点按月供应。对缺乏种子的队、户,除在全县范围内兑换调剂外,还由国家予以计划供应。
借(赊)销粮夏季因灾减产而缺粮的队、户,经县政府报请上一级粮食主管部门批准,拨给借(赊)销粮食指标,由县粮食部门与缺粮者订立借(赊)销合同。借销者到指定售粮点按统购价买回,次年夏季再以原品种如数卖还;赊销者也按同样途径办理。
民工补助粮对参加新汴河、阜淮新河、京沪铁路复线以及县、社内重要水利工程施工的民工,国家统一下达粮食补助指标,由粮食部门指定售粮点及时供应。
猪饲料粮我县农业部门统一购买交给队、户饲养的种猪,由国家按每头每月30公斤的标准,指定售粮点供应饲料粮。同时,对出售商品猪的队、户奖励饲料粮票,由粮食部门指定售粮点供应饲料粮。
历年对农村售粮统计表

(二)城镇粮食供应
1952年8月,国务院颁布《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对非农业人口实行“以人分等定量”的政策,按月供应口粮;对工、商、饮食服务行业用粮,根据其营业情况,由粮食部门核定计划,及时供应。1965年7月固镇县建立后,对非农业人口口粮供应标准如下表(单位为公斤):

历年对城镇售粮统计表

二油脂销售
1952年8月,国家在对城镇非农业人口口粮实行计划供应的同时,食油也实行计划供应,每人每月定量油脂0.2公斤。1981年起,每人每月定量改为0.25公斤(回民0.35公斤)。饮食服务行业,按每次购买成品粮(或原粮)数量的6%随购油脂(或油料);糕点制作业随购12%的油脂(料)。对缺少油料种子的队、户也按实际情况予以供应。
历年油脂(含油料折合)销售统计表

三票证收兑
在粮油实行计划供应以后,国家粮食部于1954年发行全国通用粮票(规定随购定量油脂);初为十六两制,1966年改为十两制。与此同时,省粮食厅也发行全省通用粮票和油票。
我县居民兑换粮票的标准是,非农业人口初按口粮定量的15%,1978年后改为25%;农业人口每人每年初为0.5~0.75公斤,1978年后改为0.75~1公斤。
通用粮、油票和各种奖售粮票的发放由粮站办理。由于管理不善,从建县时的1965~1977年,湖沟、新马桥、任桥等粮站先后4次被盗走粮票约0.6万公斤。此后,各基层粮站吸取教训,添置保险器材,加强防犯措施,杜绝了票证失盗现象的发生。
历年粮票收兑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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