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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国前税收
契税征于购置不动产的契价,民国二年至民国三十四年(1913年~1945年)税率为买六、典三。另加契纸工本费、注册费、中资捐,民国三十六年至三十八年(1947年~1949年)税率改为买契征6%,典契征4%,交换契征2%,分割契征2%,赠与契征6%,占有契征6%;另征附加税2.4%,监证费2%,契纸工本印花费200元。
民国二十二年至民国三十七年(1933年~1948年)部分契税征额

厘金起征于清同治三年(1864年)。民国初期开征坐厘、货厘、统捐、产销税、入境税、落地税等18类。民国四年(1915年)增至21类,538种。税率统按货值2.5%征收。民国二十年(1931年)停征。
营业税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开征。对竹、木、茶、棉、麻、丝、粮、油8类货品征收“特种营业税”。税率4~10%。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改按营业额或资本额征收,税率5~10%。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列入地方税,税率按资本额2~6%征收。
遗产税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开征。按遗产值征收4%~50%。
货物税民国八年(1919年)开征。税率按货物类别分计,烟、酒最高,棉、麻最低。民国八年至三十七年(1919年至1948年)烟税率由1.36%增至60%;酒由5%增至100%,棉、麻由2.25%增至10%。
盐税开征于民国二年(1913年)。时税率每百斤盐征税2.5元。民国二十年(1931年)增至5元。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盐税征率增至90%。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增至每担25万元。
房地产税开征于民国初年。规定:“无论自住和出租房屋,均应缴纳房捐,出租房屋按租约所载租金缴纳房捐5%,由收租人按月缴纳;自住房屋比照出租房屋估定租金缴纳房捐5%,由房屋所有人交纳。房屋租金每月不满二元者免纳。”抗日战争胜利后,房捐改月付为年收,出租房交纳5%,自住房交纳0.5%,自住房未超一间者免征。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土地税划归地方办理。开征地价、土地增值、土地改良物三税。使用累进税率,按年征收。基本税率为法定地价1.5%。超过部份加征0.5%至5%。土地增值在30%内免税,超过部分加征20—80%。
民国三十二年至三十七年(1943年~1948年)部分房地产税实绩

屠宰税开征于民国三年(1914年),以猪、牛、羊三种牲畜为限。按头计征,牛0.30元(银币)、猪0.40元、羊0.30元。后税率多变。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税率高至牛48000元(法币)、猪35000元、羊5500元。
烟酒牌照税始于民国三年(1914年),不论制烟、售烟,酿酒、售酒均需领照、纳税,按年征收。批发年纳40元(银元),零售20—40元。后来章程多变,税额不定。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税收比额2200元(法币),实征707元,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实征5280元。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实征1009元。
牲畜税民国三年(1914年)开征,税率按售价由买卖双方分纳。价银一元,交银0.04元。买卖一次,征税一次。抗战胜利后,牲畜成交从价征税10%。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牲畜税收征营业税,税率2.5%。
牙帖税开征始于汉朝。民国年间,牙帖分长期、短期两种。长期为十年限,短期为年限。长期税捐分四等:一等600元(法币),二等400元,三等200元,四等100元。短期年纳20元。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长期改为5年,帖费从400元递减,短期分四等缴帖。民国三十年(1941年),年征改月征,税率按佣金收入额6%至15%征收。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牙帖税更名特种营业税。
营业牌照税系地方税。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1月24日,行政院《营业牌照税征通则》规定:“对经营戏馆、舞场、酒馆、旅馆、饭馆、球房、屠宰等业,均应依规定征收营业牌照税。原交纳的牙帖、当帖等税捐一律停征,并不得课征任何名义的附加,营业牌照每年更换一次,牌照税按年征收”,税额为资本总额3%。
筵席及娱乐税民国初年开征。按营业收入额5%征收。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改由顾客负担,营业人代交。筵席税不超过原价的2%,娱乐税不超过原额的5%,抗日战争胜利后,一次筵席200元以上起征,从价征收2%。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因物价飞涨,起征点提高到一万元。超起征点五倍者征税10—12%,由酒菜馆代征。翌年,对电影、戏剧、书场,一切娱乐场所概按原售票价征税5%。
杂税民国元年至三十四年(1911年—1945年),在正粮、正税、附加外,尚有杂税、杂捐80余种。解放前夕尤甚。名目有:公产租息费、学产租息费、银行利息费、农业推广产品售价费、工程受益费、电台材料费、卫生治疗费、生活补助费、商业登记费、买卖契约监证费、特产捐、参议会费、县政府费、会计室费、乡镇费、教育费、民众教育费、乡镇中心学校费、无线电台费、电话管理费、农业推广费、救济费、保安警察费、军法看守费、防盗监视费、抚恤费、社会事业费、参议会临时特费、参议会膳旅费、县政府临时费、县政府机要费、乡公所事业费、会计报表费、户籍注册费、乡镇长代费、通讯兵役服装费、文化费、中学设备费、防疫费、药材费、农会补助费、总工会费、医会补助费、妇女会补助费、合作事业费、保安警察临时费、警察服装费、军法看守服装费、防空队哨服装费、军犯口粮费、税警服装费、粮监会旅费、通信宣传费、纪念节日费、绥靖临时费、自卫经费、戡乱费、验票费、党务基金、建设捐、建国特捐、财产捐、救济特捐、航空建设捐、廖公祠祭捐、乞丐捐、贫民捐、寒衣捐、卫生捐、门户费捐、戒严捐、花捐、禁烟宣传会经费、烟犯调验费、壮丁费、保长费、甲长费、保丁费、打更费等。
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七月二十五日《皖北日报》以“沿淮上下,税卡林立,层层剥削,商家叫苦,营业、戡乱自卫、验票等税,究竟如何缴?请当局释疑。”为题,刊载群众来信,揭露“沿河两岸各县、各镇,均有税捐稽征处分处之设置。凡遇船只经过,必鸣枪拦船,除叫船户赔偿鸣枪所耗子弹费外,并要商人缴纳营业税、所得税、戡乱费、自卫特捐”等等。
二、建国后税收
解放初,正粮、正税、正税附加沿旧法,杂税、杂捐尽废。
1950年元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印花税、使用牌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存款利息所得税8种。1951年增开棉丝统销税。
1953年国家修正税制,全国执行12个税种。我县开征商品流通、货物、工商营业、印花、屠宰、牲畜交易、文化娱乐、车船牌照、利息所得9个税种。
1958年,税制改革,全国统一9个税种。我县开征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牌照税、利息所得税、文化娱乐税7种。1959年停征存款利息所得税。1962年停征文化娱乐税,增开集市交易税。
1973年税制再次改革。我县实征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牌照税5种。1975年,停征牲畜交易税。1978年停征车船牌照税。1982年增开增值税,1983年开征建筑税。
1984年10月,全县实行利改税,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4种。《工商税条例(草案)》停止执行。当年征收产品税1185903元,增值税197635元、营业税793021元;征收建筑税32628元,国营企业所得税2790787元,总计14874162元。
1985年征收增值税763564元,盐税445280元,产品税677498元,营业税4188459元和建筑税411068元,国营企业所得税1319639元。国营企业奖金税1923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15050元。总征15265401元。
1949年~1985年工商各税征收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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