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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称完银粮,分地乙、漕银、耗响、租课4项。
民国元年(1912年),田赋沿清朝旧制。
民国三年(1914年)丁、漕并征。改亩征千文,为银元8角。
民国八年(1919年)实征丁漕182400元(银元)。
民国十五年(1926年)加征钱粮附加,该年实征田赋471920元(法币)。
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实征718230元。
抗日战争时期,改征实物,县政府设立田赋经征处,设赋粮、军粮、公粮3项,在国统区内开征。
民国三十四年至民国三十七年田赋改行实征、借征、公粮3类。时值国民党发动内战,田赋特重,赋额每亩均征50斤,四年总征1183万担(每担100斤)。
解放初,田赋改称农业税,施行土地分等,农户自报互议,分夏、秋二季缴纳,税率为实产的3%。1949年10月,执行《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分阶层确定负担比例。贫农5%,中农15%,富农25~30%,地主50%。
1950年实行按人均年收入分级征收(以原粮计算),分40级累进计征,人均粮在150斤以下者免征。150至190斤税率起征点为3%。由此基数,每增加50斤,税增加率l%。
1952年改行24级累进法。最低一级人均年收入150至200斤,税率为7%,最高一级人均年收入1950斤以上,税率为30%。
1949年~1985年农业税收征收实绩

1954年至1958年实行农业合作化,成立人民公社,农业税改行以社为征收单位。1958年一度实行评产计征,1960年废。
1963年实行“多收不多征,少收少征,不收不征,农业示范繁殖场和社员自留地免征”的政策。
1970年,农业税改行大包干,一包三年不变。
1978年,实行先征后购,合理负担,增产不增税。
1982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税改为以户为单位征收。
1985年,农业税改征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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