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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县内税收管理体制混乱,章程多自定,上解税仅涡河关税一种。民国九年(1920年)后,始逐渐形成国税、关税、盐税、地方税和田赋五个税系。国税、关税、盐税直接由中央管理征收;地方税按省定章程县管县收;田赋省管县收。
民国二十七年至三十四年(1938年~1945年)抗日战争时期,日伪、国民党、共产党三方税收自成体系,章程自定。日军投降后,国民党县政府恢复旧体制,地方税执行县管县收,田赋执行省管县收。
民国三十六年至三十七年(1947年~1948年)国内战争时期,国民党县政府以“戡乱救国”为名,乱立税种、税目。全县苛捐杂税近百种。管理无体制。
建国后,国家本着休养生息,废除苛捐杂税,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税种,统一管理。1950年县建税务局,按国定章程开征。1958年地方税下放地方收管,1969年后收回。1970年“文化大革命”中期,财、税合并,改称财税局,1978年10月复名税务局。是年执行省制定的县级税收减免审批程序。1981年后,执行省订税种、税目减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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