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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24年(1935年),在凤怀地方法院在蚌设立后,每年都受理一批民事调解案件,但调解成立的较少。
1951年,市人民法院筹建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并拟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暂行规程》,明确了基层调解委员会的设置办法和调解工作的原则、程序、纪律等。同年6月,在东风派出所建立第一个居民调解委员会。1952年底,以民主选举方式,在国安、中荣、乐安等19个地段建立了调解委员会。1954年,郊区各乡也相继建立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建立后,多对婚姻、债务、买卖、斗殴等轻微民事、刑事纠纷进行调解,1953年为2824件,1954年为6816件,1955年为8574件。1956年至1958年,3年合计7383件。调解工作的开展,减少了民事、刑事诉讼,维护了社会安定。至“文化大革命”期间,各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未能开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得到全面恢复和发展,街道、工厂、乡村分别设有调解领导小组、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委员,形成三级调解网。东市区和西市区的工厂与街道居民委员会,还建立了联合调解委员会,处理工厂与居民之间的纠纷。1985年,全市调解组织有391个。其中,调解委员会市区152个,郊区165个;乡、街道调解领导小组13个,工厂调解组织61个,共有调解人员2226人。1980年,在市司法局成立后,各区街道、公社(乡)配备有专职司法助理员,直接组织领导调解委员会的工作。1980年至1983年,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种纠纷1533件,相当于市、区法院同期受理民事案件(1602件)的9.6倍。1983年开始,调解组织积极配合“严打”斗争,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的转化工作。对社会待业青年多以居民段为单位,把他们组织起来办夜校。据1984年不完全统计,仅调解委员参与综合治理的活动达4400多人次,揭发检举坏人坏事469起;教育犯罪分子家属513人,建立帮教小组532个,包管包教900多人。1984年至1985年,各级调解组织计调处纠纷1.07万件,是法院同期受理民事案件(3251件)的3.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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