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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市人民法院对工商企业之间经济合同方面的纠纷,受理颇多。对其它一般性经济纠纷,视为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理。1956年以后,在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各项经济纠纷,大多由国家经济管理行政机关予以仲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极少。
1979年后,管理经济不再单纯用行政手段,逐步使用法律手段,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不断增多。1980年6月,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市法院成立了专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的经济审判庭,配工作人员5人。建庭初期一边宣传,一边开展经济审判工作。1982年6月,各区人民法院也相继建立经济审判庭。1985年,全市经济审判人员已增至31人。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一审重大经济纠纷案件和二审一般经济纠纷案件,各区人民法院负责一审一般经济纠纷案件。1980年至1985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东、中、西、郊区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424件,审结392件,诉讼标的额1227.55万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二审经济纠纷案件8件,审结7件。受理的一审案件中,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占88.1%,非经济合同案件占11.9%。在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又以购销合同纠纷案为多,其余是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等纠纷案件。在非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以拖欠货款和买卖纠纷案件为多。诉讼当事人绝大多数是中小型工商企业法人代表。
在经济纠纷案件审理中,市、区(县)两级人民法院从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出发,注重对立案的审查、代理权的审查及证据的审查,着重于调解。为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始终把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作为重点,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对法人之间在生产、流通领域内的非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有法的依法,暂没有法律可依据的,一般依据党和国家的现行政策。1980年至1985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区人民法院办结的经济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自动执行调解书或判决书的计346件,为结案数的88.3%。为保证调解书或判决书的切实执行,市、区两级人民法院还对部分诉讼单位进行回访,使办案质量提高。
蚌埠市市、区人民法院1980~1985年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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