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民国24年(1935年)前,蚌埠民事审判由凤阳县知事、县长兼理,后改由凤怀地方法院审理。民国25年,凤怀地方法院全年受理凤阳(包括蚌埠)、怀远县普通民事案件489件,审结480件,其中,判决307件,和解23件,撤回73件,裁定驳回73件,其他4件;受理其他民事案件575件,审结572件;受理民事调解案件619件,审结616件,其中,调解成立21件,未成595件;受理民事再审案件9件,审结9件,其中,驳回再审3件,更改判决3件。民国26年1月,受理民事案件196件,审结186件。同年2月,受理民事案件102件,审结94件。沦陷期间,民事案件由伪凤怀地方法院受理,具体案件数无从稽考。
抗战胜利后民国35年,凤怀地方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仍为凤阳(含蚌埠)、怀远县,全年受理普通民事案件153件,审结110件,其中,判决44件,和解27件,撤回18件,裁定驳回8件,其他13件。在判决结案的44件中,当事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的32件;受理民事调解案件182件,审结179件,其中,调解成立的34件,调解不成立145件。在受理的普通民事案件中,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占多数,计63件。民国36年至37年上半年,市警察局移送凤怀地方法院依法审判的民事案件38件,计债务纠纷17件,房屋纠纷12件,其他财产纠纷2件,离婚纠纷4件,家务纠纷3件。其中属财产权益纠纷的31件,占案件总数的81%。
解放前,凤怀地方法院和伪凤怀地方法院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除与刑事审判一样实行合议、辩护、回避,上诉等程序制度外,在法庭审判前还实行调解制度。但不论庭审还是庭审前的调解,均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极少事先进行必要的社会调查,以致常作出错判或不利于贫苦民众的判决。城市贫民王茂松等136户曾借用上海国华银行坐落在新船塘边的一块洼地,将洼地填高建筑草房,居有多年。后上海国华银行(法定代理人高少斋)将这块基地卖给王兴五堂,王兴五堂向王茂松等人要求拆屋还基。王茂松等人要求优先承租,遭到王兴五堂拒绝,王兴五堂便起诉到凤怀地方法院。凤怀地方法院依法保护王兴五堂的基地所有权,根本不顾及王茂松等人拆屋还基的实际困难。该案的审判结果,造成王茂松等136户城市贫民立即处于流离失所的窘境。
解放后,市人民法院在民事法律尚未完备的情况下,依照党的民事政策,在审判中保护劳动人民的民事诉讼权利和正当的民事权益。1949年至1956年,市人民法院共审理民事案件8937件,年平均审理1117件。民事案件中,以婚姻、债务、房屋、土地、继承、劳资关系等案件比较突出。其中婚姻案件民事审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处理了大量的婚姻纠纷。1953年是民事案件最多的一年,达到1887件,此后呈下降趋势。
1957年至1976年,市、区审判机关共审理民事案件5070件,年平均审理253件。其中,1957年至1965年年均审理469件,1966年至1976年年均审理78件。这一时期的婚姻案件仍占民事案件的首位。1957年至1961年,强调用阶级斗争观点处理民事纠纷,民事审判往往忽视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1968年至1972年,因审判机关受冲击,有4年多时间不受理民事诉讼案件。1973年受理后,仍多用阶级斗争观点处理民事纠纷。
1977年至1985年,市、区人民法院共审理民事案件5575件(含1983年7月至1985年怀远、固镇、五河三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年平均审理619件。1979年后,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加强,民事案件迅速上升,受案范围比前扩大,案件构成也出现一些新的变化。婚姻案件中,因“第三者”介入而提出离婚的案件显著增多;家庭纠纷案件中,赡养案件增加;各类财产权益纠纷案件也急剧上升。
1949年至1985年,地方审判机构共受理一审民事案件19825件,二审民事案件257件,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19582件,审结二审民事案件252件。在一审民事审结案件中,计婚姻案件10311件,占52.7%;债务案件3600件,占18.4%;房产案件1783件,占9.1%;抚养、赡养、继承、宅基、土地水利、劳资关系、损害赔偿等其他民事案件3888件,占19.8%。一、二审民事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占绝大多数,每年调解结案率为70%~90%。
审理婚姻案件解放初,人民法院即受理婚姻案件,至1949年底受理240件,审结227件。其中,受理属反对封建性质婚姻纠纷161件。1950年,在国家颁布《婚姻法》后,不少市民乐于按新的婚姻制度办,要求解除旧婚约,婚姻纠纷案件增多。至1953年,累计受理2486件,年均621件,审结率98.4%。审判机关在审判中,依据《婚姻法》对干涉婚姻自由、虐待妇女的刑事犯罪分子予以打击。1952年12月,市人民法院设第三审判庭,专门审理婚姻纠纷中的犯罪案件。审理中以调解为主,促进家庭和睦。对包办婚姻的,只要因感情破裂,一方提出解除婚约的,一律准许。1954年后,婚姻纠纷案件下降。1958年后,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数量不定,最多年份1962年受理545件,1969年至1971年没有受案。1972年重新受案,到1979年每年不足100件。1980年,在新的《婚姻法》颁布后,婚姻案件又有大幅度上升。至1985年,市、区两级法院共审理1668件(不含辖县),年均281件。
审理房产案件建国初,历史遗留下来的非正常租赁关系带来房产纠纷甚多。1949年至1958年,市审判机关共审结房产案1260件,年均140件。其中,1953年审理案件最多,为230件。所审理的房产案,多涉及产权、典当、买卖、租赁、迁让等,其中又以租押金和迁让纠纷占多数。1954年,审理的租押金和迁让纠纷所占比重,由1950年的52%上升到89.2%。法院在审理房产案件中,主要依据中南区《关于城市房产权的几项原则》精神和市税务局制定的《房屋租金等级标准》,并结合具体情况酌情处理。1958年后,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所审理的私有房产纠纷案大大减少,1960年、1961年无收案。1968年起,行使审判权的市公检法军管会审判小组不受理房产纠纷案,1973年3月,市、区两级法院恢复受理后,数量也不多,至1978年的6年中仅受理23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房屋逐步商品化,受理房屋纠纷案件复增多。1979年至1985年,共审结410件,年均58件。所审理案件中,以产权纠纷、买卖和典当纠纷、租赁纠纷、建房纠纷、强占公房纠纷等为多。在审理中,一般从有利于住房建设、有利于稳定住房秩序和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出发,酌情妥善处理。
审理债务案件蚌埠在解放前以商为主,到解放初期遗留不少债务纠纷,又加解放初私营、个体经济仍占较大比重,此类案件甚多。审判机关对债务案件年均受理300多件。1949年至1956年呈高峰,8年共审结2906件,约占全部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其中,1950年高达729件。所审理的案件中,个体劳动者之间的债务纠纷约占全部案件的三分之二,其中又以借贷、买卖欠账、追索劳务报酬、托收托管钱物为多。审判机关在审理中,注重查明案件事由,获取证据,并按照“公私兼顾、繁荣经济、保护合法债权、欠债还债”的原则,着重调解,调解不成的,则依法判决。1957年后,由于个体经济比重很小,受理债务纠纷案件减少。1963年至1964年,因开放自由市场,受理这方面案件略有增加。“文化大革命”期间,基本不受理债务案件。进入80年代,城乡商品经济发展,允许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债务纠纷案件收案数逐年上升。1983年至1985年,共审结343件(含辖县),其中1985年达190件。审判机关在审理中依法保护借贷关系,本着“有借有还、着重调解”的原则,予以合情合理的解决。
审理民事上诉案件1962年6月至1965年1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从基层法院判决或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二审。此期共收案36件,全部审结,其中,发回重审1件,维持原判26件,调解2件,改判6件,撤诉1件。嗣后一段时间,法院无此项职能。1973年3月,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建,重新受理民事上诉案件,至1985年,累计收案221件,审结216件(1983年后含辖县)。其中,发回重审7件,维持原判79件,调解90件,改判27件,撤诉13件。在上诉案件审判中,审判机关贯彻“依靠群众、调查研究、着重调解、就地解决”的工作方法,一般调解率达到40%以上。蚌埠市1949~1985年审结民事案件(一审)统计表单位:件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