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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审判机构
凤怀地方法院民国24年(1935年)5月成立,院址在国富街,院长胡恕。该院承担凤阳(含蚌埠)、怀远两县司法审判事宜。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民事调解处、民事执行处和书记官室。书记官室下设文牍、民事、刑事、统计、会计5个科,分别办理各项司法行政事务。民国25年,该院实有54人,含推事兼院长1名,推事、候补推事5名,书记官长1名,书记官、候补书记官11名,检察员2名,录事(雇员)17名,执达员4名,警长1名,法警12名。民国26年,增设公证处。依国民政府在民国21年10月28日颁行的《法院组织法》规定,凤怀地方法院还设有在其审判区域内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检察署。抗日战争爆发前,凤怀地方法院隶属于安徽省高等法院,受驻凤阳城内的安徽省高等法院第一分院的指导和监督。沦陷期间,该法院解体。民国34年秋,由国民党政府恢复凤怀地方法院,恢复后院长先后为徐家、冯延祺。院设机构大体同抗战前,并受驻蚌的安徽省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民国36年改称为蚌埠分院)的指导和监督。民国37年11月,该院迁南京。市人民法院民国38年初蚌埠解放,2月于喻义里建院,初设刑事审判组和民事审判组,10月实有25人,含审判人员6人,书记员5人。院附设监狱、看守所。1950年1月,该院的监所合并,至1951年2月移交市公安局。1950年初,院址迁至二马路172号。之后10多年内,在刑事审判、民事审判方面分设有审判庭,一度分设成第一、二、三庭。根据需要还曾先后设过小蚌埠区人民法庭、郊区人民法庭、“三反”人民法庭、“五反”人民法庭、“普选”人民法庭、淮河水上人民法庭(派出庭)等。司法行政方面先后设过公证组、法律顾问处、公证室等机构。1962年6月,市人民法院改为市中级人民法院,至1965年1月,恢复为市人民法院。恢复后有编制35人,实有39人,其中,审判人员19人,书记员15人。至1968年1月,法院、公安局、检察院合并为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建国后两度设立的市人民法院,院长先后有吴彦求、王少衡、鲁凡。
中国人民解放军蚌埠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成立于1968年1月。至1969年4月,与市革委会人民保卫组合并,组成市革委会人民保卫组,对外仍保留公检法军管会衔称。市公检法军管会下设有审判小组,于1973年2月撤销。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62年6月由市人民法院改设。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郊区人民法庭(派出庭)和秘书室,编制43人,实有41人,其中,审判员17人,书记员8人。1963年12月增设司法行政科。1965年1月,市中级人民法院改为市人民法院,至1968年1月,再改为公检法军管会内设的法院小组,后改为审判小组。1973年2月,审判小组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建。重建后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编制45人,实有27人。1979年1月,该院恢复司法行政科,12月增设经济审判庭、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编制32人,实有39人。1980年8月,司法行政科、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移交给市人民政府司法局。1982年5月,增设调查研究室、第二刑事审判庭,原刑事审判庭改为第一刑事审判庭。1984年4月,增设人事科、信访科。1985年,全院有编制86人,实有68人,其中,审判人员33人,书记员14人。1962年至1985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历任院长有鲁凡、叶余龙、李奉三、王道生、徐政修。
东、中、西、郊区人民法院1962年6月,东、中、西区人民法院建立,至1965年1月撤销。1973年3月,除原3个区院恢复外,郊区人民法院也建立。1985年,区人民法院实有人数分别为:东区22人,中区19人,西区19人,郊区20人。
附:伪凤怀地方法院
民国27年(1938年)7月,日伪政权在蚌埠华丰街设置伪凤怀地方法院,首任院长为钱豫,其后有汪坤符、刘振青。
伪凤怀地方法院管辖范围、机构设置与前凤怀地方法院相同。民国28年,该院实有67人,含推事兼院长1名,推事、候补推事5名,书记官长、主任书记官各1名,书记官8名,通译官1名,检验员1名,录事(雇员)16名,执达员3名,警长1名,法警12名,庭丁2名,公役15名。伪凤怀地方法院系一审法院,隶属于驻蚌的伪安徽省高等法院。审判袭用国民党政府颁行的《六法全书》,业务受伪安徽省高等法院的指导和监督。
民国34年8月日本投降,伪凤怀地方法院不复存在。
二、其他在蚌审判机关
安徽省高等法院第一分院于民国9年(1920年)设在凤阳县城内,民国27年2月迁往庐江县办公,民国34年秋迁驻蚌埠,与凤怀地方法院同址。至民国37年间,首任院长王若波,继任徐家。该院系二审法院,审判管辖区域包括凤阳、怀远、五河、灵璧、宿县、泗县、盱眙、天长、滁县、全椒、来安、寿县、凤台、定远、嘉山等。民国36年,该院改为省高等法院蚌埠分院,承担蚌埠、凤阳、怀远、定远、五河、宿县、灵璧、泗县等市、县的二审审判业务。民国38年1月,随蚌埠解放而解体。
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军法处1951年2月成立,1953年10月撤销。该处设在市公安局院内,市公安局局长柏寒兼任处长。军法处专门审判“镇反”运动中的反革命案件。审判业务实际上由市公安局在市人民法院协助下进行。
治淮专门法院1954年5月成立,1957年4月撤销。初,院址设在治淮委员会院内,后迁至国富街。行政隶属治淮委员会,业务上先后受安徽省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专门审理安徽、江苏、山东、河南淮河流域治淮系统中发生的刑事案件。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蚌埠派出庭建立于1955年10月,1957年9月撤销。庭址在胜利路蚌埠铁路分局院内。行政上隶属蚌埠铁路分局,业务上受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和监督。该庭专门审理蚌埠铁路分局辖区路段发生的刑事案件及有关铁路货物运输中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件。蚌埠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56年1月成立,1961年3月撤销。初,院址在交通路(现皖北旅社),1958年8月至1959年9月一度迁至二马路,与市人民法院同楼办公。该院系二审法院,审判管辖区域为蚌埠市及原宿县专区、滁县专区所属16个县。
蚌埠铁路运输法院1982年5月成立,院址在胜利路蚌埠铁路分局院内。该院为基层法院,行政上受蚌埠铁路分局领导,业务上受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指导和监督。审判管辖区域与蚌埠铁路分局公安分处治安管辖区域一致,专门审判其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
附:伪安徽省高等法院
民国27年秋,在蚌埠成立伪安徽省高等法院,院址在国富街。民国28年5月,该院院长为张孝琳,后由彭启继任。民国34年8月,该院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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