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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解放前,旧警察机构仅对部分特种行业和部分公共娱乐场所实施治安管理。建国后,市公安机关将重大节假日安全、党政领导机关安全、中央首长来蚌安全、公共复杂场所安全、监所安全、机场安全,及特种行业和国家机密、枪支、弹药、凶器、危险品等,均列入重点治安保卫范围,采取有力防范措施。
一、特种行业管理
民国31年(1942年)11月29日,伪安徽省警察局曾就旅店业、刻字印铸业、修旧业、旧货业等特种行业之发证取缔事项拟出规定。另外,出于征收警捐的目的,还将妓院、烟馆、赌馆等列入特种行业加以管理。民国36年,市警察局对全市旅店、理发店、浴室、旧货摊铺、典当等行业普遍进行登记,并对不同行业规定了不同的管理细则。对违反规定者,分别采取罚款、勒令停业等办法予以处罚。
民国38年蚌埠解放后,4月,市人民政府颁布了《摊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摊贩经营须经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禁止经营违禁物品。6月,市公安局公布《管理旅店行栈暂行规则》,规定旅店行栈不得蓄娼,不得允许顾客赌博、吸售鸦片和经营违禁物品。8月,市公安局公布《铸字业、刻字业、印刷业暂行管理规则》,规定禁止伪造各种证件和印制反动宣传品、印刷品。建国后1954年,遵照公安部规定的特种行业范围,对旅栈业、印铸刻字业、旧货业、无线电器材业进行全面登记,经审核批准经营者,方发给许可证。同时,制定各业暂行管理办法公布于众,由公安机关监督执行。
1959年2月起,配合打击刑事犯罪斗争,对全市旧货行业物资进行审查,至5月底,共查登物品6331件,发现嫌疑物品949件,其中证实属偷盗的赃物500余件,侦破偷盗案件45起,查获案犯120名。
1963年,对特种行业开张、歇业及经营范围,规定必须事先申报,经批准发给证照后方可营业。同年6月,对238户特种行业1135名从业人员进行全面整顿,发现有违法犯罪活动的127人。至1964年4月统计,共查获各种违法犯罪分子523人,侦破盗窃案43起,缴获一批赃款赃物。1974年,市公安局又发布《关于加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
1979年,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等部门《关于特种行业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下达后,市公安机关再次调整特种行业登记管理范围。至1983年,全市实有特种行业586户,从业人员4532人,其中,旅店业94户,从业人员1508人;刻字印铸业54户,从业人员2010人;修旧业280户,从业人员577人;旧货业158户,从业人员437人。1985年,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和加强特种行业管理工作新的规定精神,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工商、物资回收、饮服等部门,分别对全市旅馆业和收旧业178家从业单位和671个个体户进行整顿,建立健全了规章制度。1979年至1985年,依靠旅店、旧货业提供违法犯罪线索2466条,其中协助公安部门侦破的刑事案件239起,查处治安案件1176起,抓获违法犯罪分子和危害社会治安人员1259名。1985年一年,通过特种行业的管理,接到群众举报线索318条,抓获违法犯罪分子26名,侦破刑事案件117起,追缴和查获被窃的有色金属79吨。
二、娱乐场所管理
蚌埠沦陷期间,公共娱乐场所管理由日伪安徽省警察局第二科执掌。抗日战争胜利后,由市政筹备处负责,民国36年(1947年)改由警察局统一管理。是年8月,市警察局拟定影剧院管理规则,召集各治安机关协议制发统一检查证,派警官一名,率警员一个分队,配合驻军、宪兵队组成宪军警联合巡查队,从事对公共娱乐场所的巡查和管理。解放初期,据民国38年7月统计,全市有固定地址的公私影剧院10家,游艺场2处,其他唱小戏、说评书、表演相声者散见。建国初1949年10月,市公安局公布《管理娱乐场所暂行规则》,对经营性戏院、影院和表演评书、相声、杂耍、武术的艺人及在各游艺场所内从事文艺活动的团体均进行登记,领得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1954年,市公安机关对全市公共娱乐场所再次进行全面登记、审核、发证。同年,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园、影剧院、游艺场、文化宫、体育场、展览会、博物馆等公共场所秩序进行整顿,制定安全措施,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改善安全设施,疏通出入道口,防止人员拥挤和伤亡事故的发生。
1979年9月与1981年5月,市文化局、公安局先后联合发布关于《蚌埠市影剧院敞门入场管理办法》和《关于维护影剧院秩序的通告》,并利用广播、幻灯、广告牌、宣传栏等形式,向观众宣传。在各影剧院开始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至1983年,全市19家影剧院全部实行敞门入场,秩序良好。
1985年3月,公安机关会同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对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整顿,帮助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设立治安办公室。对未经批准以及存有重大不安全因素的4个舞场、4个录像放映场和1个电影院分别作了取缔或停业处置。是年,治安警察还与淮光剧场开展警民共建精神文明活动,制定《警民共建文明公约》,收到良好效果。同时,加强对文化市场的夜间巡逻,协助影剧院维护治安秩序。
三、枪支、弹药管理
1949年10月,市人民政府即颁发枪支登记布告,明令民间不得保留枪支、弹药。至11月4日,完成了枪支的登记和持枪证的颁证工作,民间私存枪支、弹药基本收缴完毕。之后,对反动势力所组地下武装,一经破获,即将枪支、弹药全部收缴。
1963年6月起,加强对非军用枪支的管理工作。是月规定,除市主要负责人和经济民警可有自卫枪支、公安人员可有留用枪支外,其它枪支一律由辖区派出所收缴,并确定专人保管,严格使用审批制度。至7月底,共收缴各种枪支626支,其中含漏登枪支187支。
“文化大革命”初期受动乱影响,一些“造反组织”冲击本地和外地公安机关和人武部,并抢夺枪支,参与武斗。1968年7月,根据中央指示,对“造反组织”用于武斗的枪支、凶器等,进行了集中收缴工作,先后收缴枪支300余支,凶器3000余件。1972年4月,市又对非军用枪支、弹药进行全面清理,并规定持枪者必须领取持枪证,持有猎枪的单位、个人须到所在单位和派出所登记。嗣后,对依法使用的枪支、弹药,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以防止枪弹被盗。
1982年6月,市公安机关再次对散存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进行清理收缴。一个月内,共收缴手榴弹306枚,子弹6694发,另收缴各类凶器363件及一部分雷管、炸药。
四、危险物品管理
1957年12月,市公安机关开始执行公安部公布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对全市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制定安全措施。“文化大革命”中,这项管理工作中断,导致事故增多。其中,1969年2月17日发生一起出售摔炮爆炸事故,炸伤20人,有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1979年以后,对危险物品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1984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公布后,市公安局于3月份对全市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爆炸品的单位和个体户先进行清理和登记。经登记,全市有生产炸药的工厂1个,生产烟花、爆竹的作坊274户,有炸药库6个,烟花、爆竹仓库14个,炸药储存点76个,炸药销售点8个,使用单位36个,使用的个体户1659户,烟花、爆竹销售门市部233个。登记后加以整顿,取缔非法制造炸药的工厂1个,自制炸药的作坊75户;取消雷管、炸药混存点2处,违章储存库2处;纠正在炸药库内有人员食宿的3处,违章作业点188处。对流散在私人手里的爆炸物品,动员其主动交出。全市共收缴炸药2377公斤、雷管2443枚、导火索2371米。对直接接触爆炸物品的保管员、安全检查员、爆破员等,组织制定《安全岗位责任制》、《爆炸物品领发清退登记制度》、《爆破员安全作业制》等制度,并监督执行。对申请发证的单位和个体户,严格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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