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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福利
蚌埠解放初,在部分私营工厂开始实行福利制度,工厂按每月工资总额的4%提取集体福利基金。1951年,全市享受福利基金待遇的职工3242人,占全部职工人数的38%,职工福利费支出为工资总额的2.2%。
1953年按国家规定,国营企业福利费用,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3%提取;私营企业盈利部分,按国家所得税、企业公积金、职工福利奖金和资方股东股息红利4个方面分配,称“四马分肥”,其中职工福利奖金约占盈利的5%~15%,主要用来兴办职工福利设施。此期,一些企业逐步建立和改善了职工食堂、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和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1956年,对一部分生活困难的职工,实行定量补助制度。1960年后,一部分职工家庭因有被精减的人员而生活困难。市劳动部门组织各企业,对困难职工给予补助和救济。1963年起,提高职工福利费从工资总额中提取的标准,重工业企业一般达到8%,轻工业企业一般达到7.5%。另外,企业可从上缴利润中退库留用一部分,约相当于工资总额的6%,用于职工福利。到1964年,全市生产单位实际福利费支出已占工资总额的10%,职工的福利事业有了较大发展。
“文化大革命”中,批判“福利主义”,一些必要的职工集体福利项目被停办,许多集体福利事业设施因管理不善而毁坏。同时,非生产性基本建设投资比重降低,职工住房、洗澡、理发等都有一定困难,“欠帐”较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纠正“重生产轻生活”的倾向,生产经营单位普遍重视改善职工福利待遇。全民所有制企业在陆续实行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等制度后,都从中分出一部分用作福利基金。福利费用占工资总额的比重,1978年为14%,1985年为28%。福利费用增加后,职工住房相应改善,医疗、乘车等方面也得到一定补助。
蚌埠市1978~1985年全民所有制企业福利费用表单位:万元

二、干部福利
蚌埠解放初期,对绝大多数干部实行供给制,家属子女的托幼、保育、入学、就医等,基本上都由国家包下来。干部福利费一般采用定期生活补助和临时性困难补助两种形式。定期补助每人每月相当于3~12元(折成新版人民币);临时性困难补助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最高不超过200元,特殊情况可由干部所在部门报批。1954年3月,按每人每月8个工资分的标准由单位提取福利费。1956年工资改革以后,按照工资总额的5%提取。福利费主要用于补助工资低、负担重的工作人员,侧重于救贫。1956年,福利费拨出55167元,总支出48193元。
1960年,因处于经济困难时期,从1月份起,福利费提取标准降低为工资总额的1.5%。1962年,干部家庭困难户多,福利费使用出现赤字,共超支3574元。1963年后,将福利费的提取幅度基本稳定在职工月平均总额的2.5%左右。1964年,对福利费使用范围进行调整,规定在解决工作人员生活困难后,福利费有节余时,可适当补贴所兴办的集体福利事业。1965年10月,按职工每人每月1.28元的标准提取福利费。
1980年9月,福利费标准按每人每月1.50元提取,一直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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