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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开埠后,早期的铁路工人,每天工作时间长达11小时,但工薪极少。机务处火车司机最高每月收入18元(银元),司炉每月12元,普通擦车工每月10元,抬煤工每月7元;工程处养路工月收入7.5元,铁工厂锻工9元。民国5年(1916年)至8年相继开办的利兴转运公司和螺钿钮扣厂等,工人月薪一般为10元,最低为8元。民国22年,耀淮电灯公司、大来烟厂、信丰和宝兴面粉厂等,工人月薪在14元至20元之间;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蚌埠分行行员月薪,助理员30元,办事员80元,职员170元,是比较高的。蚌埠沦陷时的民国33年秋,纺织工每天织三十码条子布,月薪是伪中储券140元,当时仅能买6公斤多高粱。
抗战胜利后,民国35年开办的中和烟厂,包烟女工按件计资,最多者每月只能拿到10元(折成银元)。同年,物价开始暴涨,部分工厂工薪以实物折发;属财政供给的工薪人员,月薪已不起作用,另外按一定加成倍数,付给每月生活补助费。加成倍数视货币贬值程度确定。民国37年,市政府的职员,从录事到主任秘书,月薪70~320元(法币)不等,但生活补助费发到14万~40万元。中兴烟厂切烟工人月资10条烟,炒烟工人6条烟;兄弟烟厂和汇丰烟厂折发糙米,炒烟、切烟工人分别发42~74公斤。
蚌埠解放初,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数实行供给制,少数实行薪金制。实行供给制的,除供给衣食外,按月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用品实物;实行薪金制的,月折发面粉3~5袋。在工厂,对职工也折发实物,并有较大悬殊。信丰面粉厂领班、技师每月18袋面粉,一般技工13.5袋,杂工6袋;宝兴面粉厂厂主、经理、高级职员和有亲朋关系等人员,拿特高工资,一般每月30多袋头等面粉,临时工不论其技术高低,皆每月3袋面粉;酒厂生产组长每月头等面粉3袋,普通工人2袋,杂工1.5袋;淮河轮船公司驾驶员每月大米207公斤,水手152公斤;建华肥皂厂以小麦为计算单位,最高每月拿130公斤,最低拿60公斤;东海烟厂最高每月拿153公斤,一般技工100公斤,杂工25公斤。
1956年7月起,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各企事业单位,一律实行货币工资制。是年,全民所有制单位共发放工资1538万元,年人均工资534元。之后,年人均工资大体保持在400~600元之间。1978年,全市发放工资总额9281万元,其中,全民单位6933万元,年人均工资625元;集体单位2348万元,年人均工资433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经多次调整,水平有明显提高。到1985年,全市发放工资总额23331万元,其中,全民单位16716万元,年人均工资1099元;集体单位6615万元,年人均工资846元。
蚌埠市1957~1985年全民和集体单位工资情况表

一、工资制度
民国时期,蚌埠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者工薪无统一标准,由业主自行采用计时、计件、津贴和年终双薪等形式。
抗日战争胜利后不久,因物价暴涨,货币贬值,公职人员除月俸外,另发生活补助费。许多商店和饮食服务业实行拆帐制,即按二八拆、三七拆、四六拆等比例,由业主与店员分拆。
蚌埠解放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部分实行供给制,即由国家财政按一定标准供给伙食、衣物和生活必需品;对少量录用的旧职员实行薪金制,均以米面等实物折发。在工厂、商店,基本上实行原职原薪。工资支付办法有日薪、月薪、年薪、计件、拆帐5种。在实行原职原薪中,对明显不合理的也加以调整,如取消和降低一些高级职员的津贴和其他变相工资,对依靠势力和裙带关系领取高薪者,分别加以取缔或适当降低。原职原薪政策,稳定了职工生活,保证了当时接管工作的顺利进行。另外,在一些商业、饮食服务业,仍沿袭解放前的拆帐制。如钟表业实行二八拆,浴业实行三七拆。
1950年3月,在宝兴面粉厂、信丰面粉厂、东海烟厂、皖北铁工厂、皖北印刷厂、建华肥皂厂实行等级工资制,取消了原职原薪。其中,工人分7个等级,职员分15个等级。上述6家工厂分成一、二、三级。不同级别工厂,工人每月发面粉数不同。在一级工厂,一级工2袋,七级工6.4袋(二至六级工介于其间,下同);在二级工厂,一级工1.84袋,七级工5.89袋;在三级工厂,一级工1.67袋,七级工5.35袋。管理人员按15个等级,发面粉2.5~13袋。此期实行等级制工资的还有:搬运工人分3等9级,人民窑厂分8级,电厂分44级。
1953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市进行第一次工资制度的改革,范围主要是企业。2月,在国营电厂、东海烟厂和铁工厂进行改革试点。1954年,新的工资制度在国营门台孜烤烟厂、印刷厂、酒厂、修船厂及公私合营染织厂、信丰面粉厂、福昌火柴厂和私营淮光烟厂、丰年烟厂、汇中烟厂实施,到1955年,全部国营、公私合营及私营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完成。这次工改,废除了旧的工资制度,普遍实行八级工资制。改革后,解决了解放前遗留下来的工资标准繁多、工资水平高低过份悬殊和同工不同酬等弊端。
1956年,进行第二次工资制度改革工作,范围包括党政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计涉及13个系统,261个单位,23774人。这次改革,在国家机关主要是取消工资分制,实行货币工资制;对企业职工和技术人员实行职务工资制,相应改进工人的工资等级和不规则的工资级差,调整了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
1985年,全市进行第三次工资制度改革,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不再实行延用30年之久的工作职务行政等级和技术等级工资制度;在企业实行以技术等级为基础的等级工资制,工人分别设8~13级,干部设17级。同时,在13户大中型企业试点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涉及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3567人,涉及国营、集体企业职工139712人,合计163279人。
附:1949年至1956年供给制、薪金制
自民国38年(1949年)1月蚌埠解放时起,国家工作人员多数人实行供给制,少数人实行薪金制。
供给制民国38年解放后,实行供给制的工作人员,除包吃穿外,生活必需品以实物发给。是年,物价不稳定,各月支给标准随物价变更。如秋季,日用品每人发牙刷一把、牙粉一包、毛巾一条、肥皂一块,计折大米0.55公斤。以9月份米价计算,共折发人民币0.119元(折合新版人民币)。烤火草,县级人员及住院伤病员每人每天0.35公斤,以12月份每公斤草价0.02元计算,为0.007元。冬季铺草,党政人员每人2公斤,折人民币0.04元。1950年4月,对供给制人员执行中央人民政府颁发的暂行供给标准,含菜金及燃料、粮食、服装费、津贴费、过节费、保健费6项,其中菜金及燃料又按干部职务分大灶、中灶、小灶三等。伤病员及产妇享受中灶待遇,重伤病员享受小灶待遇。除去个人生活费外,还供给请用保姆、保育费用和妇女卫生、小孩医药、子女教养等费用。1951年1月起,各级党政团体供给制工作人员的个人生活费试行包干制,标准以供给分计算,区级以下干部每人每天大、中、小灶各为1.0分、1.43分、1.8分,县级每人每天大、中、小灶各为1.1分、1.53分、1.9分。1952年4月份起个人生活费统改为以工资分计算,工资分按每月职工一天的生活实际需要,折合为粮、布、油、盐、煤5种定量的实物,每分所含实物量按全国统一规定执行。工资分值每月15日由市人民银行公布。工资分核定后,按不同人员享受的供给标准,分别供给猪肉、肥皂、牙刷、牙粉、香烟、毛巾等实物。1954年6月份起,全国统一实行包干费办法,含伙食费、服装费、津贴费3项。1956年7月,供给制停止执行。
薪金制民国38年2月17日,对政府及其所属各机关的旧职员工实行薪金制,薪金数以解放前3个月薪金标准平均数折成实物发给。市府科、局长每人薪金约折合干面2袋,外加补助干面3袋,计5袋;市府科员和各局科长每人薪金约折合干面1.5袋,外加补助干面2袋,计3.5袋;公役每人薪金约折合干面0.25袋,外加补助干面1袋。是年7月6日,市人民银行挂牌公布折实单位牌价,薪金制工作人员每月薪金按折实单位计算发给。1952年4月份起,薪金改为以工资分为计算单位,7月份工资分外增加津贴分,至1954年6月取消津贴分,仅保存工资分。1956年7月,按统一的工资制度执行。
二、工资调整
1956年,市结合工资制度改革,相应调整干部和职工的工资。除公私合营企业外,全市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计23774人,增加工资总额153.4万元,人月均工资达44.99元,比改革前增长20.4%。1957年,对公私合营企业的2091名职工进行工资调整,增资幅度为9.48%,人月均工资额为38.9元。1959年,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工人升级面30%,职员升级面10%。全市有25214名职工升级,另有5319人转正定级,共增加工资总额141万元,平均每人年增20.23元,比1958年提高4.73%。
1960年,一部分干部、职工升级和套级。教学人员的工资升级面,大专学校为25%,中学20%,小学15%;卫生部门医师以上的医务人员升级面为35%,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国家机关干部的升级面为25%。全市共有7482人升级,人均月增资4.66元,年增资总额41.89万元;另有6302人套级,年增资总额96.06万元。经调整后,全民单位职工平均年工资上升为449元,比1959年提高7.44%。
1963年,市由三类工资区调为四类工资区,并给40%的职工升级。省分配各项工资调整指标金额为125.87万元,实际使用102.06万元。其中,职工升级使用54.82万元,转正定级使用4.45万元,调整过低工资标准使用0.76万元,调整工资区类别使用11.29万元,计件超额工资调整使用3.68万元,增加奖励工资使用17.4万元,其它增资使用9.66万元。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工资调整工作停止。自1971年12月起,在国家经济较困难的情况下,对部分低收入的职工工资进行调整。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实调18368人,占全民单位职工人数的28%;集体所有制单位实调8108人,占集体单位职工人数的41.8%。1977年,再次对工资偏低的职工调整工资,调资升级面占40%。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市对干部和职工进行过5次工资调整。其中,1983年的调资面较大,全民所有制企业47603人升级,占全民职工总数的70.56%;集体所有制企业34297人升级,占集体职工总数的62.77%。工资区标准也从四类区调为五类区。1985年,结合工资制度改革,干部、职工月工资增幅较大。其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均月增资20.49元,国营企业人均月增资17.61元,集体企业人均月增资16.99元。
三、工资形式
蚌埠解放前和解放初期,工资形式杂乱。1953年后,企业逐步统一采用计时工资制,少数生产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1980年后,部分企业还试行浮动工资制。
计件工资解放前,私营工厂多实行计件工资。解放初期,私营工厂对工人仍大部分实行计件工资。纺织业工人织布,按每四十码付工资3~4市尺布,一般折合月资25元(折合新版人民币),技术熟练者可得31元。私营淮光、丰年、汇中烟厂全部实行计件制,分为集体计件和个人计件两种形式。规定男工产一箱烟为13.25公斤米,撕烟工每撕10市斤梗子得1.75公斤米。另外,搬运工人普遍实行计件工资。1950年起,在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中开始逐步推行计件工资制,到1956年,东海烟厂、酒厂、火柴厂、染织厂、麻纺厂、烤烟厂、蛋品厂等工厂,有20.3%的职工实行计件工资。嗣后,1957年有20个工厂实行计件工资,1958年一度减为4个,1959年起又陆续增多。1966年“文化大革命”后,计件工资制受批判,除仅在搬运行业保留外,其余均取消。1978年5月起,一部分单位计件工资恢复。1979年7月,市二轻系统12家服装厂和制鞋厂实行定额计件工资制。1980年4月,扩大计件工资的范围,到1985年,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全民、集体工厂达100多户。
奖励工资1950年,宝兴面粉厂、信丰面粉厂、东海烟厂、皖北铁工厂、印刷厂、肥皂厂等实行生产超额奖,得奖人数比例最高占职工总数的28%。1956年,各企业建立的奖励形式有15种,其中有超产奖、完成计划奖、安全里程奖、节约奖、质量奖等。1958年,奖励工资被当作“物质刺激”批判,全市只有5家企业实行。1959年以后,奖励工资在工业、交通、运输、基建等部门恢复,但统一改为综合奖。1960年,全市有207个企业单位实行综合奖,全年支付奖金44.49万元,受奖职工人数77021人,占全市职工总数的83.9%,人均得奖5.78元。此期实行的综合奖,因没有同劳动定额和劳动成果挂钩,对生产促进作用甚微。1961年开始,一部分企业改综合奖为超额奖、节约奖、考勤奖等,情况有了好转。1964年以后,除保留国家发明奖外,其它奖励工资再次被取消。1966年8月,将奖金改为临时附加工资,每月2.80元,随工资按月发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种奖励制度得到恢复。从1978年5月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八项经济技术指标,对企业单位进行考核和奖励。1980年,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经费包干节约奖,在工业、交通、基建、商业等企业实行经常性生产奖,奖励形式主要有综合奖、超产奖、质量奖、节约奖、超定额工时奖、超定额计件奖、超利润奖、小指标百分制综合奖等。1981年,为防止滥发奖金,对奖金采取指标包干办法,规定不同行业分别按标准工资总额的12%~14%提取奖金,由主管局包干使用。1982年起,在企业普遍推行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奖金的发放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1984年,实行奖励基金随利润浮动的办法,可上不封顶、下不保底。1985年又规定,对奖金标准超过三个月工资的部分征收奖金税。1980年到1985年,全市共发奖金7696.66万元,年均1282.8万元,6年奖金占全部工资总额的10.79%。
津贴工资1958年开始,对新招收的学徒工发放生活津贴,按学徒年限长短每月分别发2~6元。1964年,对十四级以下的职工,发放粮价补贴,每人每月0.2元。1979年,在国家提高副食品销售价格后,对职工每人每月发给5元副食品补贴。原粮价补贴,在工资调整中一部分被冲销。同年,对公办学校教师发放班主任津贴,分中小学,视学生人数,每月每人发4~7元。各种津贴工资发放,多随物价上涨,不定期提高标准。1985年,学徒工生活补贴增发到26~33元。职工原副食品补贴并入工资,另发放肉价补贴,每人每月1.50元。
蚌埠市1980~1985年奖励工资情况表

四、管理工作
建国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由财政部门管理,生产单位的职工工资由劳动部门管理。1959年5月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也交由市劳动部门管理。
1960年,开始对255个企业43180名职工试行工资基金管理制度,对控制计划外用工,合理使用工资基金,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1962年,开展机构和人员精减工作,对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均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其中对违反劳动工资政策,没有月度劳动工资计划或超计划发放工资等行为,均予以纠正。1963年5月起,为控制机关、事业单位超编,人员工资一度改由市编委直接审批。
1964年在工资管理中,规定各单位支付工资必须全部通过银行提取,不允许从本单位收入现金中直接支付;奖励工资必须有评奖结果;加班加点工资必须有劳动局批准的文件,否则银行拒绝支付。是年,中央各直属单位的工资计划,不再由本地劳动部门审批;省属单位和驻蚌单位的工资基金发放,由银行直接进行监督;市属单位的工资基金,改由主管局按劳动局下达的计划审批,银行监督执行。
1984年,对工资管理进行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由市人事局负责管理,生产单位的工资基金仍由劳动局管理,并各自建立人员工资卡,进行工资计划的审批工作。同时规定:对中央、省属驻蚌企事业单位,劳动局不再办理增减工资计划手续;市属企业新增职工(含合同制工人、退休顶替工人),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技工学校毕业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等,均应由单位到劳动局增加工资基金计划;凡外地调入的职工,必须到劳动局办理工资转移手续;市内职工调动工作,由主管部门凭职工工资介绍信和工资卡片,到劳动局办理增减工资计划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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