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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养
残老人收养民国35年(1946年),在大王庙曾设立残老收容所,有帐篷3顶,计收容市面上的残废衰老及无法生活的老人60名。被收养者每人每日领救济面粉0.5公斤。翌年,残老收容所改为残废所。建国后,市人民政府成立生教院,于1950年开始收容抚养残老,当年收养112名。1952年,市残老院成立。1954年前,对入院者每人每月发生活费5.5元,1956年增至7元,另发医药费0.6元,服装费2元,零用钱0.5元。院部经常组织部分老人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如做鞋底、打麻线、种山芋及萝卜、磨豆腐、缝纫衣物、打草鞋、养猪、养兔以及糊火柴盒等,生产收入一半作为奖金,另一半用于改善伙食和购置工具。1960年,残老人收养由市福利院承担。三年经济困难期间,入院残老每月伙食标准升至8元,医药费1元,服装费3元。至1963年,累计收养残老828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福利院收养人员的伙食标准逐渐增加,1985年为每人每月18元。同时,福利院还装有锅炉,烧水供老人洗澡;院内配有电视机5台,入晚则可收看电视。
弃婴收养解放前,贫苦劳动人民多因生活所迫而弃婴,其中女婴占多数。民国14年,蚌埠红十字会曾设立育婴堂,收有弃婴和其他婴儿300名,后因经费不足停办。另外,一些教堂也收容弃婴。建国初,因重男轻女现象存在,女婴被弃仍较多,仅1951年群众领养的弃婴儿达1431人。为保护婴儿的生存权利,市人民政府于1952年12月通令严禁弃婴,之后弃婴逐年减少。1953年,市孤儿教养院收养弃婴11名,至1954年为6名,1955年为24名。60年代初,弃婴现象有所回升,每年收容约在30名左右。70年代初,弃婴数量再度上升,每年达数十人。进入80年代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反弃婴教育,计划生育部门健全对孕妇生产的管理,以减少弃婴现象的发生。1985年,集中收容弃婴45人,另有一部分弃婴动员无子女家庭领养。对集中收养的弃婴,市社会福利院专门设大、中、小婴儿室和隔离室、新收室等。同时购置功能训练器材,对伤残婴幼儿进行训练;对一些身体畸形或有缺陷的,送医院尽力作手术矫治。
难童、孤儿、流浪儿收养民国35年,蚌埠救济院曾会同善后救济总署安徽分署蚌埠办事处设立救养所,又称难童收养站,专收养贫苦无依之难童,并施以补习教育。另外,蚌埠天主教会也办有难童教养站和孤儿院。民国36年,当局在原“将军府”址设育幼所,收容60名孤苦儿童。1952年1月,市人民政府接管天主教堂所属的孤贫院及部分设施,设立市孤儿教养院,至1958年,累计收容孤儿298人。其间,对到就业年龄的帮助联系就业,未到就业年龄的,由群众领养一部分。1961年,由郊区安置孤儿183名,其中,一部分由生产队负责,一部分由基层干部和农民抚养,一部分年龄较大的由政府给予救济,自住自炊。是年,市少年儿童教养所亦成立,先后收容流浪儿童73人。该所在教养中,制定有学习、生活、劳动等制度,把儿童按年龄大小编成队、班、组,开展各项活动。该所于1962年并入市社会福利院,至1965年,共收容教养儿童298人。70年代后,流落在街头的孤儿极少,在院孤儿均系弃婴长大。1984年开始,对院内痴呆、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儿童,进行康复训练,训练后有80%以上的伤残儿童生活能基本自理。1985年,在院孤儿、流浪儿尚有15名。
乞丐、游民收养民国23年,曾由地方官绅筹资成立乞丐习艺所,至翌年1月,收容乞丐278名。1949年10月,由市生教院负责收容流于社会上的游民。1950年春,市生教院组织部分收容游民参加生产和治淮劳动。1951年,该院收容游民50人,编为两个队,接管公田528亩,进行农业生产和磨粉、积粪、砸石子、烧石灰等劳动。1952年下半年,市民政局拨款1.2万元给生教院,兴建砖窑4座,让被收容者烧制石灰、青砖等。至1956年,从收容游民中共培养出42名有一定技艺的人员。1952年至1958年,累计收容游民2595人,1959年后停止收容。
妓女收养1949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封闭一切妓院的布告,当日夜,市内所有妓院均被取缔,共收容妓女162名。11月30日,市生教院在原倪公祠址设立妇女生产教养所,将收容之妓女集於该所。1950年,该所组织一部分收容妓女参加治淮,还有一部分去烟厂学习包装香烟。对被收容妓女,除供应其伙食外,每人每月补贴0.5元(折合新版人民币),服装也由政府发给。学习后,有的留在烟厂工作,有的去面粉厂、麻纺厂、蛋品厂和芜湖纺织厂工作。江苏省扬州、镇江、苏州、无锡等地也领回30多人。妓女经收容教养,均获得新生,其中有3人曾参加抗美援朝,有的成了厂里的生产骨干、劳动模范。
二、社会残疾人工作
在旧社会,残疾人受岐视,当局不予关怀。解放后,党和政府关心残疾人的生活、学习和劳动,积极安排他们就业。1950年至1951年,先后办起2000多个以残疾人为主的生产小组,并从资金上给予支持。另外按照国家规定,给残疾人以一定的生活补助费。对从事算命、测字等迷信职业的人,多说服教育其改从正当职业。
1954年,市成立盲哑学校,初设哑班,后增设盲班,至1982年,已毕业学生300多名。
1961年11月,市盲聋哑人协会筹备委员会成立,曾创办盲聋哑人俱乐部,备有象棋、扑克、康乐球、羽毛球、乐器、文艺书籍等,并成立文化夜校,组织盲哑人学习文化。1966年3月,市召开第一届盲人聋哑人代表会议,盲聋哑人协会正式成立,但不久“文化大革命”开始,协会工作停顿。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残疾人工作受到高度重视。1979年9月,市盲聋哑人协会恢复工作。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残疾人的社会地位受到尊重,生活得到照顾,对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14元的定期补助。1979年后,有一部分残疾人重操算命、测字等迷信职业,人民政府多次动员其改业,并安排他们到工厂劳动。1981年,安排到国营、集体、街道厂组就业的共有155人,占全市盲聋哑人总数的19%。另外,还组织残疾人开展体育运动。1983年,在全省聋哑人篮球赛中,市伤残人代表队荣获冠军。1984年,市伤残人组队参加省首届伤残人运动会,获金、银、铜牌数分别为19枚、18枚、7枚。
三、社会福利生产
建国后,党和人民政府关心社会无业人员的生活,由民政部门组织开展社会福利性生产。1950年,先后组织自救性的生产小组487个,4300多人参加,主要从事工副业生产。至1951年,建立生产小组达2245个,参加人数3.9万人,使无业人员生活有了基本保障。后这批人员大部分自找了职业。
1952年,在生产自救的基础上,通过自筹资金和政府扶助,共组建26个社会福利生产厂(店),吸收社会无业人员1024人。当年除工资和积累14.47万元外,还向国家缴纳税金1.2万元。
1953年起,围绕城市的经济建设,广泛组织季节性、分散的社会福利生产。至1955年,共生产石料15万立方米,打芦席128万条,摇仓绳10万公斤,纳鞋底7万双,打草毯1.9万条,编车辫子2.8万条,做蝇拍13万个,为部队拆洗棉衣20万件。全市还组织3个短途运输队,参加运输生产的人数达1980余人。1952年至1956年,季节性生产组(队)的总收入达650万元,相当于同期发放救济粮款数的16倍。
1956年,社会福利生产单位按行业归口,市民政局把20多个福利生产厂(社、组)移交给市手工业生产合作联合社、工业局、粮食局、综合公司、饮食服务等系统。后又陆续收回一些单位,加上新办的和调整的,到1957年底,有社会福利生产单位104个,就业人员6896人,年获利34.6万元,相当于同期救济补助支出的19.5倍。一些长期困难户,参加福利生产后变成自给户,不再领国家救济。
1958年在“大办钢铁”中,社会福利生产多转向炼钢铁,先后建起小高炉5座,炼钢转炉2座,计炼出灰口铁33吨,烧结铁和低碳钢20吨。此外,还为冶炼单位提供石灰石、焦炭、劳保皮鞋、手套和工作服等产品。
1959年,全市福利生产单位发展到207个(含各区所属单位),拥有资金208.7万元,参加生产的人员达7514人,其中较具规模的厂(社)有冶炼厂、荣成糖厂、烈军属饭店、炉灰煤球社等93个,产品种类350多种,年工业总产值600万元以上,实现税利83.5万元。在生产人员中,盲、聋、哑、残及烈军属和荣复军人共600多人,其余均为城市贫民(社会救济对象)。1950年至1959年,通过办福利生产,靠盈利实发工资总额1025万元,为同期优抚、社会救济经费支出总额的399倍。
1960年,民政福利生产单位大部分划出,只保留采石厂、豆制品厂、车站餐厅3个单位。嗣后,不断有新建、划出、调整的情况发生,至1969年,市民政局只辖1个单位。
1970年初,市民政局集资20万元,又分别筹建研磨机厂和无线电元件十五厂。市辖各区也开始组建一批自救性福利生产单位。1975年,市民政局下辖福利生产单位3个,区辖30多个,合计就业人员4600多人。之后,这批生产单位比较稳定,生产有了较大发展,盈利增多。
1985年,市民政局下辖福利生产单位增加到5个,区、街道办的也有增加,总就业人员为5000多人。其中安排残疾人就业572人,占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总数的71.8%。民政局所属企业职工人均月工资达75.40元,年人均奖金154.49元。各生产单位(不含各区福利生产单位)全部实行公费医疗,并享受市内交通、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入托、入学和有害工种营养等方面的补助。1978~1985年,用积累资金先后在张公山新村、解放一路、钓鱼台、社会福利院家属区等处,购买或新建楼房、平房1348平方米,为53户职工解决或扩大了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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