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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解放前夕,于民国38年(1949年)1月15日在宿县东北龙王庙组建江淮区蚌埠市政府。20日蚌埠解放,市政府进入市区。市政府办公地点系接管原设在中荣街的民国市政府,后将大门改设在胜利路。同年4月28日,市政府改称市人民政府,属皖北人民行政公署领导。1952年4月,皖北行署撤销,市人民政府改属安徽省人民政府领导。1955年4月,市人民政府更名为市人民委员会。1956年成立蚌埠专区,专员公署设在蚌埠。1958年11月起,市人民委员会受省人民委员会和蚌埠专员公署双重领导。1961年3月,蚌埠专区撤销,市人民委员会属省人民委员会领导。1967年1月,因“文化大革命”市人委工作不能开展。1968年5月,市革命委员会成立,隶属省革命委员会领导。1980年9月3日,市人民政府恢复,隶属安徽省人民政府领导。
蚌埠解放初,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由上级委派。1951年3月至1955年4月,市人民政府委员会和正副市长由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1954年7月至1968年5月,市人民委员会市长、副市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实行两年任期制。1968年5月至1980年8月,市革委会设主任、副主任,由上级委任。1980年8月,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实行三年任期制,至1983年9月后,实行五年任期制。历届政府除设正副市长外,还设正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正副市长开展工作。
一、负责人更迭
1949年至1985年,市人民政府(人民委员会、革命委员会)分为9届,正职领导人更换13任,副职先后有50人担任。
蚌埠市1949~1985年正副市长更迭表


二、区县政府
历届人民政府均将所辖地域划分成若干行政区,实行分级管理。
民国38年(1949年)1月24日,市政府宣布成立国庆区、东安区、中山区、西市区、小蚌埠区政府。旋又成立水上区政府,至9月即撤销。同年5月,各区政府改称区人民政府,至9月9日改称区公所。同年7月,将东安区与国庆区合并,称国安区。
建国后1950年3月,撤销国安、中山、西市区建制,仅保留小蚌埠区。1951年8月,恢复3个市区的建制,国安、中山区分别改称东市、中市区,3个市区均设置区人民政府,小蚌埠区仍置区公所。1956年3月,小蚌埠区改称郊区;5月,东、中、西区人民政府改称区人民委员会。1958年12月,郊区区公所改称郊区联社。1960年5~6月,东、中、西区人民委员会分别改称龙湖、怀凤、东海人民公社,至1961年1~5月间,又分别恢复为区人民委员会。1961年至1966年间,郊区曾两度撤销。1968年,市革命委员会辖东、中、西、郊区4个区革命委员会。1980年,市人民政府辖东、中、西、郊区4个区人民政府。1983年7月,原属宿县地区的怀远、固镇、五河县划入蚌埠市,3个县人民政府属市人民政府领导。
蚌埠市各区行政机构变更情况表

三、市人民政府职能机构
蚌埠解放后的30多年间,历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并按照与省级机构对口的原则,陆续设置常设性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临时性机构一般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撤销。
解放初,市政府即开始设置行政职能机构,至年底,计有秘书处、劳动局、民政局、航政局、合作推进社、财政局、税务局、工商局、教育局、建设局、公安局等。1952年1月,原所设大部分局改为科,并新增整编委员会、人事科、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业科、邮电局、商业科、卫生科等机构。翌年起,一部分科仍恢复为局,新设机构继续增加,到1955年4月,先后有29个科局级机构。其中,解放初设立的市人民法院和1950年9月设立的市人民检察署,在1954年12月前属政府机构,于1955年初划出。另外,还陆续设置人民监察委员会、防空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计划委员会)、基本建设委员会、手工业管理局、财贸办公室、粮食管理局、交通局、编委办公室、统计科等机构。
1955年,在市人民委员会设立后,陆续新增了体育运动委员会、文化局、节制生育委员会、重工业局、轻工业局、化工局、房地产管理局、科学委员会、副食品办公室、农业生产办公室、供电局、物资局、农林水利局、外贸局、标准计量管理局及视察室、街道办公室、交际处等。原设机构名称也多有更改。设立后时间不长又撤销的机构,有食品局、城市服务局、多种经营局、司法科、机械工业局、冶金工业局、农产品采购局等。至“文化大革命”开始,市人委大部分职能机构不能正常开展工作。1968年5月,在市革命委员会建立后,按照“一元化”领导和精简机构的原则,设立办事组、生产指挥组、政治工作组、人民保卫组,组下设立小组,小组下设立业务组。1969年2月至9月间,先后设立工业、手工业、服务业、财经(财政)、科技等革命委员会和建设支队、交通运输支队、工业品购销服务站、生产资料供应站、农产品购销服务站、社会服务站、副食品站等革命委员会,至1970年6月,均相继改为市革命委员会的局建制。1980年8月,市革命委员会设有办公室、编委办公室、信访办公室、人事局、民政局、劳动局、公安局、财政局、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标准计量管理局、计委、物资局、重工业局、第一轻工业局、第二轻工业局、化学工业局、电子仪表工业局、纺织工业局、建材工业局、交通局、邮电局、供电局、财贸办公室、供销社、商业局、对外贸易局、粮食局、蔬菜办公室、农林局、气象台、水利局、教育局、科学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文化局、卫生局、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广播事业管理局、城建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基本建设管理委员会、建筑工程局、环境保护办公室、外事办公室、人防办公室等。
1980年9月,在市人民政府建制恢复后,陆续增设统计局、物价局、经济委员会、医药总公司、区乡企业局、食品工业办公室、农业委员会、水产局、审计局、地震局、职工教育局、档案局、市志办公室、司法局、体制改革办公室,市经济文化研究中心等机构。另原有少量机构或撤销,或名称作了变更。1985年,市人民政府计设立62个职能机构(不含临时性机构),分别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事局、编委办公室(与人事局合署办公)、信访办公室(市委、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外事办公室、体制改革办公室、民政局、档案局、市志办公室、市经济文化研究中心、计划委员会、统计局、物资局、劳动局、经济协作办公室、物价局、经济委员会、重工业局、第一轻工业局、第二轻工业局、纺织工业公司(行政性公司,下同)、电子工业公司、化学工业公司、医药总公司、建材工业公司、供电局、邮电局、交通局、航运局、区乡企业局、食业工业办公室、农业委员会、农林牧业局、水利局、水产局、气象局、财贸办公室、商业局、粮油食品局、供销合作社、对外经济贸易局、财政局、税务局、审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蔬菜办公室、科学委员会、标准计量局、地震局、教育局、职工教育局、文化局、卫生局、体育运动委员会、广播电视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局、司法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房地产管理处、环境保护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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