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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在民国前以征收田赋为主。清廷在第一次鸦片战争后,将战争赔款转嫁到农民头上,田赋奇重。加上淮河水患频繁,农民苦不堪言。当时曾有人揭露:沿淮农民“啼饥号寒之声不绝,逃亡逋逸之弊未已”,“江淮饥人相食”,这种情形当包括蚌埠。民国成立后,蚌埠因商埠逐渐形成,税收转为以工商税为主。但至民国34年(1945年),在蚌设置的税收机构虽多,史料皆不完整,历年税收数额无考。民国35年市政筹备处成立后,始有单独统计。蚌埠地区属国税的货物税税源较大,是年,该税收入法币285764万元,占全省货物税局总收入的51%;民国36年,该项收入增达4909198万元。另外,直接税中的所得税,民国35年4月至37年12月亦收入法币263.86亿元,另有金圆券1.99亿元。属地方各税,民国35年1月份征收2693万元,到12月份就上升到14073万元,全年征收63991万元。其中,市税捐处的税收为62199万元,包括10~12月份的营业税14904万元,12月份的营业牌照税7479万元,1~12月份的屠宰税19108万元,4~12月份的使用牌照税664万元,1~12月份的娱乐捐1975万元,3~12月份的房捐6976万元,1~12月份的筵席捐3566万元,以及部分旅栈捐、契税、契税附加、牲畜捐、迷信捐、漏税罚金等。至民国36年,仅上半年地方税税款收入就达到150143万元。其中,市税捐处征收129654万元,包括营业税34566万元,契税7179万元,遗产税720万元,屠宰税28278万元,筵席及娱乐税9342万元,特产税48970万元,另有使用牌照税、漏税罚金、滞纳罚金等。同年,征收营业税465230万元。
解放前,在正税之外的苛捐杂税亦很可观。民国21年前后,仅警捐收入每年都在15万银元左右。抗战胜利后的苛捐杂税中,民众受害最深的是自卫特捐和绥靖临时费等项。其中民国35年1月,即从粮食出口(境)中征收特捐70亿元法币。民国37年1~8月,省以扩编保安队为名,指定蚌埠、芜湖两地设自卫特捐征收处,两地共征收11421亿元。同年2月,市征收处另向工商业户摊派特捐490亿元;7月份又摊派当月至9月份的绥靖临时费259.9亿元,已相当于同期营业税的2.8倍;到8月26日,该费复追增到692亿元,达到同期营业税的7.5倍。
民国38年蚌埠解放,初期人民政府体恤民艰,除废除国民党政府的一切苛捐杂税外,实行轻税政策。1949年底实征人民币72万元,包括货物税36万元,直接税30万元,地方税6万元。1950年起,随国民经济的逐步恢复和税收体系的完善,税款收入上升。1952年税收达1267万元。同年,市税务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五反”运动,审查核定4100户私营工商业户在1949~1951年间偷漏的各种税款330.7万元。本着以教育为主的原则,仅对其中较严重的1129户补税59.3万元。此期税收增加,对支援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平衡地方财政收支和稳定物价,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1953年起,新建工厂陆续开工,流通活跃,加上税务部门积极涵养税源,1957年全市各项税款达3159万元,比1952年上升1.5倍,平均年增长20.2%,5年累计收入11513万元。
1958年国民经济“大跃进”,受浮夸风影响,生产数字不实,税款收入当年计算曾达4600.9万元,实为207万元;1959年计算收入6115.9万元,实为730万元。1960~1965年,平均每年税款收入约4900万元,最高1964年收入6240万元,最低1965年收入2277万元。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税收因被视为“管、卡、压”以及“条条专政”而受到批判,整个税收征管体系和各种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均被破坏,税收法纪松弛,偷漏欠税严重,税款减少。1967年和1968年,税款分别只有2001万元和1921万元。1969年后形势稍有平稳,加上多数税干坚守岗位,在十分困难的条件下坚持收税,使税收在1970年突破1亿元大关,达到10176万元,至1976年达到16778万元,比1966年增长5倍。
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税收战线拨乱反正。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税收工作得到全面加强。市税务部门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强化税务管理,大力培植税源,搞活经济,繁荣市场,实现了促产增收。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1981年全市税收突破2亿元,达20229万元,1985年突破4亿元,达40028万元。
36年间,税收除受“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发生过两次短暂下降外,大多数年份随经济发展而增长。36年累计工商税收354521万元。以经济建设开始的1953年收入为基数,到1978年平均年递增9.8%;1979年到1985年平均年递增13.68%。
一、盐税
清代,对盐的运销实行官督商销的“引岸制度”,即盐商纳税后领具引票,购运盐斤到指定销区(称引岸)出售。民国时期,蚌埠商业以盐的交易为大宗。民国3年(1914年),军阀倪嗣冲为垄断盐税,在蚌设皖北盐务局和阜安盐栈,规定行销皖北的盐须到蚌完税、定价,由盐栈负责转运。另外还设有盐务稽查局和收税局。是年,盐每担收税2银元,翌年8月加至3银元。民国9年倪嗣冲被免职后,北京政府继续垄断盐税,至30年代初,每年在蚌的盐税收入约在100万银元以上,最高年份达200万银元。民国20年国民政府公布《新盐法》,虽规定废除引岸制度,不得垄断,但盐商税收负担不断加重。民国23年,淮盐正税每担3.7银元,但加上销税、中央附加、镑亏费、建坨费等,合计每担征收到9.8银元。
民国27年初在蚌销售淮盐,征收销税、附税、建设专款、镑亏费、整理费、公益费等,合每市担7.4元法币。抗日战争胜利后,随物价暴涨,盐税税额亦急剧提高。民国35年3月,每担税额5000元,民国36年1月上升到1.45万元,民国37年1月达到25万元。此期,全埠有盐运商号80余家、销盐商店200余家,从民国35年4月到民国37年12月,共征盐税3743亿元法币,另有456万元金圆券。
解放后,废除旧社会苛重扰民的盐税陋规,实行“就场征收、税不重征”的原则。蚌埠系非产盐区,基本不办理直接征收盐税业务,仅在解放初期对未税存盐酌情补税。1958年后,税务机关主要掌管减免税盐的供应范围、使用及核销,发现有减免税盐移作它用的予以补征。补税税额最高年份为1961年,收入人民币111.7万元,后逐年减少,1983年下降到6.2万元。其间,不少年份无补税。
二、常关税
蚌埠开埠后,迅速成为皖北重要商埠,来往货物甚多。民国3年(1914年),原在正阳关设置的凤阳关署移蚌埠,下设蚌埠、明光等7个分关,主要征收货物通过税、船税和货物落地税。
货物通过税征收范围,由开始的竹木等项扩至衣物、食物、用物及杂物。其税率时有变更,又有水贩与旱贩之分,各分关及税口也分别定有不尽相同的税则。其中长淮税口,对由亳州水贩来的(下同)草帽,每百顶税银2分;蒜,每百市斤税银2分;徐州布,每百匹税银1钱2分;红花(颜料),每包税银4分。蚌埠口对附近集场未经别口报税之旱贩零星货物,依照凤阳大关(正阳关)旱贩税则征税。如羔皮袄每件税银4分6厘,芝麻每石税银2分,上茶每百市斤税银8分,夏布每卷税银3分9厘,土白布每匹税银3厘,上等草席每百条税银6分,煤炭每担税银3厘。
船税又称船钞、梁头税。初按所载船料估量定税,后因船料难核,改以船的梁头(主横梁)尺寸计征。凡梁头达到8.5尺(旧尺)的,税银1两1钱1分,依此标准按尺寸递加,共分38级。其中,梁头18尺的税银9两3钱9分。由蚌埠口装载的船,梁头足8.5尺及其以上的,按上述税率征收船税,对不足船税起点(梁头8.5尺)的小贩货物,则每货1石各税银2分。当地买载卖载的小贩货船,每货1石税银1分。
货物落地税历史亦长。至民国4年,凤阳关经北京政府财政部批准,对落地税定有修正税则,共分粮食、油货、皮货、羽绸布匹、洋广货、杂货、纸张、海货、腌腊、鲜果、茶麻竹木、棕草棉、竹木藤器、陶瓷、颜料、杂物、衣帽靴鞋、金属、牲畜、药材、烟酒等21大类,538个品目,就其单位价格依2.5%的税率分别核定税额,各分关及税口据以计征。但因货品多存在规格和质量上的差别,实际税额与规定的税率出入较大。凡税则中未列举的货品,按法定值依2.5%税率征税。
凤阳关自移住蚌埠及在蚌设立分关后,向为军阀倪嗣冲等所把持,常采取不填票据、私定比额等手段,私自侵吞税款。后安徽省长公署曾委徐某专门调查凤阳常关积弊,称“凤阳(关)每年实收约一百三十余万元(银元),闻报解六七十万元,侵吞之巨,实所罕见”。民国20年1月全国裁撤厘金,常关税停征。
三、货物税类
蚌埠开埠后征收的烟酒税,含烟酒出产税、落地税、牌照税及烟酒公卖费等。民国3年(1914年),烟类中1~5级土烟,每百市斤征出产税0.8~2.0银元,落地税减征20%;对6~10级“洋”烟单征落地税,每百支征0.09~0.30银元。酒类中1~4级土酒,每百市斤征出产税0.64~1.20银元,落地税亦减征20%;对5~16级“洋”酒单征落地税,每打征0.066~0.800银元。同年执行《安徽省烟酒特许牌照税办法》,按整卖和零售,分等征烟酒牌照税。民国4年,实行官督商销的烟酒公卖制度,按照估价征收公卖费。
民国12年,安徽开征卷烟营业凭证税,属卷烟特税,税率20%,蚌埠依照执行。民国15年,对烟类中的纸卷烟改征卷烟税,至民国16年,门台孜及蚌刘专局在蚌征收的烟酒税收每年都在20万银元。民国16年始,陆续征收卷烟税、煤油特税、麦粉特税、熏烟叶统税、火柴统税等,统称货物统税。
民国17年,对货物中的卷烟改办统税。对进口烟除照征关税和子口半税外,另征统税20%;对国产卷烟于出厂时征收统税22.5%。是年,烟酒牌照税的税负加重,如整卖由民国初期的不分等,每年纳税40银元,上升到分甲乙丙3等,各征100、40、20银元。此期,卷烟以外的货物税中,煤油、汽油每10加仑征税1银元,麦粉每包征税0.1银元。
民国18年,对原征收公卖费和出产税的熏烟叶改为征收统税,费税并征,每百斤征3.6银元。民国20年征收的火柴统税,系从量计征,按火柴长度及每盒支数不同,每大箱各征收5~10银元。对手工卷制土烟,安徽于民国21年春制定《皖省手工土制卷烟征税办法》,开了全国对手工烟征税之先,税率高达32.5%。由于卷烟户负担过重,翌年调整为每5万支售价在40银元以下的征税10银元,售价在40银元以上的比照机制烟征税。民国22年,对土烟叶和土酒,分别改办土烟特税和土酒定额税。
沦陷期间的民国30年12月,日伪政权征收临时特税,由伪苏浙皖税务总局派员在蚌督征。其糖类、茶叶、桐油、猪鬃、禽毛的税率,分别为10%~20%之间。
抗战胜利后,恢复征收各类货物统税,包括国产烟酒税、土烟土酒税等,新开征的矿产税也属统税。民国35年12月,执行国民政府颁布的《货物税条例》,货物统税改称货物税,对卷烟、熏烟叶、洋酒、啤酒、火柴、糖、棉纱、麦粉、水泥、茶叶、皮毛、锡箔及迷信用品、饮料品、化妆品等均按规定税率征税。是年,货物税(含烟酒税、矿产税)收入税款28.58亿元法币,占全省货物税局总收入的51%,翌年又上升到490.9亿元。民国35年4月至37年12月,该税累计收入税款1482.56亿元法币,另有金圆券59.4亿元。其中,民国37年一年的卷烟税为48.77亿元,熏烟叶税为370.7亿元。
民国38年初解放后,2月市军管会根据华中行政办事处的征税办法,制定并公布《货物产销税暂行实施细则》,列举卷烟、烟叶、酒、火柴、麦粉、棉布、烟丝、矿产、植物油、棉花、迷信品等属应税货物。至6月,货物产销税改为货物统税,征税货物18类,设计税率11个,最高50%,最低3%。其中,机制卷烟税率35%,手工烟25%,从价计征。建国后1950年1月起,执行政务院发布的《货物税条例》。嗣后,该税税率又作过多次调整,至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烟税1953年已列入商品流通税)。1953年至1957年,货物税历年人民币收入依次为60.7万元、55.6万元、117.3万元、163.8万元、209万元。
四、牙税
津浦铁路通车后,蚌埠成为淮河两岸地区进出物资的集散地,各类牙行应运而生,其中尤以盐行为多。民国21年(1932年)前,仅盐行收入佣金每年即有60万银元。民国35年,全埠盐业经纪人达到400~500人。民国37年末,牙行1184家。
民国4年执行《安徽省改定整顿牙帖章程》,分长期、短期两种,并征牙帖捐和牙帖税。牙捐长期的(10年)分4等核定税额:一等600银元,二等400银元,三等200银元,四等100银元;短期的(1年)只三、四两等,各60银元、40银元。牙税长期的年定税额:一等60银元,二等40银元,三等30银元,四等20银元;短期的照长期三、四等税额缴纳。同时按经营的商品,具体将牙行划分为四等:盐为一等,茶、米、木、矾窑、粮食、茧(有灶)为二等,油、竹、布、丝、棉、干茱萸、药材、纸、糖、丹皮、麻、瓷器、扫把、矾、茧(无灶)为三等,鲜鱼、牛、猪、砖瓦(附石灰)、水果、花生、菜、腌腊、靛、皮毛、蕉扇、竹器、竹簟、鸡鸭、姜、炮仗、柴炭、蛋、煤炭、毡帽为四等。嗣后,民国19年执行《安徽省牙税章程》,民国24年执行省《牙行营业税章程》,民国28年执行伪省政府财政厅所颁章程,税额等级均有变化。抗战胜利后,对牙行改征营业牌照税和营业税,牙税不复存在。
五、屠宰税
民国3年(1914年),由凤阳县税收机构在蚌征屠宰税,仅征猪、羊屠宰两项,每头猪征0.4银元,每头羊征0.3银元。民国4年,执行北京政府财政部颁布的《屠宰税简章》,每头牛征1银元,猪0.3银元,羊0.2银元。民国8年7月至9年6月,在蚌征收屠宰税合计726银元。之后,征收范围和税率又有多次变化。
民国27年10月起,日伪政权在蚌征屠宰税,对宰杀的牛、猪、羊,不分大小,每头分别征0.6银元、0.4银元、0.3银元。
民国35年3月,国民政府定每屠宰一头牛征2000元法币,猪800元,羊200元。是年,屠宰税合计征收1.9亿元。同年12月,国民政府公布《屠宰税法》,改按从价计征,实际税率10%。民国36年7月,每头牛要征4.8万元,猪3.5万元,羊0.55万元。民国37年1~3月份,全市宰杀牲畜13075头,收税24.69亿元。
民国38年初蚌埠解放,1月30日市军管会颁发《屠宰税征收办法》,定从价按比例计征。税率,菜牛10%,猪、羊5%。建国后1950年12月,政务院颁布《屠宰税暂行条例》,市遵照执行。其中,对回民在几大节日宰杀的牛、羊,予以免税。1953年1月起,将屠宰商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并入屠宰税计征,税率由10%调为13%。是年,全市征收屠宰税29.7万元人民币。
1956年7月,以宰杀生猪为主的蚌埠肉联厂投产,成为该税的主要税源。1958年以猪的屠宰税为主,合计征收税款307.3万元。1959年11月,国家规定国营企业宰杀的牲畜由收购单位纳税。肉联厂生猪大部分由外地收购,这一纳税环节的变更,使该项税收1960年减少到4.5万元。之后到1969年,每年仅征收10多万元。
1973年后,国营、集体单位应纳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内,仅对一些伙食单位和个体户征收该税,但数额甚微。
六、交易税
民国3年(1914年)在蚌开征牲畜交易税,从价计征,税率高的达到4%~5%,由买卖双方分别缴纳,每买卖一次,征税一次。沦陷后的民国28年,按牲畜大小每头征0.06~0.40元法币,后不断提高税率,扩大征收范围,至民国34年2月,大黄牛交易每头征480元伪中储券,大宗贩运的鸡、鸭、鹅每只征24元。抗日战争胜利后,成交牲畜时从价征收10%。民国35年6月,将牲畜交易税改征营业税,税率为2.5%。民国36年3月又改征特产捐,对猪、牛、羊、马、骡、驴6种牲畜,在成交时由卖方缴纳5%的特产捐。民国36年,收入特产捐248735万元法币。
建国后,1949年11月开征牲畜交易税,征收范围限于牛、马、骡、驴、猪、羊等6种,税率为成交价的3%,由买方交纳。随后该税税率又作多次调整,至1966年停征。1981年4月该税复征。建国后,此项税收每年一般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最高1951年收入8.1万元,最低1981年收入0.2万元,1985年收入0.4万元。
1950年5月,开征粮食交易税,税率为3%。起征点,细粮二市斗以上,粗粮三市斗以上。1951年5月税率改为2%,1952年6月该税停征。征收期间,年收入税额约为30万元。
1962年1月,开征集市交易税,主要是市集上出售的家畜等类物品,税率为10%。起征点原为10元,后调高到20元。该税收入,1962年、1963年分别为23万元、4.4万元,其余年份只有万元上下。七、房地产税
民国初期,蚌埠即开征房铺捐,但时办时辍。其间民国8年(1919年)7月至9年6月,征收该捐2450银元。民国21年,房捐征收由警察局主管,名曰警捐,当年收入预算即达15万银元。出租房屋按租约所载租金计征5%,由收租人按月缴纳;自住房屋比照出租房屋估定租金计征5%,由房屋所有人缴纳。房屋租金每月不满2银元者,免纳房捐。沦陷时期,房捐由伪凤阳县地方税局征收。
民国34年11月,凤阳县税捐征收处在蚌征收3个月(9~12月)的房捐。其中,出租营业用房,按租金缴纳20%;自用营业用房,按房屋现值缴纳2%;出租住家用房,按租金缴纳10%;自用住家房屋,按房屋现值缴纳1%。民国36年,省授权将房捐税率调减一半,由税捐征收处征收。民国35年、36年,全市应纳捐户数1万余户,房屋10万间,实纳6000余户,房屋4万余间,两年分别收入捐款6976万元、14630万元法币。民国35年11月,在蚌开征地价税,至民国37年底共入库税款8267万元法币,另有金圆券634万元。
民国38年解放后,市人民政府于6月公布《蚌埠市征收房捐暂行办法》,规定出租房屋房捐按租金缴纳14%,自住房屋房捐按同等级出租房屋的租金缴纳8%;空房照以上捐率加倍征收;贫苦市民自用房屋3间以下者免税;新建工厂厂房免税一年,新建商店用房免税半年。是年,全市房屋98117间(12平方米为一标准间),除去免税5152间外,征税房屋92965间。其中,属出租的37595间,属自用的55370间。建国后1950年,房捐改为房地产税。为减轻人民负担,将标准间面积改为16平方米,税率降为租金的10%,并评定了标准租金。调整后,纳税户由上年34924户减为10920户,仅占原税户的31%;纳税房屋减为41278间,占原征税间数的44%。1951年秋季起开征地产税,系将房地产税合并征收,按房屋标准租金课征15%。该季交纳地产税的面积只有956亩。另对各类房屋也确定标准价,依标准价计税。之后,房价和地产等级又作了多次调整。1972年试行工商税时,将企业的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内征收,房地产税只限于向居民征收。1984年下半年停征居民房产税,仅对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取的房租依率征收房产税。
八、营业税
民国20年(1931年),国民政府宣布裁撤厘金,省政府为弥补裁撤厘金所减少的财政收入,颁发《安徽省营业税规程》,从1月起开征营业税。蚌埠该税属凤定区营业税征收处征收。4月,财政部将《安徽省营业税规程》修正为《安徽省营业税条例》,对资本额在500银元以上的,按营业收入额2‰比例征收,粮食、煤炭、柴业及专营批发商业折半计征;不能按营业额征税的,按资本额20‰计征。对属于营业税性质的牙帖税、质业税,仍依原定税率照征。
民国21年夏,根据《安徽省特种货品营业税征收暂行规程》,对竹木、茶、棉麻、丝茧、蛋、粮食、油、纸8类货品改征特种货品营业税,税率为20‰~50‰。同时,提高普通营业税税率,凡按营业收入额计税的统征10‰,按资本额计税的统征20‰。但因商民群起反对,至7月经省政府议决,停征特种货品营业税。9月,省政府又颁发《修正安徽省营业税征收章程》,规定以全年收入额满1000银元或资本额满500银元为起征点,税率调低,分别为4‰、8‰及10‰。民国22年4月,税率复予调整提高,依收入额计税的分别为5‰、8‰及10‰,依资本额计税的分别为6‰、10‰及15‰,但贩卖业中的绸缎业则单列为2‰。对已纳出厂税的工厂及缴纳收益税的有限公司,已纳牌照税的烟酒业、卷烟业及另案纳税的牲畜、屠宰等业,不以营业为目的的合作社及贫民工厂,中央及地方所办的公有工商业等,均予免征营业税。普通营业税的征收期限,原为每年4月、10月分两期征收,后改为由征收机关决定各商号全年应纳营业税额,于3月、6月、9月、12月分四期匀摊征收。蚌埠营业税收入包括凤阳、定远在内,原定年额12万银元,民国21年11月由省重核为6万银元,占全省的10.40%。民国22年、24年,全埠分别征收营业税税款35770银元及40300银元。
沦陷后,商民税收负担高于战前。民国28年上半年,分行业的营业税税率是:杂货、运输业8‰,“洋”货、菜馆业10‰,绸布、棉织品业4‰。民国31年3月开征税率为5%的专税,主要对茶叶、药材、竹木、纸张、皮毛、棉麻等6项物品课征。此外,日伪在蚌还曾征收航船营业税、渔业营业税以及摊贩短期营业捐等。
民国34年12月,执行国民政府《营业税法》,税率按营业总收入额计税的为1%~3%,按资本额计税的为2%~4%。但为了恢复战后的工商业,实际征税时给予减半照顾,其中,运输业和粮食业各予免税两年。翌年8月调整税率,按营业收入额计税的定为1.5%,按资本额计税的定为4%。民国36年11月,国民政府又将税率调整提高,按营业收入额计税的为3%,按营业收益额计税的为6%。同年,还对银行、信托、保险、进口商业等7种营利事业单独征收特种营业税,缴纳该税的营利事业单位37户,其中银行、钱庄15户,保险业2户,煤油业1户,银楼4户。普通营业税,于民国36年共收入465230万元法币,主要由盐粮等行商缴纳。民国37年一季度,市税捐稽征处与市商会商定征收营业税80亿元,实际分摊到39个行业2197户商户缴纳,总额为89.9亿元。
民国38年蚌埠解放,6月市人民政府制定《蚌埠市征收营业税施行细则》。该税按工商业的纯利计算征收,税率按每季利润额大小分13级全额累进。最低每季利润额在0.5~1.0元人民币的,按季征收4%;最高每季利润额在80元以上的,按季征收30%。此税课税对象不是营业额而是所得额,实属所得税性质。建国后1949年11月,市执行《皖北区征收营业税暂行条例》,对工商业户就其营业收入额和营业收益额计征营业税,但税率较低,只征收5‰~35‰。其中,造船、机器、农具制造运输业5‰,除前项以外的工业及棉、粮、麦粉、农具商业10‰,印刷业和书报、文具及医药、化学原料商业12‰,饮食、旅栈、服装、租赁、浴室、理发及酿造业15‰,娱乐、照相业、照相材料及钟表眼镜商业18‰,银楼、珠宝玉器古玩业、香烛纸箔制造及其商业30‰,保险、堆栈业25‰,银钱、信托业35‰。自1950年至1952年,国家对该项税收的征收范围、起征点、税率又进行过多次调整,市均遵照执行。
1953年,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曾规定原系专营批发业务的私营批发商,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批售工业品可不纳营业税。当时批发工业品的私营批发商有36户,经市税务局审查并报上级批准,其中的6户棉布批发商店自4月1日起不纳营业税。但因一些私商以压低起批点等手段争取多销,冲击批发市场,使国营棉布批发营业额5月份只占到全市棉布批发总额的46.66%(上年二季度占80%以上)。8月,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实行公私区别对待政策,恢复对私营批发商征收营业税,从而运用税收手段支持了国营商业。到12月份,国营棉布批发营业额比例即上升到93.54%。另外,对小型工厂、作坊,为使其不因纳税环节变更而增加税收负担,市依照税法及省税务局规定给予必要照顾,只按商业税率缴纳一道营业税。该税于1958年9月并入工商统一税。1953年至1957年,该税历年税款依次为295万元、276万元、249万元、324万元、388万元。
1984年10月,营业税再从工商税中分离出来,市按国务院发布的《营业税条例(草案)》执行。1985年,为扶持第三产业的发展,对蔬菜公司批发部代理蔬菜购销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新办的理发、浴池、水炉经营本业的收入,饮服公司、食品公司以优惠价格直接售给各小学校专为学生课间加餐食品的收入,均暂免征营业税,从而对搞活蔬菜经营,解决群众理发难、洗澡难等问题起了一定作用。是年,全市营业税收入2982万元。
九、所得税
民国25年(1936年)7月,国民政府曾公布《所得税暂行条例》,但蚌埠未实施。沦陷后,蚌埠被列为所得税征收的一等区,分别开征过多类所得税。其中,民国28年开征非常时期过份利得税,民国29年4月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民国30年9月开征收营利事业所得税、一时所得税,民国31年8月开征证券存款所得税。所得税、利得税税款,民国30年为法币26万元,民国31年、32年为伪中储券88.5万元、6510万元。
抗战胜利后,蚌埠依国民政府的《所得税法》执行。民国35年10月,开征财产租赁所得税及综合所得税。民国35年4月至37年12月,全埠所得税税款累计为263.86亿元法币,另有1.99亿元金圆券。
解放初,为利于工商业的恢复和发展,工商业应纳的所得税没有征收。建国后1951年,开征属于1950年度所得税,作为工商业税的组成部分。该税采用21级全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5%,最高税率30%。征收中,对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产业分别给予10%~40%的减税照顾,对手工业合作组织也给予减免照顾。对供销合作社系统,自1957年起,分别按5级综合税率征收,税率由30%到80%。1951年到1955年,全市所得税人民币收入依次为34.3万元、170.2万元、102万元、120.9万元、82.4万元。其中,占比重较大的是私营工商业所得税,各年税额分别是32.6万元、156.1万元、84.4万元、81.5万元、36.8万元。1956年、1957年,所得税收入分别是91.2万元、135.4万元。其中,公私合营企业税款占多半,分别是56.5万元、116万元。
1958年起,所得税成为单独税种,称工商所得税,仍沿用原工商业税中有关所得税的规定。是年后,供销社转为国营,采用利润上缴办法,对其不征所得税。1962年供销社又恢复集体性质,按39%的比例缴纳所得税,1966年仍改为上缴利润,1982年再改为缴纳所得税。对合作组织,1959年7月改按固定比例税率计征,至1963年执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从7%至55%。对小商小贩合作化后组建的合作商店,1956年按21级全额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1959年改按固定比例计征,1963年实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7%~60%),1980年起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对个体工商业,1963年起按14级全额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最低7%,最高62%。1972年起,对有利润的社队企业征收20%或40%的所得税,1977年改为15%~45%的4级税率。1985年4月,对集体企业按新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10%~55%。在上述征收的所得税中,对新办集体企业给予一定的减免税照顾。
1983年,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有盈利的大中型企业均按55%的固定税率上缴所得税,小型国营企业则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全市192个国营企业,有165个实行了利改税。1984年10月,国营企业全面实行利改税。
1985年起,对国营大中型企业还开征调节税。调节税的税率以基期利润扣除按55%计算的所得税和1983年合理留利部分后占基期利润的比例核定。但当年利润比基期利润增长部分,减征70%的调节税(物资供销、金融、保险业除外)。同时,利润增长部分按定比计算,一定7年不变。
1958年至1985年,所得税各年税收额不均衡,最高年份1978年收入1362.8万元,最低年份1964年收入73.9万元。国营企业利改税后,国营企业所得税,1984年为6423万元,1985年为5277万元。
十、工商统一税(工商税)
1958年,国家基于简化税制的原则,将所有工商企业原来缴纳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等4个税种简并为工商统一税,市遵照执行。5月1日起先对肥皂、热水瓶等产品试点,9月13日全面推行。工商统一税税率最高为69%,最低为1.5%。工商统一税开征后,在工商各税收入中占很大比例,多数年份为95%,1964年曾达到96.22%。1958年至1973年,全市工商统一税历年实收税额依次为4104.6万元、5809.1万元、5653.2万元、4144.6万元、4818.1万元、4758.4万元、6002.4万元、6124.9万元、7525.7万元、5263.6万元、4844.7万元、7188.1万元、6789.3万元、10118.2万元、10578.6万元、13617.9万元。在工商统一税中,烟税又占较大份额。1958年至1967年,烟税收入依次为2612万元、3661万元、2423万元、1909万元、2682万元、3043万元、4340万元、4183万元、5162万元、3584万元(1968年至1973年缺资料)。
1972年,市根据上级部署,按合并税种、简化征收手续的原则,将原征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等合并为工商税,并将盐税列为工商税的一个税目。工商税的税率最高为66%,最低为3%。工商税征收范围广,税源大,在工商各税收入中的比重仍占95%左右。1974年至1983年,工商税历年实收税款依次为12829.8万元、15102.9万元、15784.2万元、16824.3万元、15825.2万元、16555.3万元、18447.6万元、19599.0万元、22507.9万元、23169.0万元。同期,烟税仍占较大份额,依次为8182万元、9387万元、9468万元、9999万元、8730万元、9550万元、10753万元、12036万元、15115万元、14991万元。1984年10月工商税制改革,将工商税分解成了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但对在蚌的外国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仍按规定征收工商统一税。
十一、产品税
1984年10月1日开征产品税。全市工业品分24类260个税目,农林牧水产品分10个税目,合计270个税目。税率最高的是甲、乙级卷烟,为60%,最低的是氮肥及生猪等,为3%,一般工业品为5%。产品税收入,1984年为8395万元,1985年为31549万元(其中烟税收入23442万元)。
十二、增值税
1982年7月,市依照财政部《增值税暂行办法》,在机械行业的25个企业中试行增值税,并不再征工业环节的工商税。该税税率,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为6%,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为10%。1982年下半年,实征税额125.5万元,比原征工商税减少16.29%。1983年,又扩大11个企业试行增值税,实征税额比原征工商税减少1.7%。1984年10月,执行国务院制定的《增值税条例》(草案),确定征税税目12个,税率最高为16%,最低为6%。该税收入,1984年为477万元,1985年为1265万元。
蚌埠市1949~1985年工商税收情况表单位:人民币(新版)万元

民国35~37年在蚌主要苛杂、摊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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