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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
(一)民国前机构
清康熙三十四年(1695年),凤阳关在长淮卫即设有税口,至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又在蚌埠集设有税口,均负责对货物征收通过税和对船只征收船税(船钞)。同治二年(1863年),包括长淮卫、蚌埠集税口在内的凤阳关全关停废。光绪二年(1876年),凤阳关复关,长淮卫、蚌埠集税口亦随之复设,直到清末。
(二)民国时期机构
民国时期蚌埠的税务机构,基本上按税种和税系设置。
常关税机构民国元年(1912年),凤阳关设蚌埠分关,辖符离集、固镇、宿县、门台孜4个查验卡,负责征收和检查辖境内的常关税。民国3年,凤阳关关署由正阳关移驻蚌埠,辖蚌埠、正阳、临淮、亳县、盱眙、明光等7个分关,倪道烺任凤阳关监督,唐少侯任蚌埠分关总办。民国20年全国裁厘,常关税随同裁撤,凤阳关及蚌埠分关等均撤销。
盐税机构民国3年,军阀倪嗣冲在蚌设皖北盐务局和阜安盐栈。不久,淮北盐运副署又在蚌设稽查局,盐务稽核总所淮北分所在蚌设收税局,前者掌管盐务行政,后者掌管盐款收入及放盐事项。20年代,财政部淮北盐务稽核所在蚌设收税处兼查验局。民国28年,伪财政部皖岸区盐务管理局(后改称皖北区盐务管理局)设蚌埠办事处,管理盐务和征收盐税。抗战胜利后,安徽省盐务管理局于民国35年2月将皖北宿县、凤阳等22个县的盐务划归两淮盐务管理局管理,设蚌埠分局,辖明光、临淮关、固镇支局和蚌埠驻仓查验处、蚌埠船卡,以及怀远、六安、小溪河、管店子、新马桥、符离集、宿县等查验卡。此外,在蚌还驻有盐警队,原为安徽盐警第十队,后改调原驻徐州的暂编盐警独立第四大队第十四队,负责局、卡的防务与缉私。
统税、货物税机构(含烟酒税)民国2年后,安徽烟酒税局除在凤阳设分所、税局外,于民国13年设立安徽省烟酒事务管理局刘蚌专局,民国14年在蚌设卷烟营业凭证税局。民国15年至17年,在蚌设省卷烟特税总局,辖22个分局及一些查验局、所。民国15年,安徽将烟酒税中的纸卷烟和雪茄烟划出改办卷烟税,蚌埠另设卷烟税局。民国14~15年间,省烟酒事务局曾迁驻蚌埠。民国16年3月,国民革命军在芜湖设立省烟酒事务局,而皖北各地仍由原设在蚌埠的省烟酒事务局征收税、费,一度出现南北分治的局面,至民国17年4月,皖北机构撤销。民国18年5月,安徽省卷烟税总局改组下属机构,设蚌埠统税查验所,配备11人,辖盱眙、宿县分所。同年6月,征收熏烟叶税的蚌刘专局与门台孜专局合并,更名为门蚌刘统税专局。民国20年3月,豫鲁皖熏烟税局(驻青岛)在蚌设分局,主管安徽熏烟叶税征收事务,翌年8月裁撤。同年,安徽省印花税局与安徽省烟酒事务局合并,成立安徽省印花烟酒税局,在蚌设第八区烟酒税分局。民国22年,设蚌埠统税管理所,负责征收各项统税。民国27年,伪苏浙皖税务总局在蚌置分局,征收统税、特税和烟酒税、印花税。民国31年,伪安徽省印花烟酒税局在蚌置稽征分局,分局以下再设支局,并另设伪税务查缉处及其分处,形成印花烟酒税的征收管理系统。民国33年,伪财政部安徽省税务局由芜湖迁驻蚌埠,辖蚌埠等5个分局。同年,还设有伪财政部香烛税安徽分局蚌埠区稽征所,负责征收香烛税。抗战胜利后,皖北税务管理局阜阳分局于民国34年10月在蚌设立凤阳办事处。同年12月,成立财政部安徽区货物税局蚌埠分局,翌年2月,该分局由二等局提升为全省唯一的一等局,有90余人,辖周围县13个办事处,每处7~8人。民国37年8月,蚌埠货物税分局与蚌埠直接税分局合并,成立财政部蚌埠国税稽征局,受财政部安徽区国税管理局指挥监督,并下设稽征所,办理辖区内的国税稽征事务。
直接税机构民国30年,伪财政部税务署所得税处始设凤阳县办事处,随又改设为蚌埠区所得税局,列为一等局。该局初辖滁嘉怀、定凤五征收所,翌年改设成滁来全、嘉盱五、定凤怀寿和宿县4个征收所。抗战胜利后,于民国35年1月设立财政部安徽区直接税局蚌埠分局,辖滁县、宿县、临淮、怀远4个查征所,分局、所共有129人。民国37年8月,分局与货物税分局合并。
地方税机构民国20年,蚌埠驻有定凤区营业税征收处,翌年改为蚌埠营业税局。之后,还一度在蚌设立营业税总局。民国23年9月,凤阳县地方税局在蚌设东公路、西公路、东船塘、西船塘、车站、高庵、二号码头、五岔路等稽征所,先后接办营业税、烟酒牌照税、牲畜税、屠宰税及牙贴税等。民国28年7月,伪凤阳县地方税分局在蚌设花筵稽征所,负责征收花捐(妓女捐)和筵席捐。民国30年3月,伪财政厅在蚌设立第一区营业税局,管理征收范围为津浦铁路沿线及皖北一带。民国31年2月,改称营业专税征收局,辖亳县稽征所、怀远查验所等。民国33年9月,伪省政府在蚌成立安徽省税务总管理处,由伪省长罗君强兼任处长,设置4~5个税务处。抗战胜利后,于民国34年9月成立凤阳县税捐征收处及蚌埠征收分处。民国35年4月,征收分处奉令改设成蚌埠市税捐征收处,9月改称市税捐稽征处。民国36年11月,该处为全省5个一等处之一。
杂项税捐机构(含临时机构)民国17年9月,安徽省财政厅在蚌设立收款处和经收税款处,经收周围26个县、镇的税款。民国19年,在蚌设立省盐斤附捐皖北征收专局,征收行销皖北的淮盐盐斤附捐。民国20年11月,设蚌埠车运出境米粮查禁处,辖宿县车运分处,至民国21年10月,改设成粮食出境管理局,辖明光、临淮、宿县分所。民国23年,省民食调节委员会在蚌设征收赈粮处,负责征收赈粮。沦陷期间,日伪于民国28年2~3月份在蚌设米粮运照局和出口(境)货物赈捐征收所,分别征收运照费和粮食等货物赈捐。民国33年5月,伪海关设蚌埠关转口税局,全局40人,局、课、股及所负责人都是日本人。抗战胜利后,先后设有市公务员警补助实物经理委员会征收组、省出口(境)粮食征收自卫特捐蚌埠征收处及所辖的稽查所等。
(三)蚌埠解放后机构
民国38年1月蚌埠解放,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工商部负责接收原国民党的税收机构,除吸收旧税务人员17人外,另招考职员,在两三个月内,税务人员增加到近200人。3月,成立市政府工商局,办理税务。5月,税务工作由工商局划出,单独成立市税务局,内设税务、会计两科,辖第一、二两个税务分局,全局202人。一分局管理征收直接税和地方税,二分局管理征收货物税。至6月间,增设1个直属办事处和1个检查队,人员增到259人。建国后1949年10月,设立市酒类专卖处,属市税务局领导,至1952年11月划出。
1950年4月,市税务局辖10个税务所。其中,太平街税务所负责货物税的征收管理,小站台税务所负责货物税、行商税、印花税、使用牌照税的检查、登记和补征,华昌街税务所负责固定工商业营业税、所得税、牙税、印花税等征收管理,中荣街税务所负责房捐、使用牌照税、娱乐税等地方税的征收管理,交易所税务所负责行商税、交易税的征收管理,车站税务所、淮东税务所职责与小站台税务所相同,西南岗税务所负责牲畜交易税、屠宰税的征收管理,小蚌埠税务所负责市郊工商各税的征收管理,宋家滩税务所负责货物税、行商税、印花税、使用牌照税的检查、登记和补征。1952年7月,改按行政区划设置东区、中区、西区3个税务分局,并在分局下分设车站、小蚌埠、西南岗和宋家滩检查站。
1957年4月,撤销区级税务分局,将全市公私企业税收集中到市税务局两个科征收管理。其税政一科负责工业各系统,按经济性质分设国合(国营及公私合营)、合作社、私营3个稽征组;税政二科负责商业系统,按专业公司分设3个稽征组。后增设税政三科,主管地方各税。撤销区税务分局后,在区内设税务股,只征居民房地产税。1958年,市区成立人民公社,各公社设立税务所,按地区负责征管业务。其中,龙湖税务所分管东市区,怀凤税务所分管中市区,东海税务所分管西市区,钢粮河税务所分管西郊工业区(后并入东海税务所),另设郊区税务所。全局职工114人。1959年2月,市税务局与蚌埠专区税务局合署,虽然办公分开,但因机构简并,撤销分局,税务干部减至57人。
1960年1月,专区、市税务局分开,市局内设3个税政科和城市公社财务科,辖郊区税务所和1个车站检查站。1962年2月恢复设置分局,即按东、中、西和郊区设置第一、二、三税务分局和郊区税务所,至11月,全局人员163人。1963年,局设立财政驻厂组,配备驻厂人员26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税务机构和人员又一次削弱。1968年8月成立市税务局革命委员会,1969年4月由市税务局、财政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并成立市财经革命委员会。同时,一批税务干部下放农村,留下的税干绝大部分又集中一段时间进行所谓“斗、批、改”,整个税务机关只留下少数人应付。1970年8月,原财经革委会改称市革委会财政局。1972年3月,为适应税制改革,财政局内设税政组,税务人员亦有增加。1978年1月,郊区税务工作划归郊区区政府管理,设郊区税务局。
1978年8月,根据省《关于健全各级税务机构的通知》,财政、税务机构分开,成立市革命委员会税务局,辖4个税务分局,全局88人。其中,一、三分局按系统分管集体工业、区属企业及个体工商业各税,二分局分管国营商业、粮食、供销企业和集体商业等工商各税,四分局分管国营工业企业各税。1980年9月取消革委会建制,市税务局隶属于市人民政府。1983年1月,郊区税务局收回由市税务局领导,改称第五分局。1984年6月,增设第六税务分局,专责管理和征收个体工商业和集市贸易税收。为有利于推行税制改革,市税务局仍设税政一、二、三科及征收管理科、办公室、调研室等。其中,一科主管工商税(税制改革后主管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及涉外税收等),二科主管各种所得税(涉外税收除外)、奖金税、调节税等,三科主管不属一、二科职责范围的其他各税,征收管理科兼管能交基金。1985年,全局职工316人。
二、管理体制
民国时期,国税立法权和解释权均属中央政府或财政部,并设立垂直系统的税务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地方无权干预,只有少数税种在特定情况下委托地方代征。地方各税,有的系中央统一公布税法,由省拟定施行细则或具体办法;也有的由省自定章法,下达执行,市、县均无权变动。民国35年(1946年)市级财政建立后,属市的自治捐税如屠宰税、房捐等,可在省规定税率的最高限度内,由市自行决定征收。但民国时期税收管理权限虽有明确规定,却得不到切实执行,特别是苛捐杂税多如牛毛,既不受国家税法约束,亦不受税务机关管理,军队和地方各自为政,各自为用,使民众深受祸害。
建国后1950年至1957年,为了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国家税收管理体制高度集中。税法的制定,税种的开征、停征,税则、税目、税率的增减变动,由中央统一掌握;减税、免税权限也集中在中央。蚌埠市在税法规定范围内,具体确定某些减免税的数额和办理有关手续,其中对灾区生产自救、新成立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以及军烈属生产等,可根据税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直接减免税收;文化娱乐税、屠宰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也可审批。
1958年,国家对省下放部分税收管理权限,安徽在执行中,对一些需要因地制宜及时处理的减免税权限,也陆续下放一部分给市。此后,蚌埠市按权限,对工业、手工业试制新产品和新建企业生产的产品,在试制期间和生产初期如按规定纳税发生亏损的,可由市人民委员会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工业企业以野生植物为原料生产的制成品,或者商业企业收集和销售的野生植物,在试产试销期间,可由市人委给予定期免税照顾;工业企业以下脚料、废料、渣滓等为原料生产的产品,需要在税收上予以支持的,可由市人委给予定期减税照顾;农村人民公社生产的铁器、木器、竹器、农具、砖瓦、石灰等6种产品,按应纳税额可由市人委在15%~25%的幅度内,确定适当比例给予减税照顾。1961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原下放给市里的上述减免权,大部分为省收回。至1963年8月,省财政厅又将一些零星税收减免权下放给市。其中,对贫苦居民少量出租自用的房地产以维持最低生活,并确无房地产税负担能力的;对农村社员、城市居民及个体工商户,因天灾人祸或其他特殊原因,确无力缴纳欠税或当期税款的,均可报经市人委批准,予以减税或免税。
1974年春起,市革命委员会对新建的县办“五小”企业(小钢铁、小化肥、小水泥、小农机、小煤窑),新建的城镇街道企业(包括区办工厂)、家属工厂、学校办的工厂,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经报批后可给予1年以内的减税或免税;对工业企业综合利用“三废”(废气、废液、废渣)生产的各种产品,以及用废旧物品作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对农村社、队企业以及有证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经报批后也可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1978年1月后,上述权限又大部分被省收回。1985年3月,省税务局再度下放部分税收管理权限。其中,凡列入国家经委、科委和中央主管部及省经委、科委新产品试制计划的新产品,除统一明确不予减免税的产品外,在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市人民政府可批准减征或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工业企业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校办工厂、街道以及机关、团体、部队、工矿企事业单位家属办厂生产的产品,确需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批准;集体商业、饮食、服务企业,个别缴纳营业税有困难的,市人民政府可按限额可予减免。同时,市税务局也享有一部分减免税的审批权限。
三、管理工作
(一)涵养税源
建国前,蚌埠各税收机构只知征税,并不扶持生产。建国后,市税务部门坚持贯彻“发展生产,保障供给”的总方针,在收取应收税款的同时,注重促进生产,培植税源。
运用税收杠杆支持生产1953年至1957年,市税务局对新成立的合作社(组)办理减免税款25万余元,相当于社员股金的4.1倍,起到了促进合作化、推动集体生产的作用。1979年起,对知识青年办的企业、新办集体企业和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均予免税3年照顾;对其他需要积极鼓励发展的企业和产品,或者某些暂时存在困难但有发展前途的企业和产品,也给予定期的减税或免税支持,促进了小企业的发展和短线产品的增产。1985年,全市减免各项税款5400万元,其中,用于以税还贷、支持开发新产品和上新项目的为3794万元。适当的减免税,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企业生产的发展,又增加了税收。市染料化工厂生产的硫化产品,税大利负,虽市场需求量大,但企业没有生产积极性。1984年对该厂减税50%,当年工厂生产480吨。1985年以500吨为基数,生产500吨以内按规定税率征税,超过500吨部分全部免税,促其年产量达到1625吨,实缴税款也比上年增长246.7%。
开展促产活动1958年后,税务专管员多深入企业,帮助安排生产增产计划,并逐步实现。1965年,税务部门曾派人帮助木器厂制定加强原材料管理和合理使用原材料的办法,全年节约木材150立方米,工厂也由亏转盈。进入80年代,税务部门发挥税收联系面广、信息灵通优势,想方设法帮助企业解决产、供、销、运以及资金等方面问题。另外,放宽税前还贷的范围,对市经济委员会、财政局、农业银行发放给国营和集体企业的小额贷款,视同银行技措贷款,在缴纳所得税之前还贷;鼓励企业加速还贷,对提前归还贷款获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以增强企业实力。1980年,市把发展食品工业作为重点,税务机关从支持集体企业的发展生产周转金中拨出30万元指标,专用于贷给3个市区集体企业发展食品工业。对新列或恢复的名、特、优食品和引进外地名特风味小吃的企业及个体户,经确认后,免征其一年的所得税;免税期满后仍有困难的,可定期减免产品税和营业税。为扶助乡镇企业的发展,市税务局亦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给予税收上的照顾。1985年,税务部门帮助企业开展促产促销活动取得明显成效的计150多项。资金支持1979年开始,市税务局将掌握的小额周转金用于支持发展城镇集体企业,重点是集体工业,主要用于企业改造。企业借用周转金的限额,原以户为单位,规定最高不超过1万元,还款期限在一年以内,1980年底改为每户控制在1~3万元,个别重要项目需要资金较多的,最高可借贷5万元。1985年,贷款限额进一步放宽,个别特殊情况还款期限可延长到两年。1984年夏,对农村“两户一体”(专业户、重点户、经济联合体)中从事工业、交通、商业、饮食、服务、修理的行业,也择优扶持,贷给周转金购置必要设备。对“两户一体”每户借款千元以内,还款期为一年至一年半。小额周转金投放后效果显著,1985年发放293万元,周转1.69次,收回率71.28%,约增加产值627.7万元,增加税收44.1万元,增加利润68.6万元。
(二)稽征管理
税务登记蚌埠解放初,市税务局即对工商业进行税务登记。当时登记工商业户数为4852户(其中牙行1048户),另有摊贩3000余户,为初期税收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基础资料。1950年全国统一税政后,要求工商业户于开业、转业、歇业的20天前,除向工商管理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或缴销营业许可证外,并以副本送税务机关备案。1962年8月,执行《安徽省工商税务登记和征收管理的几项规定》,凡工商企业开业、转业、合并或歇业,都要求在10天前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1982年9月,按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要求税务登记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负责人姓名、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经审查核定后发给统一格式的《税务登记证》。登记之后,如发生变更事项,要求在变动后15天内书面报告当地税务机关,并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办理变更登记;如有转业、合并、分设、联营的,则应重新办理税务登记。1951年至1985年,市税务局组织过近10次较大规模的税务登记。1982年,共登记工商企业和其他纳税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3875户。其中,国营357户,集体1509户,个体2009户,逐户核发《税务登记证》,并建立起经常性的登记以及年审、换证和变更等制度。1985年二季度起,各税务分局均设置户卡,登记台帐。1985年底,全市有纳税户6561户,其中工商企业2667户。
纳税申报1951年,税务机关即建立纳税申报制度,规定应纳税的工商户应在月终7天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营业额申报表,在年度终了1个月内报送所得额申报表;产制应税货物的工厂,凡税务机关派员驻征的,应填报日报表,内容包括主要原料的购、用及储存数量,成品的产制、销售及储存数量,半成品、成品的转厂、转栈及进出数量,纳税金额,领用照证,开工时间以及主要生产工具的启用数量等。“大跃进”时期,纳税申报制度被忽视,至1962年下半年才得以恢复。“文化大革命”前期税收征管松弛,国营、集体企业和供销社缴纳工商统一税及工商所得税,均不再填报纳税申报表。1974年2月,执行《安徽省工商税征收办法(试行草案)》,规定国营和集体企业经税务分局批准,可按照核定的纳税期限,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填缴款书向人民银行缴纳;未经批准的纳税单位及个人,仍按期向税务分局申报,持税务分局填发的缴款书到指定的人民银行缴纳,但掌握不严。1979年后,纳税申报制度恢复,缴纳工商税的企业均按期向税务分局报送工商税纳税申报表;缴纳工商所得税的企业,除报送工商所得税申报表外,还要报送有关财务报表。
纳税辅导50年代后期推行“三自纳税”(即企业自结算、自填票、自缴库)后,市税务机关开展了纳税辅导工作,使应收税款较正确地计算入库。1962年,对全市700多个固定工商户,共辅导核对8319户次,基本做到月月户户不漏。此后,针对企业生产经营变化、税法变动以及已发现的错漏情况,税务专管员则予随时辅导,帮助企业做好应纳税款的具体计算。有的企业资金紧张,还要帮助其安排好资金运用。1981年后,纳税辅导强调抓重点,对税源大、征收税种和适用税率多、生产经营比较复杂、财务会计制度不够健全以及经常发生错漏和拖欠税款的企业,作为重点辅导对象。
纳税鉴定1955年,市成立纳税鉴定办公室,开始进行纳税鉴定工作,到年底,共鉴定173户,占应鉴定户数的95.15%。鉴定内容主要是针对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及其方式,对照税法规定,逐一明确应纳税种、纳税环节、适用税率、计算方法以及纳税期限与手续等,并制定《纳税鉴定表》,税务分局与企业共同盖章,分别存查。此后,纳税鉴定即作为征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坚持下来,且在做法上不断改进。凡新办企业一经办理税务登记,即由税务专管员及时进行纳税鉴定;已鉴定的企业,如有关税法规定有变动或生产经营发生变化,也及时联系修补鉴定内容。在税制改革过程中,每次都在全市范围内逐户重新办理纳税鉴定。1984年10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市税务局根据新的要求,重新设计和印制《纳税鉴定书》,广泛开展纳税鉴定工作,至1985年,共鉴定工商企业2667户。
征收方法1950年12月起,市对货物税采取驻厂征收、查定征收、起运征收3种方法;对工商业税实行查帐征收、民主评议征收、定期定额征收3种办法。其中,查帐征收适用于帐证较为健全的工商业户。1955年春,除国营企业实行查帐征收外,私营工商户也有295户实行查帐征收,占私营工商业总户数的14.7%。1956年,对工商业税全面实行查帐征收和核算征收方法。1958年起,根据“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原则,对国营、公私合营及合作企业,实行税务机关指导监督下的“三自”办税方法,即由企业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填缴款书和自到开户银行缴纳税款。1966年夏季起,国营、公私合营企业和供销社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及基层供销社缴纳的工商所得税,由企业自行结算,经税务干部审核后直接开票入库。进入80年代,适应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多种经营渠道并存的情况,征收方法增多。1982年,对生产、经营具有一定规模,财务制度健全的企业,实行查帐征收;对帐册不健全的,仍实行民主评议方法征收;对实行承包制,只包上缴纯利润或管理费,无法考查其销售额的,采用定期定额办法征收;对集市贸易的分散流动税源,实行查验征收;对通过贸易货栈、交易所成交和通过交通部门运输发生的税收,一般采取委托方法代征代扣税款。1983年10月,对个体商贩和部分集体商业零售环节的工商税,也委托批发单位负责代扣代缴。1958年至1983年,对国营企业应上缴的利润,税务机关曾三度实行监缴办法。
纳税检查和反偷漏税建国初期,纳税检查对象主要是私营工商业,着重于反偷漏税。1950年初,有重点地检查250户私营工商业,发现115户有假帐,230户瞒报营业额,瞒报最多的达实际营业额的94.6%。对检查出的问题,在教育的基础上,大多作了纠正。1952年在开展“五反”运动中,市税务局审查核定4100家私营工商业户在建国初期的偷漏税情况,合计有3699户偷漏各税263万元。本着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只对其中较严重的1129户补税59.3万元。1953年后,纳税检查逐渐形成制度。“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纳税检查中断,到1972年恢复。1979年起,纳税检查制度得到较好坚持,一般由专管员对所管企业做到税后检查,税务分局组织互查,市税务局每年组织一两次大检查。1981年,市税务局设立清查偷漏欠税办公室,先发动并组织687个企业进行纳税情况自查,再建立20个小组进行复查,共查出338个企业偷漏税款148.3万元。1983年,对全市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共查补漏税40余万元,其中有3户漏税在万元以上。1985年起,将纳税大检查与财务物价大检查一并进行,当年检查应补漏税款924.7万元,组织入库538.4万元。
违章处理50年代,对匿报营业额及所得额的,除追缴其应纳税款外,处以所漏税额1~10倍的罚金。对伪造证据或抗不缴税情节重大的,送人民法院处理。在征收货物税中,对不依规定办理登记、报告、运销等手续及提供帐据的,处以100元以下的罚金;对私制、私运、私销及其他偷漏税行为的,按情节轻重,处以偷漏税额5倍以下的罚金,或没收其货物的一部分或全部;对抗不缴税,拒绝检查,或伪造照证、验戳,假冒商标及包搅走私等行为,除处以罚金外,送人民法院处理。进入80年代,在征收增值税、产品税和营业税中,对不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等违章案件,均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隐匿经营情况或申报不实的,除追缴少纳税款外,酌情处以5倍以下的罚款;对偷税、抗税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纳税人不按期缴纳税款(滞纳)的,均按各时期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发票管理1950年起,对商户使用的发票,规定由各行业同业公会统一印制,经税务机关加盖查验章,分业分户使用。50年代后期,全市工商户使用的发票均由税务机关监制。做法是工商户提出申请,附发票式样,明确印数及编号,经税务分局审查报市税务局批准后,送市人民印刷厂印制,并套印市税务局的商事凭证查验章。1984年1月,市税务局执行省税务局的《统一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在全市使用新的发票。1985年,对新的统一发票进行清理,检查2600多户工商企业,发现有686户不同程度的存在代开、借用、被盗、遗失、私毁、私印等问题。对此除批评教育外,补税18808元,罚款3350元。清理后,税务机关进一步严格了发票使用的审批手续,以堵塞漏洞。
建帐建证解放初,私营工商业大多无帐,有的有帐也不健全,其中尚有假帐。1951年,市税务局与市工商业联合会共同开展建帐建证工作。1952年10月,市税务局对卷烟厂拟定《成本会计制度》,促其健全帐证,提高核算水平。1953年,在棉布、加工两个行业成立建帐建证委员会,分别健全帐证或建立简易帐证。嗣后,帮助所有工商户都建立了相应的帐证。1974年,市财政局针对区、街企业的发展状况,又制定和施行《区、街工业和家属五七工厂会计制度》及《区、街工业和家属五七工厂经费开支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使新办集体企业的帐证得以及时建立和健全。
(三)税务经费和各项提成管理
税务经费1963年起,基层税务人员被列为事业编制,人员经费也从原来的行政经费中划分出来,改为税务机构经费,但仍列入市财政预算。1969年,税务机构经费并入行政经费,事业编制也改为行政编制,由市财政统一安排预算。1979年,税务机构恢复事业编制,税务事业费由省财政厅及省税务局管理和供给,市税务局对分得的经费统一掌握使用。税务业务经费(不包括人员工资),建国后一直由省税务局分配到市税务局,并由市局统一掌握使用。
超收分成1951年皖北行署税务局规定,市税收机关按年度税收计划超收10%以下的,按超收部分提取30%;超收10%以上的,提取50%。这部分超收分成由市统一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和开办工业,以增加税源。之后,超收分成办法和比例及用途不断改变,至1981年,改从超收金额中提取3%,主要用于改善税务机关办公与住房条件,也用于补助办公费及医药费的不足。
集贸税收提成1981年起,市税务局从集市交易税收入中提取50%,作为支持生产的周转金(后改为交易税的35%上缴国库,35%作为周转金,30%作为地方提成)。1983年1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加强集市贸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实行集贸市场税收分成,以70%缴入国库,30%留给地方。但集贸市场税收的收入应先全额入库,地方分成部分由市税务局按月向金库办理退库手续。地方分成部分原上缴省税务局5%,自留25%,1984年1月起改为上缴10%,自留20%。市税务局对分成收入的使用,主要是支付代征、代扣税款的手续费,奖励乡、镇政府对税收的支持,支付在集贸市场征税的公务费用和补助业务经费的不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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