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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算内收支
(一)收入
建国前后,市财政均以税收为主要财源,规费收入和其他收入所占比重甚小。
民国35年(1946年),市政筹备处即组织各项收入,但至民国37年,一直无完整数字可考。据民国36年8月市政府工作报告提供:民国35年全年财政收入50923万元(法币);民国36年上半年主要因货币贬值,收入上升到130570万元(不含补收上年20520万元),其中税收129408万元,占99.1%。
民国38年初蚌埠解放后,为有利于人民在战争结束后休养生息,市人民政府努力减轻税赋,废除旧社会的各项苛捐杂税,加之当年各工厂、商店正在恢复开业中,年底财政决算收入仅93万元(折合新版人民币,下同)。1950年后,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财政收入大量增加,到1952年即达到1328万元,为1949年的14.3倍。其中,税收占96.65%,企业收入占3.35%。
进入第一个五年计划建设时期,工厂大量兴建,流通活跃,财政收入以较高速度增长。1957年决算收入3332万元,比1952年上升1.5倍,平均年增长20.2%。1958年组织国民经济“大跃进”,受当时“浮夸风”的影响,虽然工农业产值增长较多,但当年决算收入仅为608万元,比上年减少2724万元。1959年起财政收入增长,1962年回升到5504万元,1964年达到7040万元。
“文化大革命”兴起后的1967~1968年,社会动乱,这两年财政收入都下降。1968年收入1895万元,比1966年的4311万元减少2416万元。1969年起,全市人民在极其困难的条件下坚持发展工农业生产,财政收入虽不稳定,但呈增长态势。1970年收入突破1亿元,达到16425万元;1973年突破2亿元,达21262万元;到“四人帮”被粉碎的1976年,达22257万元,比1965年增长近6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经济进入持续、稳定发展的新阶段,财政收入连年增长。1984年突破3亿元,达32003万元;1985年又突破4亿元,达43560万元,比1976年增长95.72%,年均增长7.8%。是年,税收仍占全部收入的91.9%,企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占8.1%。1985年的财政收入是1949年的468.4倍,年平均增长29.2%,标志蚌埠经济实力有了明显的增强。
1949年到1985年,市累计实现财政收入455342万元,是同期全部固定资产投资136537万元的3.34倍。在全部财政收入中,以国营工业企业的利税为大头,其上缴国家的利税仅进入市级决算收入的为410929万元,占全市财政收入的90.2%。
工商税收入该项收入是建国前后市财政的主要财源。民国35年第三季度,入库属地方自治的工商营业税、屠宰税、牌照税33028万元(法币),民国36年上半年入库上述税收63193万元。民国38年蚌埠解放,为迅速恢复生产,在一段时间内豁免营业税和工业成品产销税,使3000多户工商业者很快恢复了生产和营业。当年底入库工商税收仅72万元人民币,占全部财政收入的77.42%。嗣后的30多年,除少数年份入库税收环比下降外,绝大多数年份呈增长态势。该税决算收入,三年经济恢复时期为2674万元,“一五”时期为11513万元,“二五”时期为16803万元,三年调整时期为13599万元,“三五”时期为19721万元,“四五”时期为65586万元,“五五”时期为89193万元,“六五”时期为135360万元。1985年,工商税收入40028万元,是1949年的555.9倍。1949年至1985年累计收入354521万元,占全部财政收入的77.9%。
农业税收入开埠前在蚌埠已以田赋形式征收。民国36年建市后,市政府预算列田赋960万元(法币),实际征收入库数未见记载。解放后为发展农业生产,一直本着“轻税、稳定负担、合理负担”的原则征收公粮。在征收中,一般先确定计税田亩和计税常产,再根据农民负担情况确定税率,同时根据年景状况予以适当的减免。税率除少数年份略高于15%以外,多数年份在10%~15%之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降到5%~5.5%之间。蚌埠解放初,市郊农村计税田亩1.44万亩,按正常年景八成计算,税率8.9%,1949年底实征公粮110万公斤(不含减免的20万公斤),农业税收入19万元,占全市总收入的20.4%。之后该税决算收入,三年经济恢复时期为55万元,占市财政收入的2%;“一五”时期基本未征;“二五”时期为160万元,占市财政收入的0.8%;三年调整时期为103万元,占市财政收入的0.65%;“三五”时期为257万元,占市财政收入的0.8%;“四五”时期为272万元,占市财政收入的0.3%;“五五”时期为285万元,占市财政收入的0.2%;“六五”时期为349万元,占市财政收入的0.2%。1949年至1985年累计收入1508万元,占市财政收入的0.33%。
企业收入蚌埠解放初,将国营企事业单位的利润等收入纳入财政收入,1949年仅收入1万元,占市财政收入的1.1%。三年经济恢复时期为82万元,占市财政收入的2.9%。随后因企业增多,“一五”时期收入达337万元,占市财政收入的2.7%;“二五”时期达2579万元,占12.9%。此期,企业还按利润总额的10%~15%留成,作为企业发展基金,但至1962年停止。三年调整时期企业收入2065万元,占市财政收入的13%;“三五”时期为12240万元,占37.9%;“四五”时期为27521万元,占29.4%;“五五”时期为31611万元,占26.1%。“六五”时期为20779万元,占13.2%。“五五”、“六五”时期,本着对企业让利、增大企业活力的精神,逐步恢复企业提取发展基金、试行企业利润留成的办法;同时,通过实行利润改税收(简称利改税),降低企业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增强了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1978年,有67户国营工业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取企业基金252.4万元。1982年,企业提取基金443.9万元,利润留成及分成3533.7万元。1983年起,53户企业实行利改税,原利润中的55%作为所得税上缴,余作为企业留成,当年留成1496.3万元,1984年留成2187.1万元,1985年留成4388.9万元。1949年至1985年,企业收入累计97215万元,占市财政收入的21.3%。
蚌埠市1949~1985年财政收入决算表单位:万元

(二)支出
民国35年(1946年),市政筹备处财政实支50706万元(法币)。民国36年上半年,市政府财政实支104190万元(不含补支上年10714万元),其中行政支出15640万元,占15%;教育文化支出19454万元,占18.7%;经济建设支出6727万元,占6.5%;卫生支出4429万元,占4.3%;社会及救济支出4066万元,占3.9%;保安及警察支出40138万元,占38.5%;预备金及其他支出13736万元,占13.3%。支出款项中,用于弹压人民的警政费用占大头。
建国后按照统一财政体制,地方财政收入大部分上解省和中央,少部分作为地方预算内开支。历年中央和省也给市一定数额的拨款,用于地方建设。1949年至1985年,全市累计从收入中,上解省和中央398767万元,占累计收入总数的87.6%;留地方56575万元,占12.4%。留地方部分加上省对市支出部分,均列为市级支出预算。1949年支出额23万元,1957年上升到607万元。1958年“大跃进”,经济建设“上马”项目多,地方支出猛增到1671万元,后逐年下降,1962年降到678万元。1963年后,大部分年份又上升,到1985年支出为7856万元。1949年至1985年支出累计63786万元。支出主要用于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及人民生活的改善,少部分用于行政管理经费。
经济建设费支出1949年至1950年无经济建设费支出。1951~1952年支出209万元,占同期支出总额的38.7%;“一五”时期支出665万元,占25.5%;“二五”时期支出2089万元,占45%;三年调整时期支出784万元,占28.9%;“三五”时期支出1432万元,占27.2%。“四五”时期支出5592万元,占51.4%;“五五”时期支出5670万元,占40.6%;“六五”时期支出7625万元,占33%。
社会文教费支出1949年及三年经济恢复时期,该项支出113万元,占同期支出总额的18.1%;“一五”时期支出1183万元,占45.4%;“二五”时期支出1629万元,占35.1%;三年调整时期支出1406万元,占51.8%;“三五”时期支出2926万元,占55.6%;“四五”时期支出3588万元,占33%;“五五”时期支出5380万元,占38.5%;“六五”时期支出为10468万元,占45.4%。
行政管理费支出1949年和三年经济恢复时期,该项支出301万元,占同期支出总额的48.3%;“一五”时期支出758万元,占29.1%;“二五”时期支出792万元,占17%;三年调整时期支出482万元,占17.8%;“三五”时期支出864万元,占16.4%;“四五”时期支出1161万元,占10.7%;“五五”时期支出1379万元,占9.9%;“六五”时期支出3294万元,占14.3%。
蚌埠市1949~1985年财政收入上解及自留数额一览表单位:万元

蚌埠市1949~1985年财政支出决算表单位:万元

二、预算外收支
(一)收入
民国36年(1947年)蚌埠建市,上半年财政列有预算外收入267万元(法币),其它未见资料记载。
建国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将农村自筹用于举办乡村公益事业的经费和机关零星收入经费列为预算外收入,但数量甚微。1954年起按一定比例向固定工商户筹款,1956年二季度起向国营工商企业、手工业联社以及部分事业单位筹款,均作为预算外收入。1958年2月,按省规定对国营、集体、私营工商业一律征收工商税1%的附加,作为预算外收入。此后,对形成的一批预算外企业的收入,也列入预算外。国民经济调整时,预算外收入有的纳入预算内,有的减少了数额。“文化大革命”中,“五小”企业利润留成的40%作为地方预算外收入。1979年后,各税的附加,事业单位的创收,预算外企业的增收等都有增加,预算外资金增长较快。1954年至1985年,全市预算外收入累计为49487万元。
(二)支出
财政预算外支出1954年至1985年,财政预算外支出为41964万元。分期情况为:1954年至1957年支出93万元,其中经济建设费支出49万元,社会文教费支出14万元。“二五”时期支出2582万元,其中经济建设费支出926万元,社会文教费支出19万元。三年调整时期支出328万元,其中经济建设费支出288万元,社会文教费支出38万元。“三五”时期支出522万元,其中经济建设费支出433万元,社会文教费支出81万元。“四五”时期支出1805万元,其中经济建设费支出1706万元,社会文教费支出54万元。1976年至1981年支出3202万元,其中经济建设费支出3022万元,社会文教费支出113元。1982年至1985年支出33432万元,其中经济建设费支出18617万元,福利奖励费支出7949万元,行政费支出1594万元,上解能源交通基金2381万元,其他支出2891万元。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支出1954年至1968年、1972年至1981年两个时期,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合计支出2711万元。其中,事业单位支出2243万元,招待所、宾馆支出373万元,机关特种资金支出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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