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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机构
民国35年(1946年),蚌埠始有市级财政机构,系市政筹备处主任秘书下所设财务科和会计室。财务科负责设立税捐征收机构,整理各项税捐,清理公有财产;会计室负责筹编财政概算、预算,厉行会计制度。民国37年5月,市政府的组织规程规定,市府设第二科,掌理财政事项。
民国38年初蚌埠解放,3月11日成立市政府财务局,4月28日改称市人民政府财政局,内设会审科、粮政科、公产科、粮煤供应科、地皮租金征收所。其粮政科干部于建国后1950年调往皖北行署粮食局工作,粮政科撤销。1951年9月,市局增设财政检查科。1952年1月,财政局改称财政科,1955年仍恢复为局,至“文化大革命”前夕,其内设机构多有变更。其间的1952年至1954年、1952年至1958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蚌埠支公司、交通银行蚌埠支行曾隶属财政部门管理。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财政局机构瘫痪。1968年5月成立市革命委员会财政局领导小组,至10月撤销,干部多被下放,仅留下5人参加市革委会生产指挥组财贸组财政业务小组的工作。1969年4月,由税务局、工商局、财政局合并成立市财经革命委员会,12月原工商局人员划出。1970年8月,市财经革委会改称市革委会财政局。1978年,原税务局人员划出。至1984年,财政局设有办公室、政工科、财政监察科、预算管理科、综合计划科、行政事业财务科、工交企业财务科、商贸企业财务科、财经研究室、会计训练班等。同时,代管市会计师事务所、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和市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
二、财政预决算编制管理
民国35年(1946年),市政筹备处即开展预算编制工作。编制中规定以“量入为出”、“款有所出、事无偏废”为原则,实际执行中,因官员横征暴敛和中饱私囊,无论收入或是支出,预算都无法框得住。
建国后,市财政在三年经济恢复时期按“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供给财政体制,进行收支预决算的编制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基层单位按实有人数,于每季开始前一个月,以预算物价为准,编造单位季度预算。然后由市财政部门汇总,上报皖北行署财政处审核。各单位经费必须事前编制预算,事后编制决算,无预算不准开支,无决算不准报销。
1953年4月起,市开始建立财政总预算。预算编制是在增加生产、节约开支、留有后备和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指导思想下,按照“全国一盘棋、上下一本帐、预算之外无预算”的原则,在国家统一安排计划的基础上进行。同时,预算编制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以自上而下为主的办法,一般根据省下达的年度收支指标,结合市国民经济计划指标、财源以及企事业发展计划搞好衔接。其收支数字的确定,1981年以前一般由省下达;1982年后随预算管理体制的变化,一般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的收支包干基数和超收分成比例确定。1956年起(1966年至1979年除外),财政收支预算还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然后下达执行。年度预算在执行中,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调整原则是:收入必须保证完成原定任务不减少;支出必须保证原定事业计划完成,不要求上级追加预算;不将调剂款用于基本建设,不提高开支标准和扩大开支范围。调整的权限也分层次划分。对市级支出预算指标的追加追减,报省批准;对下属预算单位预算指标的追加追减,由市下达。
市财政总决算,一般自下而上地逐级审查汇编。其编列口径按国家统一规定,收支均以公历12月31日为截止期。财政收入按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编列,财政支出按预算科目有关“款”、“项”编列,银行支出数按“项”、“目”编列。
三、财力分配使用
民国35年(1946年)至37年,市政府将地方财力主要用于支付警备经费和因物价狂涨而提高的公职人员生活补助费。3年间地方预算支出合计276.6亿元(法币),其中83.3%属保安及警备支出和公职人员的薪俸,用于地方建设的费用寥寥无几。同时,因国民党政府发动全面内战,地方政府于民国36年、37年不得不在地方预算之外,通过强制手段从商民身上征收所谓戡乱费、绥靖费、自卫特捐、富商捐献费等,总计达1603亿元,相当于同期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的5.8倍。此外,还有城防工事费、节日劳军费、慰问伤兵费、“祝捷”费等等捐款未列在内。据不完全统计,民国37年仅用于所谓“劳军”一项即达25.25亿元法币,另有64745元金圆券。
解放后,财政工作贯彻“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方针,靠自身财力和上级拨款,主要用于发展经济建设,改善人民生活。在经济建设方面,1949年至1985年的36年间,共动用财力114652万元人民币。其中,包括中央预算拨款27290万元,省预算拨款33572万元,中央、省对市技术改造专项拨款4683万元,市预算内拨款24066万元,预算外拨款25041万元。
建国初期,在国家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全市支付42.6万元的财力,为城市贫民和失业人员发放生活费和寒衣,并从资金上支持解决就业、就医等困难,从而安定了社会。为帮助市郊农民渡过灾荒,财政共投放22万元无偿拨款,使农民及时购买了种籽、肥料、农具等。
1953年开始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至第六个五年计划完成,靠中央、省、市财力支持和银行贷款,全市各行各业累计完成基本建设项目3000多个,完成投资额126193万元,其中生产性建设占68.5%,非生产性建设占31.5%。30多年中,新建扩建工业企业近600个,其中国营工业企业119个,使工业产值由1949年的1816万元(1980年不变价)上升到1985年的229806万元。在生产发展、财政实力增强的基础上,对改善人民生活也作了妥善安排。除增加人口就业、兴建住宅外,仅财政支付的市民粮、油、煤、肉、蛋补贴,累计就有11475万元,其中,粮油补贴7250万元,煤炭补贴936万元,肉蛋菜补贴3289万元。
四、债券发行分配
民国37年(1948年),南京国民政府为挽救财政危机,曾公布《民国三十七年美金公债条例》,市财政4月5日起发行预约券,通过强行摊派,售出美金公债31050元,折合法币37260万元。
建国后,国家为有计划地筹措建设资金、平衡财政,采取信用方式发行债券。1950年1月起,市财政陆续承担了折实公债、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地方经济建设公债及国库券的发行分配业务,分配后由银行代理发行。
1949年12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条例》,蚌埠市于1950年1月13日起动员人民群众认购,到2月17日认购结束,共认购360575份,超额完成了360000份的计划。1954年至1958年,国家发行经济建设公债,全市任务合计257万元,实际缴款336.8万元,完成任务的131%。1959年至1961年,安徽省发行地方经济建设公债,3年分配任务450万元,实际缴款460.5万元,完成任务的102.3%。国家从1981年起发行国库券,5年分配任务2902.7万元(1981年以缴款数计算),实际缴款2950.3万元,完成任务的101.6%。其中,除1983年未完成计划外,其余年份均超额完成计划。五、预算外资金管理
1954年起,将一部分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管理,仍有一部分由各单位自管。1958年到1962年,为统一安排地方经济建设事业,将各单位预算外资金全部集中于市财政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1963年,国务院决定将地方财政单独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和因此项收入安排的支出,全部纳入国家预算,作为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但此项资金仍是地方机动财力,由地方统一安排使用。在地方预算中,采取专项编列的办法,即收入和支出各列一笔总额,自求平衡。
1982年起,市财政局对预算外资金加强统一管理。对30户重点企业的专项基金,按计划管理方法,要求企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送财政局、银行共同审查,交开户银行实行柜台监督。对预算外企业单位,普遍核定预算外收入的生产、福利、奖励三项基金比例,引导合理使用,并加强财务监督。
六、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1960年,市财政对社会集团购买力始实行控制管理。1962年,省下达控购指标为635万元,市实际执行数为1133万元,执行数为指标的178.3%。1963年至1977年的指标和实际执行数无考。1978年至1985年,合计指标为9012.2万元,实际执行数为14732万元,执行数为指标的163.5%。在11个年度中,仅1978、1979年执行数低于控制数,分别为98.1%和90.6%。但通过控制,对扼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膨胀仍起一定的作用。
1960年起,除确定控制集团购物范围外,对某些高档消费品和市场供应紧缺商品实行专项控制。1962年,规定单位按月编制购物计划,由财政局核定年指标最高限额。如确需到外省采购的,一律持省人民委员会批准件。1963年,改单位按月编报计划为按年分季编报计划,经财政局批准后,按年分季控制。确需到省外购买的,不再经省人委批准,改为由市商业行政部门发给证明,并携带本单位购物证购物。1978年以后,对专项控制商品一般不准购买,确需购买的由委、办、局一级单位报市财政局签署意见,转报省财政局审批,并指定供应点,使用专用发票。1979年6月,市专门成立控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一开展管理工作。1981年,对社会集团购买力采取计划管理、指标控制、专项审批、定额供应的办法,并加强专项审批和定额供应工作。1984年,除小汽车、大轿车等几种价值昂贵的商品审批权由省直接掌握外,其余专项控制商品的审批权归市。历年来,专控商品的种类多在20种左右,最多为32种。
七、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蚌埠解放后至1952年初,对行政事业经费按月编制支出预算书,报皖北行政公署财政处审批拨款。年度终了,再编制经费支出决算书,报行署财政处核销。
1954年后,市财政对该项经费严格按人员编制拨付,包干使用。1956年1月,除职工福利费、人民助学金仍按原规定包干外,其他费用不再包干,按人员核准后,本着节约的原则据实列支。1958年起,市财政对卫生局所属医疗机构,实行“按一定比例补助固定项目、收支两包干”的办法;对没有收入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部门,实行“核定支出预算、定额包干”的办法。1960年后,又对医院工作人员的工资实行由国家预算开支的办法。
1980年起,对各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全面实行“预算包干”办法,其中对全额预算管理单位为“预算包干、结余留用”;对差额预算管理单位为“定收入、定支出、定补助、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1985年,行政事业经费管理实行了多方面改革。对事业单位经费按增长比例包干,对公检法经费按总额包干,对行政经费按定额包干。包干范围内的各项开支,由各部门自行掌握;市财政对超过预算包干的各项开支从严管理,主要办法是签订协议、合同,实行责任制等。预算包干结余全留归单位,用于集体福利和改善办公条件。同年,在教育经费方面,把按教职工人数多少分配,改为按各级各类学校上年年终决算在校学生人数,依照定额分配;在科研经费方面,实行递减事业费的办法,即以上年预算为基数,对应用性科研单位事业费逐年递减,减下来的经费用于科研单位的事业发展。具体做法是采取承包的形式,以科研单位积极创收为前提,制定创收计划,所创纯收入形成三项基金(55%用于发展科研事业,25%用于职工福利,20%用于奖励),纯收入55%的部分为下年递减科研事业费的数目。八、公务费开支管理
民国35年(1946年)市级财政建立,即对公务费开支实施管理。民国37年,市政府曾核定参议会职员6人,每月办公费标准为法币10万元,但因物价上涨,实际支出超支很多,8~12月计超支67.4万元;核定保安办公处职员3人、工役2人,月支办公费标准为30万元,实际执行也超支很多。解放后,市财政陆续对办公费、人员取暧费、机动车燃料及修理费、会议费、差旅费等,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办公费建国初期,市财政对各机关规定办公费的开支范围,仅限于少量的办公必需品和极微少的购置修理费。1950年4月份起,市级机关干部每人每月办公费按实物折合人民币1.82元,区级机关干部为0.69元;各级机关勤杂人员为0.49元。1952年后,办公费标准以工资分计算,市级机关干部每人每月10分,折2.25元;区级机关干部为7分,折1.57元;各级勤杂人员为3分,折0.67元。随后,标准进行多次调整,至1958年4月,市委、市人委每人每月3.7元,其余市级单位为3.2元,区级单位为2.9元,乡镇机关为2.5元,并均按10%的比例节约使用。1980年后,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实行“预算包干”的办法,办公费不再单列。
取暖费建国初,市财政定烤火费标准,地方区以下干杂人员每人每天烧草1.75公斤(折新版人民币0.035元),县级每人每天3.5公斤(折0.07元),公安、警卫、武装、干部学校学员等每人每天0.9公斤(折0.018元),住院伤病员每人每天3.5公斤(折0.07元)。烤火时间自12月1日起至翌年2月15日止。1953年,烤火费标准以木柴计算,不分人员的级别,每人每天1.5公斤。烤火时间自12月1日起至翌年1月底止。后烤火标准又作了多次调整。1979年开始发放职工宿舍取暖补贴,范围是淮河以北地区的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取暖时间为3个月,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元。
机动车燃料及修理费1952年,规定大卡车和中吉普车每辆每月油料117.9公斤,小卧车、小吉普车为67.4公斤。之后,对标准又作过多次调整,至1980年,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实行“预算包干”的办法,机动车燃料、修理费也实行包干。1984年,大卡车、小汽车、摩托车年经费定额分别为1500元、1000元、700元。1985年,小汽车也按1500元的标准执行。
会议费建国后,标准最低的是1953年,市级每人每天平均0.19元;最高的是1985年,规定市级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凡参加会议的脱产人员,厅局级补助3.20元,县处级以下补助3.40元;不脱产人员因误工,补助4元。区级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凡参加会议的脱产人员,厅局级补助2.20元,县处级以下补助2.40元;不脱产人员补助3元。区级工作会议和先进工作者(生产者)会议,凡参加会议的脱产人员,厅局级补助1.70元,县处级以下补助1.90元;不脱产人员补助2.50元。
差旅费解放初期称出发费,供给制工作人员标准按每人每天粮、草、菜金折款的一倍发给。1949年7~12月份,各月出差人员每人每天补助分别规定为0.04元、0.0339元、0.0279元、0.0305元、0.075元、0.131元。1956年规定,市内出差因公必须在外就餐的,早餐补助0.06元,中、晚餐各补助0.12元。1971年7月又规定,去郊区出差,早餐不补,中、晚餐各补0.15元,市区内出差不予补助。1985年5月30日起,工作人员从市到辖县出差,按照出差住勤费标准,每人每天补助1.40元。
九、公费医疗经费管理
1950年5月,开始建立公费医疗制度。其费用标准,享受供给制人员每人每月4公斤米,一年后改为以人民币计算发给,每人每月1元。随后,标准又进行过多次调整。在供给制时期,公费医疗经费由市财政根据享受公医人数一次核定,拨给市卫生科统一掌管使用。各担任公费医疗的医院根据公费就诊人数,按月预领经费,于次月结算,短少补发,结余留用。1952年7月起,实行公费医疗保健制度的范围扩大。1958年起,公费医疗经费标准严格执行省的规定,从1959年到1965年间没有超支,受到国家财政部、卫生部的表扬。
1970年2月至1976年6月,公费医疗经费下放到单位自管,出现连年超支现象。1971年超支6万元,1972年超支13万余元。
1976年7月成立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恢复经费统管,但经费仍然超支,到1978年6月,累计超支13.7万元。1980年后,对公医经费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办法是每人每月2.50元的经费,0.60元作为住院费,由市公医办公室掌握;其余1.90元作为门诊费,由承担医院掌握。到1985年间,由于药价、检查费用上升等因素,经费虽比分管时期节约,但仍连年超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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