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蚌埠开埠后到民国34年(1945年),一直属凤阳县,未形成一级财政。
民国2年底,军阀倪嗣冲开始在蚌督皖,倪及公署官员巨大开销并不依靠国家财政,而是靠控制地方盐务和关税,大肆搜刮民财。民国9年倪被解职后,各派系军阀更迭频繁,都在蚌横征暴敛。沦陷后,蚌埠成为伪安徽省维新政府(后改伪省政府)所在地,设省级财政,为日军侵华服务。
民国35年,市政筹备处始建市级财政。按当时国民政府财政体制,国税由中央财政控制,自治税捐属地方财政。因建市需要,市财政奉行自给自足的原则,对属地方征收的税捐和地方必需的开支自求平衡。是年,列入市级收入的有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及娱乐捐、房捐、营业税、契税、契税附加、漏税罚金、行政规费、中学学费、公产租息等。民国37年,国民党军队在人民解放战争中连连溃败,市财政奉令征收各种苛捐杂税,刮尽民膏,以服从战局的需要。
民国38年初蚌埠解放,3月建立市政府财务局,旋改称财政局。当时立足于支援人民解放军解放全中国,将陆续开征的税收悉数上缴;工作人员的开支按供给制体制,按月编制经费支出预算,报上级审批拔付。
建国后1950年3月起,国家对地方实行统收统支的体制。市财政将征收的公粮、税费等一律解缴中央金库,所需开支编制预算上报核批。地方列入收入的项目有公粮附加、城市附加、房地产税附加、公用事业收入及附加、公产附加、司法行政规费等;列入支出的项目有行政支出、财务支出、文教支出、交通支出、社会福利支出、优军支出、卫生事业支出等。收入、支出项目均未含乡镇。1951年3月9日,皖北人民行政公署将地方附加收入科目中的城市附加收入、规费收入、城市公有房地产租金、补助收入等项划归地方留用。同年7月,皖北行署规定乡镇财政纳入市财政管理,相应确定有乡镇财政的收支范围。
1953年,国家财政有了根本好转,地方预算管理权限扩大。市财政依据国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以“组织财政收入,统筹安排支出,合理分配资金,保证地方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不断提高”为宗旨。1953年至1957年间,省对市实行“划税分成,固定比例,支出包干”的管理办法。1953年4月,市财政建立总预算制度,原乡镇财政收支并入市预算内。1954年按体制规定,市固定收入为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以及地方国营企业利润和折旧、公用事业附加、地方行政收入、事业收入、公产收入等;中央与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包括农业税、工商营业税和工商所得税;中央对地方的调剂分成收入包括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两项分成收入均确定相应的分成比例。到1956年,各税具体分成比例每年一定。1957年,将所有税收和其他各项收入都划分成固定比例,市分得各税和其他各项收入的总比例为18%。支出按市的管理范围相应确定,即市属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支出列入市级预算。实行这一体制,较统收统支体制扩大了市级财政的权限,使市级财政有了比较稳定的收入。
1958年,中央进一步扩大地方财权,对地方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体制。但因“大跃进”打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该体制仅实行一年。是年,省划给市的收入,仍包括地方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及调剂分成收入,其中,两项分成收入市均按50%提成,农业税超收部分全部留市。这些收入用于市各项经常性开支,自求平衡。但实际执行中,支出增长过猛,收支未能平衡。
1959年到1961年,省对市实行“统一比例、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体制。1959年,市各项收入总额分成比例是35%。1960年,国家针对“大跃进”带来的经济秩序混乱,再次强调中央集权,市总额分成比例缩减为6%,1961年提高到10%。财政支出中,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全部归省掌握,市预算只有经常性支出部分。
1962年至1969年,在继续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体制的基础上,每年对固定收入项目和总额分成比例作一次调整。1962年,饮食服务企业收入、其他工商税收入(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和其他收入,全部作为市固定收入;其余各项收入(企业收入、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农业税)作为市的总额分成收入,核定分成比例为7%。1963年,城市房地产税作为市城市维护费专款,以收入定支出,列入预算,专款专用。除固定收入(项目同上年)全部留市财政外,核定市总额分成比例为6%。1964年,除城市房地产税仍作为城市维护专款全部留市外,总额分成收入项目扩大,固定收入项目减少,省核定市总额分成比例为10%。当年超收部分除按确定比例分成外,再按5%比例超收提成,作为补助收入。1965年,又将地方税、饮食服务企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划为市固定收入,其余各项收入,包括企业收入、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农业税、盐税等作为总额分成收入,核定分成比例为20%。1967年,除去城市房地产税留作城市维护专款外,其余各项收入都参与总额分成,核定分成比例为16%,直到1969年一直未变。1970年不再列固定收入一块,所有收入项目(含房地产税)均作为总额分成收入,核定分成比例为8.7%。
1971年至1973年,国家为稳定收入、控制支出,对地方实行收支大包干体制,即分别核定收入留成比例与支出的总额,超收或节约的支出留归地方。蚌埠市属收大于支的城市,1971年按支出总额核定,市收入留成比例为7%;超收部分可提成90%。1972年在大包干中,又具体明确为“定收定支、保证上交、超收提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1973年,因城市房地产税大部分并入工商税内统一征收,并纳入国家预算,为不减少地方机动财力,原随同工商统一税征收的1%地方附加,改为从新的工商税收入中按月提取1%的留成,划归地方使用;原随同工商所得税征收的1%地方附加,仍由纳税单位随正税缴纳,留归地方用于维护费等项开支。是年,核定市超收提成的比例由90%降为40%。
1974年,国家对地方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办法。根据核定,市收入总额的1%作为固定比例留成,超收部分定10%留市使用。
1976年起,省对市又回复到总额分成加超收分成的体制上。核定市总额分成比例为8%,超收分成比例为30%。1978年,将其他工商税中的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作为市的固定收入,用于支农和维修城镇房屋等项开支;将社队企业工商所得税的50%留归地方,用于发展农村社队企业和其他支农性支出;其余各项收入均作为总额分成收入。
1979年,省对市改为实行“收支挂钩、增收分成”的体制。在核定收入基数后,不论超收还是短收,只要实际收入增长,均可按比例分成。经核定,市的收入留成比例为11%,增收分成比例为25%。
1980年,省对市实行“增收分成”和“基数比例留成”的体制。当年收入比上年实绩增加的部分,按26%的比例分成;同时,以上年实绩为基数,留成1%;如当年收入数达不到基数,则按当年收入数留成1%。1981年,增收分成改按收入项目确定不同的比例分成,即工商税增收仍按26%分成,企业收入、农业税、其他收入三项增收分成比例核定为60%。
从1982年起,省对市开始执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即“分灶吃饭”的体制。实行该体制,收入包干范围包括市属企事业收入、工商税收、农业税收入、其他收入以及1981年列入省级预算企业交库利润的50%等;支出包干范围包括简易建筑费、农业支出、工交商部门事业费、城市维护费、城镇青年就业经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和其他支出。在划分收支范围后,按市1980年财政决算数并经适当调整,确定市的收支包干基数。收入扣除上缴中央的企业折旧基金和其他工商税后,77%作为市收入包干基数。同时,因市收入包干基数大于支出包干基数,超出的部分实行按比例分成,核定市分成比例为40%。这样,地方多收可多分多用,该体制延续到1984年。
1985年,省对市进一步划分了税种,核定了收支范围。划归市的财政收入,除上缴中央部分外,80%作为收入包干基数,超出基数的留成比例核定为30%;另定超收总额提奖比例为4%;烟酒税比上年增收部分,按增收总额留成20%。
上一篇:没有了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