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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福利
解放初期,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先后实行供给制和包干制。诸如妇女卫生费、子女教养费、老年优待费、医疗保健、丧葬费等福利性待遇,均由国家包干。
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规定:县(市)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福利费每人每月6角。随包干费使用,1958年6月,县执行国务院的规定,机关干部的福利费使用标准按工资总额10%计算,由县人事科统管使用,用于补助干部因天灾人祸造成的临时困难,但主要解决干部本人和依靠本人供养的父母、配偶、子女或未成年丧失劳动能力的弟妹及其它亲属的特殊困难,还有医药费和丧葬费等。福利费补助的原则是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其次,是逢年过节慰问老干部,探望生病住院的干部等。同年开始,分夏、冬两季分别发防暑降温费和取暖费。
1964年,全县福利费按照工资总额的2.5%提取,全年共提取13645元,当年使用13147元,享受福利的人数785人。1965年7月,县内机关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每人每月1.25元,下拨其中1元由各单位掌握使用,余0.25元,由县人事局掌握全县统一使用。当年共提取12615元,使用8092元,享受福利费人数376人。1976年,福利费按每人每月1.28元提取,其中1元下拨各单位掌握使用,县人事局留0.28元全县统一使用。1980年,福利费按每人每月1.5元提取,其中1.2元下拨各单位掌握使用,余0.3元留县统一使用。这一规定延续到1985年。其间,改革公费医疗制度。门诊费随每人每月工资下发,对重病需住院治疗的仍由公费解决。
职工劳保福利
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县承担对职工疾病、伤残、生育、养老、死亡及劳动保险待遇费用的支付。1952年7月27日,成立了县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8月,建立了职工劳动保险卡片,确定享受劳保待遇的人数,还规定女职工享受费3个工资分。同年,县拨职工福利费旧币12600万元(旧币),大米680公斤。评发享受人数323人。1953年,县统一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劳保福利费开支范围为:劳动保险金、工会经费、医药卫生补助金、福利补助金等,并总称附加工资。相当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4.7%至16.7%,每月随工资发到职工。
1956年,县进一步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凡锻打、强烈震动、有毒害与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禁止使用女工。女工的“四期”(月经、怀孕、分娩、哺乳期),除按规定给假外,适当安排轻微工作;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不派夜班。同年7月,已有县百货公司、专卖公司、食品公司、城建公司、医药公司、纺织厂、邮电局、航运站9个企事业单位,378名职工享受劳保待遇。还有城关镇副食品加工业等一批集体所有制企业开始享受医疗、防暑、取暖、茶水等福利待遇。1958年开始,县锅碗厂、水泥厂等企业单位设职工卫生所,治疗轻度工伤和常见疾病,达到小病小伤不出厂。1961年,150名以上职工的厂全部开设了医疗室。到1970年全县企事业单位医疗室已有15所。
1976年,县化肥厂、磷矿、水泥厂、石料厂和农机一厂、二厂6个工业企业为有尘毒作业的2050名工人实行劳动保险,逐人建立劳保卡片。向职工发放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靴、安全盔、防毒尘面、口罩、安全带和雨衣等。对有粉尘作业的企业,配置吸尘器,发给营养补助费。1981年底,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劳保福利费总额165.71万元。除职工死亡安葬费及怃恤金5.8万元和职工医疗费60.64万元外,其余全部用于职工劳保福利。过去职工实行劳保医疗,实报实销,消费较大。1982年始,实行医疗费包干使用,结余归己。每人每月随工资发医疗费2.5元。
1985年,县全民企、事业单位劳保福利费438.82万元(含职工死亡丧葬及怃恤金、医疗费)。厂办医疗室22所。较大厂、矿设有浴池、食堂、理发室等。同年,规定女职工每月享受保健费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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