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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退休离休退职
1952年,全县有23名干部因老弱多病而自愿退职。1957年,县根据国务院规定,开始实行干部退休制度。凡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干部均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未达到退休年龄而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办理病退手续。并按规定发给退休和病退工资。此外,干部未达到退休年龄,又不够病退条件,凡自愿退职者可办理退职手续。同年,有191名干部办了退职手续。
1980年起,根据国务院规定,开始给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办理离休手续,离休干部原工资不动,政治待遇与同级干部相同。每年加发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当年县委组织部成立老干部组。次年,成立老干部工作委员会。1984年,撤销老干部工作委员会,成立老干部局,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定期组织老干部学习文件;重大节日组织老干部座谈;定期探视,帮助解决困难;设立活动室供老干部阅读报刊和开展娱乐活动;每年还组织离休干部参观游览等。
从1966年到1985年,全县共退休干部915人。1950年到1985年,全县共退职干部326人。从1980年到1985年底,全县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559人,已办离休手续的337人。其中老红军5人,抗战时期入伍的55人,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277人。
职工退休退职
1958年,国务院公布了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退职处理暂行规定,凡:男年满60周岁,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20年者;女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15年者;或者从事高温、高空、井下和繁重体力劳动以及有损身体健康的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15年者,因丧失劳动能力,经鉴定后均可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工资标准为:连续工龄在5年以上不满10年者,月发本人原工资的40%至50%;连续工龄在10年以上不满15年者,发月工资的50%至60%;连续工龄在15年以上者,月发60%至70%。对年老体弱,又不符合退休条件者,本人志愿退职,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退职补助费。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1年者发1年本人月标准工资;连续工龄在1年以上至10年的,每满1年加发1个月工资;10年以上,从第11年起,每满1年加发1个半月工资,但总数不得超过30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1962年,全县办理退职的608人,退休4人;1966年,退休、退职共27人;1970年,退休7人。
1978年,县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10年丧失劳动能力者;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工致残者,均可办理退休手续。退休金标准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发本人月工资的90%;解放战争期间入伍的,发80%;解放后入伍连续工龄20年的发75%;连续工龄15年不满20年的发70%,月退休金低于25元的发25元。“双退”和当年死亡职工的子女可顶替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当工人;家住城镇的发安家费150元,住农村的发300元安家费,另发500元建房费。到1985年间,县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退休180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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