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城镇社会救济
解放初,县政府对流落在县城的灾民、难民、各种无业游民、失业人员、街道贫民、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等贫困人员给予必要的救济。帮助部分救济对象治病、安家,创造就业机会。对一部分人实行教育、改造,以稳定社会秩序。
1952至1956年,主要对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各类游民,人口多劳力少的困难户,年老体弱的小商贩等,给予一定的生活救济,冬令棉衣、棉被救济,疾病医疗补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5年共发放救济款148139元。其中1953年发放87400元,是历年发放城镇救济最多的一年。
1957至1965年,随着经济发展,城镇就业人数增多,救济人数下降,孤老病残人员比例相对扩大。由于“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的影响,国民经济调整,大批职工精简退职,在社会救济中又增加了部分精简老职工。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被精简的老职工,按月发给本人原工资40%的救济费,对1957年底以后参加工作被精简的老职工给予适当救济。9年共发救济费34645元(包括退职老职工救济费)。
1966至1976年,社会救济工作因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只按原有救济名额发放救济款,计47960元。
1977至1985年,社会救济工作得到恢复和发展。对定期定量救济对象进行审查调整。配合国家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新增一些特殊救济对象:国民党县、团级以上被宽释人员、宗教界人士等。据1985年底统计,城镇享受40%救济的精简老职工8人;社会定期救济63人,其中孤老45人,孤残3人,残4人,盲1人,瘫傻2人,宽释3人,道教4人,耶稣教1人。9年共发救济款77015元(不包括精简退职职工救济)。
农村社会救济
解放初,主要帮助孤老残幼、赤贫农户解决吃、穿、住和治病临时困难问题,以安定人民生活。1952年开始,县民政科设立农村社会救济专款,对困难户、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实行救济。至1956年共救济1500人次,29万元。
1957至1965年,主要对受灾地区的特困户、孤老残幼及精简退职支农的职工救济。1966至1976年,社会救济工作受到“文化大革命”影响,农村只做了灾区紧急救济和个别穷社、穷队的救济。
1977年始,农村社救工作得到恢复和发展。对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给予定期救济。1983年对1962年后被精简退职的国家正式职工,在精简时全部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而无依无靠的人员,由民政部门每月发给本人原工资40%救济金。对部分不符合条件、生活无着落的职工,解放前为中共地下党秘密活动做过贡献的人员,国民党起义投诚和被宽释人员,中国籍外国人,实行定期社会救济。1985年底,全县农村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精简退职职工47人,享受定期救济的191人:其中1957年后退职职工146人,老弱残幼23人,原中共地下党员4人,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10人,国民党被宽释人员7人,中国籍外国人1人。
附:凤台县主要年份社会救济表。
凤台县主要年份社会救济表
上一篇:第一节 救灾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