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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始于1952年,全年处理劳资争议案件69件,其中解雇案件占76.8%,属于工资、医药费和虐待学徒的占23.2%。这些争议案件大部分发生在粮行、饭店、纺织和手工业行业。
1954年,在私营企业中通过调处劳资争议,推行劳资合同及建立劳资协商会议等办法,改善劳资关系,保护工人利益,教育改造资本家,全年共处理劳动争议案件51件,较上年减少35%,其中解雇案件占52%,复工和工资案件占48%。
同年,在工矿企业中贯彻《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订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并审批临时工人、建筑工人的劳动合同515件,同时监督双方执行。
1955年第四季度,全行业实行公私合营,到1956年企业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劳资关系问题也就随之获得了根本解决。
1956年后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由企业行政和基层工会协商解决,需要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案件已大大减少。此后,反映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案件都由信访部门处理。
进入80年代,除原有的国营、集体经济外,增加了“三资”、私营、乡镇、个体经济,经济成分多元化,劳资关系呈现复杂化、多样化,“三资”、私营企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之事时有发生。1986年全面推行劳动制度改革,新招收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对劳动用工的管理开始由行政手段转向契约化管理。1987年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立,制定了工作制度和办案规则,建立惩处违纪职工档案,培训了骨干,初步建立了全市性的调解、仲裁网络,同时,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行政和工会代表组成,仅1988年就有50%的企业成立调解组织,帮助14个企业完善厂规厂纪,同时开展了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和合同鉴证工作。到1990年底,共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19件,其中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件;因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2件;因开除职工发生的争议3件;因对职工除名发生的争议6件;其他劳动争议4件。这些争议案件全部通过调解解决,结案率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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