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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初期,地方公用性房屋极少,没有专门的房地产管理机构和人员。
1951年起对市镇土地房屋进行登记,核发《地产临时登记证》。1952年市人民政府成立之后设房产管理委员会,并在市财政科(局)内设房地产管理组(所)承办具体业务,主要管理解放时所接收的房屋。此后历年新建的房屋绝大多数属各单位自建自用自管,市房管部门只管属市(区)公建的部分。
1953年设区后,各区均相应设置有房管机构,管理有所加强,同年即对市镇(含郊区)土地和房屋进行审定确权,发给《房屋、土地所有证》。1959年上半年对城镇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宣布禁止一切私人买卖、典当房地产,计改造私房主203户,房屋950间,12350平方米。对纳入改造的私房,按章核发给定租。1963年7月成立市房地产公司,9月开始进行私房改造复查,至1964年6月“四清”运动停止,计发还田家庵区私房147间,1986平方米。1965年市房地产公司撤销,房管业务改由市人民委员会办公室房管组具体承担。1973年1月恢复市房地产公司,隶属市城市建设局。
1981年成立市房地产管理局,1988年成立土地管理局。在此之前其业务管理的机构体制变更频繁,两局相继设立之后,房地产管理步入规范化、制度化。
至1990年底,属市(区)房管部门直管的房屋面积为44.40万平方米。为城镇各类房屋拥有者发给《房产证书》29301份(户),房屋面积为1180.7万平方米,分别为应发证的72.3%和89.6%;为城镇地产及乡村非农业用地户进行确权发证633宗,总用地面积1116.5万平方米;处理城乡违法及纠纷案件700余起,涉及土地面积近200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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