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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城乡土地可以自由买卖。淮南解放后,各项建设用地逐步纳入统一规划,由用地的企、事业单位持批准建设的计划向市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征用或征购。直至70年代,凡动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办理征用手续,但市内部分零散空地因缺乏必要管理而多由一些单位圈占或被个人占领盖房乃至开辟菜园地。以后随着建设用地日增,市内空地日益减少,征地管理工作逐步强化。
对被征土地的社队农民以及被拆迁房屋的居民均由政府组织安排生产、生活出路和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随着土地日益减少,物价逐年上升而调整。
征地补偿标准按亩产量(值)计算,1953年前较低,一般最高只按1年的收获量计算。以后调整为:一般农业地按3年,菜园地按4年计算。1982年国家颁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补偿标准提高到一般农业地按年产值5倍补偿,菜园地按年产值6倍补偿。
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主要是根据所拆房屋的结构和质量的差异按甲乙丙丁分成2~4个档次。60年代,土墙草顶每平方米7.5~9.5元,砖瓦结构每平方米10~15.5元。70年代土墙草顶结构每平方米提高到8~17元,砖瓦结构每平方米为10~18元。80年代土墙草顶结构每平方米提到33~37元,砖瓦结构每平方米为37~47元,平顶房每平方米为40~55元。
征地拆迁的审批权限三四十年中,经常变动。1953年规定一次征用1000亩以下,拆迁居民不足50户者,由市人民政府审批。1958年改为一次征用土地300亩以下,迁移居民不足30户者,由市人民政府批准。1962年4月,国务院规定不论征用土地多少,均由省专设部门统一审批,市一级只有申报权。1964年7月,一次征地10亩以下的审批权下放给地、市政府。1970年省革命委员会规定,地、市只有审批5亩以下,拆迁房屋5户以内的权限。1982年《安徽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规定:征用耕(园)地10亩以上,林草地20亩以上,石山、荒山、湖滩等其它土地40亩以上方须报省政府批准。1987年起按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定执行。为制止各单位征用土地的浪费,1961~1987年市政府先后组织进行过4次大清查,共查出用地浪费及滥征乱占土地3038万平方米,其中多征少用7.36万平方米,少征多用5万平方米,征而不用174万平方米,私自占用625.5万平方米,无偿划拨1558.5万平方米,非法买卖28.2万平方米,越权批用118.7万平方米,应还耕未退20万平方米,其它占地501万平方米。至1990年底累计征拨(购)土地29612万平方米,共拆迁房屋13292户,46970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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