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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调配
60年代前的职工调配,主要是为新建、扩建企业、事业单位按计划管理指标,给予招收新职工和调配技术骨干,注意做好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余缺调剂和平衡工作。从70年代末起,主要是为职工夫妻长期分居在两地工作和赡养父母的困难,给予照顾性的调配。据1977年至1985年统计,全民所有制职工调入本县的有519人,其中由外省调入的120人,由本省外地调入的399人;由本县调出全民单位职工356人,其中省内315人,省外41人。另本县集体职工调出369人,调入113人。
二、职工培训
在70年代前,对在职的工人和学徒在技术上的提高和培训,主要是采取以师带徒和请进来教、派出去学等形式。1984年以来,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各级劳动服务公司采取自筹办学经费,开办专业培训班33期,培训城镇待业人员和在职工人3130人次,以提高劳动素质。
三、退职退休
民国时期,私营企业无劳动保护、退职退休制度,工人们失去劳动能力时,则一脚踢开,有些人在失业后不久即贫病交加而死。
建国后,人民政府对工人、职员的生活福利和人身安全十分关怀。按1951年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国务院1958年颁发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等政策规定,对老弱病残职工妥善安置,生活有了保障。本县在60年代前先后办理了300多名职工退职。1978年6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下达后,历年都有不少老年工人提出退休、退职申请,1978年至1985年,共办理1534人退休和44人退职。其退职退休后的生活费都按月发给,退休人员按工龄长短可拿原工资的60%至90%;退职人员每月最少可拿20元,另有福利费和副食品物价补贴,并继续享受公费医疗,还按招工政策规定的条件吸收其一名子女到工厂、企业工作。同期办理了大集体单位的职工退休2502人,退职276人,其待遇是与全民职工比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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