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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50年12月3日,县成立复员建设军人委员会。1950年~1958年,贯彻“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5631人(其中农村4870人,城镇761人),安排到工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有2722人,去农村的有2909人。并适时解决在农村的复退军人生产生活上的困难。1950~1960的10年中,为他们购置农具3187件,耕牛84头,房屋1244间,治病3954人次。其中仅1955年1年,就解决各种农具470件,房屋996间,兑换和补充土地666亩,复员军人都能安居乐业。
1956年撤区并乡后,乡、社专职民政干部调离。少数复退军人的困难得不到解决。1957年3月,县政府召开复员建设军人代表会议,听取复退军人意见,给部分确有困难的人员解决了困难。各乡确定1名副乡长分管民政,重视给复退军人解决具体困难。县于春夏之际,分3期发放救济款7.3万元,解决了烈军属、荣复军人生产生活上的困难。复退军人在生产建设中积极带头起模范和积极分子作用。1950年至1958年,在农村的4875名残复退伍军人中,被评为各级模范和积极分子的就有1684人,占在乡残复退伍军人总数的35%。其中:评为模范的有1063人,占63.12%,积极分子621人,占36.88%。在各级模范和积极分子中,中央级复员军人积极分子1人;省级残废军人模范4人、积极分子2人,复员军人模范9人、积极分子2人;县级残废军人模范12人、积极分子24人,复员军人模范88人、积极分子130人;乡镇级残废军人模范45人、积极分子72人,复员军人模范905人、积极分子390人。
1958年以后,复员军人逐年增加,按“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政策安置。城镇复员军人,50年代,实行归口安排;从1980年开始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1950~1985年,接收复员退伍军人19539人(缺1962、1965、1967、1974年数),安排在机关、工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5510人,安置在农村的14029人。
二、残废军人安置
根据国发(79)61号和(82)国安办字第5号文件规定,对特等、一等功残废军人,采取“分散安置,全部供给”的办法安置。1981年致残军人共有359人。其中特等5人;一等8人;二等甲级22人,乙级85人;三等甲级106人,乙级133人。安排单位工作的104人,回乡生产的255人。1985年以前,因战致残和对越自卫还击战致残的二、三等甲、乙级残废军人,根据本人要求和身体状况,统一安排工作。
三、老红军安置
1950~1958年,接收吴诲功、翟少亭、沈列胜、宋海山、叶桂华、储德纯等6位老红军。吴诲功任副县长,储德纯任县园艺场场长,其余安置于原籍区、乡镇,实行全部供给。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1981年以前,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4人,无军籍职工5人,采取“集中供养、分散安置”的办法,安置在上派镇7人,区、乡(镇)2人,付给一次性安家费。1981年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11人,无军籍职工2人。按上级指示,县征地8亩,建房8套,安置8人,其余5人,根据本人要求,安置在区、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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